摘 要 总结2009年1月~2010年1月急救中心开辟“急性心肌梗死绿色通道”对68例急性心肌梗死(AMI)患者院前救护,缩短了患者就诊延迟的时间,为尽早开始心肌再灌注治疗赢得了时间。患者临床恢复好。
关键词 急性心肌梗死 院前急救 绿色通道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1.27.261
急性心梗因心肌严重缺血而发生的局部坏死,是临床上常见的急诊心血管疾病之一,属冠心病严重类型。好发于45岁以上中老年人。流行病学调查发现,AMI死亡的患者中50%在发病后1小时内与院外猝死,死亡主要是可救治的致命性心律失常。显然,AMI患者从发病至治疗存在时间延误。院前急救的根本任务是帮助AMI患者安全、迅速地转运到医院(导管室),以便尽早开始心肌再灌注治疗[1]。因此,AMI患者的院前急救尤为重要。
临床资料
2009年1月~2010年1月院前救护急性心肌梗死患者68例,男38例,女30例,年龄42~74岁,平均年龄53岁。其中前壁梗死31例,下壁梗死28例,后下壁梗死2例,前壁并高侧壁4例,前壁并下壁梗死1例,其他部位梗死2例。
院前急救和护理要点
院前急救:急救站接到患者呼救或“120”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指令后医护3分钟内出诊驶向现场,急救车内备有氧气、标准12导心电图机、心电及除颤监护仪、转运便携呼吸机、气管插管物品、车载交流电源以及急性心梗抗凝扩冠急救药品等。现场对疑诊AMI,根据临床表现尽快完善标准18导心电图(心电图常规加V7-V9、V3R-V5R)一旦诊断明确就地立即抢救。
休息:患者就地平卧休息,可降低心肌耗氧量,减少心肌损害。
吸氧:给予鼻导管或面罩式吸氧流量为4~6L/分,吸氧可改善心肌缺氧状态缩小梗死的面积的扩大。
心电图和心电监护监测:观察和记录心电图形演变,持续心电监测观察患者心电活动情况配合医生,及早发现和处理致命性心律失常,及早处理并发症。保证除颤仪性能良好。
在左上肢和左下肢建立静脉留置针通路,均留置Y形静脉套管针(以备抢救和急诊介入手术中方便给药)遵医嘱氯吡咯雷片(波立维)600mg、肠溶阿司匹林片300mg嚼服、低分子肝素钙皮下注射抗凝治疗,对胸疼剧烈及时镇痛治疗吗啡3mg静脉注射,根据病情必要时重复再用。建立留置针通路硝酸甘油静滴(AMI患者无使用禁忌证)纠正水、电解质和酸碱失调,维持生命体征稳定。
AMI的临床症状:心前区剧烈疼痛,呈压榨样持续数分钟至数十分钟,用硝酸甘油无效。患者常面色苍白、烦躁不安、全身大汗、恐惧或有濒死感。也有少数患者可无疼痛,起病即表现为休克或急性肺水肿。
AMI并发症观察与处理:①心律失常:75%~95%的患者伴有心律失常,而以24小时内最多见。心律失常中以室性心律失常最多。前壁梗死时易发生束支传导阻滞,下壁梗死易发生房室传导阻滞,室上性心律失常多见于心房梗死。医生、护士要密切观察发现Ront现象、频发室性期前收缩每分钟超过5次、多源性室性期前收缩或呈二联律常预示着心室颤动,必须及时给予处理,胺碘酮或利多卡因静注或静点,并做好除颤准备。②心源性休克:患者早期常出现烦躁不安、脉搏细速、皮肤湿冷,继之血压下降等,给予补充血容量,应用升压药及血管扩张剂。③心力衰竭:给予半卧位,遵医嘱给予强心利尿等。
注重心理护理与沟通:由于患者发病急,心前区剧烈疼痛往往会产生紧张、恐惧和悲观心理障碍,对突发应急事件承受能力差。护理人员应尽快了解患者心理需求和心理状态,针对不同的心理情况,采取不同的沟通技巧,稳定患者的情绪是配合治疗的关键,使患者在最佳的心理状态下接受治疗。
安全转运和途中监护:转运搬动患者注意平稳、动作轻柔迅速将患者送达救护车内,一般取仰卧位休息,保持呼吸道通畅。转运途中持续吸氧、心电监护、静脉通路通畅,除颤仪、吸引器及气管插管物品等处于良好状态。转运风险详细告知患者或患者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
建立“绿色通道”院前与院内无缝隙衔接:现场医护人员将患者病情向院内心血管急救小组反馈,并通知导管室做术前准备。救护车到达医院后,心血管急救专业救治小组病情急会诊,诊断明确立即行急诊PCI(急诊冠状动脉介入治疗)。
讨 论
时间就是心肌,时间就是心功能。AMI多数患者猝死的原因:是严重的室性心律失常未得到及时的救治,而并非是病情开始即发展到不可挽回的程度。AMI患者从发病到治疗存在时间延误,其原因有:①患者就诊延迟;②院前转运、入院后诊断和治疗准备所需时间过长。我院心血管急救中心开辟“急性心肌梗死绿色通道”24小时心脏急救,缩短了患者就诊延迟的时间和院前检查、处理、转运所需的时间,挽救了心肌,挽救了患者生命。
参考文献
1 孟庆义.急诊护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2009:53-81.
2 陈建.急性冠脉综合的院前急救与护理[J].中华护理杂志,2001,7(36):7.
3 王世军.急性心肌梗死患者院前急救与处理[J].中国医疗前沿,2009,11(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