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供大家参考。
2021 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一、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一)目的。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为食源性疾病诊断提供病原学确证,通过对病原体进行深入的分析,结合流行病学调查,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
(二)监测机构。
哨点医院(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防城港市中医医院、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医院)及所在地 CDC。
(三)监测内容。
1.病例信息采集。哨点医院负责采集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感染性病例信息,包括病例的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等。
2.特定病原体检验。哨点医院采集病例粪便标本进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等病原体检验,有条件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弯曲菌、肠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 O157、病毒等指标检验。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就诊病例均应纳入监测,每家哨点医院任务量为每月(平均)10 份以上,全年 120 份以上。哨点医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分离到的致病菌株上送自治区 CDC 微生物检验所进行复核及其它实验工作。
3.腹泻病例统计。哨点医院负责在每月的第一周对上个月腹
泻病人的就诊人数、标本采集数量、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信息进行统计上报。
4.实验室确诊病例调查核实。哨点医院所在地 CDC 在审核数据时发现疑似聚集性病例或怀疑由预包装食品引起的实验室确诊病例时,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5.单增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报告。哨点医院在日常诊疗活动中,发现有实验室确诊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时,应保留菌株并上送自治区 CDC,并及时与当地 CDC 和自治区CDC 联系开展进一步流行病学调查。
(四)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哨点医院应当在接诊符合病例定义的病人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信息,并在完成检验后 2 个工作日内填报标本检测数据。
2.哨点医院应当在每月的第一、三周将前两周分离的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集中上送至自治区 CDC 微生物检验所进行菌株复核。
3.哨点医院所在地 CDC 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实验室确诊的疑似聚集性病例和怀疑由预包装食品引起病例的个案调查,并在完成调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个案调查信息。
4.各级 CDC 应逐级审核、上报辖区内的主动监测数据。标本检验数据原则上由微生物实验室专业人员负责审核,致病菌检测结果为阳性,需填写菌株详细信息;病毒检测结果为阳性,无需填写菌株信息,应在备注栏注明病毒型别。各级 CDC 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数据的审核及上报工作。
5.各级 CDC 应当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聚集性病例的分析、核实、报告等。
二、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一)目的。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通过对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二)监测机构。
1.全市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妇幼保健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等共 37 家,其中重点监测医院 7 家和一般监测医院 30 家(详见附表)。
2.承担病例监测的各级 CDC 共 5 家:分别是市 CDC、港口区 CDC、防城区 CDC、上思县 CDC 以及东兴市 CDC。
(三)监测内容。
1.重点监测。
全市 7 家重点监测医院全年对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异常病例进行监测。重点关注婴幼儿、中小学生、孕产妇等病例,由预包装食品引起的病例,发生在餐饮服务单位的病例,聚集性病例,以及重症和死亡病例等。原则上符合条件的病例均应纳入监测,最少任务量为平均每月 10 例以上,全年不少于 120例。
(1)感染性病例:出现腹泻,可伴有腹痛、恶心、呕吐等胃肠道症状的病例,也包括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神经系统、呼吸系统等症状的病例。
(2)中毒性病例:具有生物性、化学性或有毒动植物性等因素引起的相关中毒症状病例,如水产品相关横纹肌溶解综合征、农药中毒、亚硝酸盐中毒、毒蘑菇中毒、菜豆中毒、肉毒毒素中毒、米酵菌酸中毒、河豚毒素中毒等。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是指具有类似临床表现,在时间或地点(一个村庄、一个工地、一个学校、一个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或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2.一般监测。
重点监测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30 家),监测内容同重点监测医院。重点关注聚集性病例,同时关注针对婴幼儿、中小学生、孕产妇等病例,由定型包装食品引起的病例,以及发生在餐饮服务单位的病例。全年要求有数据上报,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培训并提出具体监测要求及上报任务量要求。
(四)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监测医院发现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内容要求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填报。
已完成 HIS 系统与报告系统对接的医疗机构,接诊医生可通过 HIS 系统推送相关信息,相关部门提取和审核《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所需信息,直接对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
2.接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内容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立即报告本医疗机构内指定的相关部门(如医务部或防保科等),并报送所有就诊的病例信息。相关部门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 2 小时内报告。
3.各县(市、区)CDC 应当每个工作日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 24 小时内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 CDC 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 2 小时内报告。
4.市 CDC 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发现跨所辖行政区域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 24 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 CDC 报告(自治区 CDC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 2
小时内报告。
三、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 (一)目的。
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提供依据。
(二)监测机构。
各级 CDC 及各医疗机构。
(三)监测内容。
县级及以上 CDC 参与调查核实的所有发病人数在 2 人及 2人以上或死亡 1 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四)监测信息来源。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2.各级 CDC 通过监测发现并调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3.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后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五)监测信息及菌株报送。
1.各级 CDC 通过监测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在调查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 填报调查事件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发生区域、暴发场所、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食品、可疑食品来源场所和致病因子等,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结案报告作为附件上传。
2.各县(市、区)CDC 及时向自治区 CDC 和市 CDC 分别上送暴发调查中分离的菌株(包括病例、食品、环境和食品加工从业人员等分离的致病菌)以用于开展耐药试验和分子溯源检测分析(PFGE)。
3.各级 CDC 及时完成辖区内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信息的审核和上报。
(六)报告原则和要求。
1.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是《食品安全法》法定报告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等原因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
2.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协调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保证调查信息的完整性和报告的及时性。
3.各级 CDC 应严格按照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报告,确保信息客观、准确、科学,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中有关事实的认定和证据要符合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防止主观臆断。
附件:2021 年广西(防城港市)食源性疾病重点监测医院名单
2021 年广西(防城港市)食源性疾病重点监测医院名单
序号 号 监测类型 型 监测医院名称 监测内容 任务量)
(份)
数据上报时间 负责数据 的 审核的 CDC 1 重点监测 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①② ≥120 每日 防城港市 CDC 2 重点监测 防城港市中医医院 ①② ≥120 每日 防城港市 CDC 3 重点监测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医院 ①② ≥120 每日 防城港市 CDC 4 重点监测 防城港市上思县人民医院 ① ≥120 每日 上思县 CDC 5 重点监测 防城港市东兴市人民医院 ① ≥120 每日 东兴市 CDC 6 重点监测 防城港市防城区妇幼保健院 ① ≥120 每日 防城港 CDC 7 重点监测 东兴市妇幼保健院 ① ≥120 每日 东兴市 CDC 8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中心卫生院 ①
每日 防城区 CDC 9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防城区峒中镇中心卫生院 ①
每日 防城区 CDC 10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中心卫生院 ①
每日 防城区 CDC 11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镇卫生院 ①
每日 防城区 CDC 12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卫生院 ①
每日 防城区 CDC 13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镇卫生院 ①
每日 防城区 CDC 14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镇卫生院 ①
每日 防城区 CDC 15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卫生院 ①
每日 防城区 CDC 16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防城区大菉镇中心卫生院 ①
每日 防城区 CDC 17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卫生院 ①
每日 防城区 CDC 18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卫生院 ①
每日 港口区 CDC 19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妇幼保健院 ①
每日 港口区 CDC 20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港口区沙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①
每日 港口区 CDC 21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①
每日 港口区 CDC 22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中心卫生院 ①
每日 港口区 CDC 23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中心卫生院 ①
每日 港口区 CDC 24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港口区金海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①
每日 港口区 CDC 25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上思县在妙镇中心卫生院昌菱分院 ①
每日 上思县 CDC 26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上思县在妙镇中心卫生院七门分院 ①
每日 上思县 CDC 27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上思县叫安镇卫生院 ①
每日 上思县 CDC 28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上思县平福乡卫生院 ①
每日 上思县 CDC 29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上思县在妙镇中心卫生院 ①
每日 上思县 CDC 30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卫生院 ①
每日 上思县 CDC 31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上思县公正乡卫生院 ①
每日 上思县 CDC 32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上思县华兰镇中心卫生院 ①
每日 上思县 CDC 33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上思县那琴乡卫生院 ①
每日 上思县 CDC 34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上思县南屏瑶族乡卫生院 ①
每日 上思县 CDC 35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东兴市江平中心卫生院 ①
每日 东兴市 CDC
注:1. ①病例监测,②主动监测(必检病原体: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
2. 全市 7 家重点监测医院最低需采集 360 份生物标本、840 份病例信息。
3. 全市 30 家一般监测医院任务数由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定,要求每家都要有数据上报。36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东兴市马路镇中心卫生院 ①
每日 东兴市 CDC 37 一般监测 防城港市东兴市东兴镇卫生院 ①
每日 东兴市 C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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