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范文推荐)

发布时间:2023-03-08 16: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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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范文推荐)

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进一步压实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不断提高党建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水平,以高质量党建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考核原则。

(一)突出党建责任落实原则。党建工作考核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为根本,压紧压实党委主体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形成主体明晰、责任明确、有机衔接的党建工作机制。

(二)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党建工作考核以落实年初确定的党建工作任务为中心,坚持定量评估、定性分析,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切实增强党建工作考核的精准度。

(三)强化考核结果科学运用原则。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坚持正向激励、负向约束,以强化结果运用为导向,考核结果纳入单位经营业绩考核,与单位负责人绩效薪酬挂钩,强化考核激励作用,实现以考核促党建,以党建促发展的效果。

第三条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

第二章考核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考核机构。×党的建设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对直属党委(总支、支部)党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承担考核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考核周期。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以公历年度为考核周期,每年考核1次,考核时间一般为次年第一季度。

第六条考核形式。直属党委(总支、支部)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由日常基础工作考核、述职、集中考核和加分项构成。

(一)日常基础工作考核(占20%)。主要考核上级有关文件、会议要求或领导批示的有明确办结期限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上级临时部署的、有较强时效性的重点工作或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专项督导检查掌握的工作情况;
“灯塔—党建在线”系统管理使用情况等。根据直属单位年度内月度绩效考核中“全面从严治党目标”的平均得分进行折算,企业管理部汇总形成日常基础工作考核结果。

(二)述职评议(占40%)。开展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采取现场述职和书面述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打分,×按权重进行汇总。

(三)集中考核(占40%)。各直属党组织对照《直属党委(总支、支部)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要点》,认真总结一年来党建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年底前向×党委报送自查评估报告和自评得分,自评得分必须说明得分依据。×党委职能部室结合各自职责和具体工作,认真考核评价,形成真实客观的考核结果,报×汇总后提交党的建设领导小组。

(四)加分项。党建创新成果受到×(含)以上表彰奖励的,落实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成效明显且被中央、省市委党委和×党委通报表扬的,有关典型经验、先进做法受到×(含)以上肯定或推广的,每项可申请加1-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相关材料由直属党委(总支、支部)申报,×党的建设领导小组最终研究确定加分分值。

第七条考核计分。直属党委(总支、支部)党建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以上考核内容得分和加分项相加得出考核综合得分,考核综合得分总计不得超过110分。

第三章考核指标体系

第八条考核指标及分值。

直属党委(总支、支部)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充分体现将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考核指标体系包括6个一级指标,17个2级指标。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贯彻落实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情况(20分)。包括3个二级指标: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省委安排和×公司党委、×党委工作要求在本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党委领导作用发挥情况;
党建工作年度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二)党建基层基础工作情况(20分)。包括3个二级指标:基本组织建设情况;
基本队伍建设情况;
基本制度建设情况。

(三)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情况(20分)。包括3个二级指标:政治理论学习情况;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新闻宣传、舆情管理和信访维稳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20分)。包括4个二级指标: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领导、支持纪检机构监督执纪问责情况;
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整治“四风”情况;
巡视巡察、审计、专项检查等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

(五)党的干部人才工作情况(10分)。包括2个二级指标:党管干部原则落实情况;
党管人才原则落实情况。

(六)统战和群团工作情况(10分)。包括2个二级指标:落实统战工作任务情况;
坚持党建带群建、带团建情况。

第九条直属党委(总支、支部)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指标、考核要点等,根据上级决策部署,每年进行动态调整,制定下发考核要点,明确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及分值。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将党建工作考核综合得分按20

第十条将党建工作考核综合得分按20比例纳入直属单位经营业绩考核,与单位负责人绩效薪酬挂钩。

第十条将党建工作考核综合得分按20比例纳入直属单位经营业绩考核,与单位负责人绩效薪酬挂钩。

比例纳入直属单位经营业绩考核,与单位负责人绩效薪酬挂钩。

综合得分100分以上的,对应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按照20

综合得分100分以上的,对应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按照20比例折算;

综合得分100分以上的,对应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按照20比例折算;

比例折算;

综合得分95分-100分的,对应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按照20分计算;

综合得分95分以下的,对应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按照20

综合得分95分以下的,对应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按照20比例折算,最低为16分。

综合得分95分以下的,对应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按照20比例折算,最低为16分。

比例折算,最低为16分。

第十一条依据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党建工作考核综合得分,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综合得分95分(含)以上且排名在前30

综合得分95分(含)以上且排名在前30的评定为“优秀”;
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良好”;

综合得分95分(含)以上且排名在前30的评定为“优秀”;
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良好”;

的评定为“优秀”;

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良好”;

综合得分80分-89分的评定为“一般”;
综合得分80分以下的评定为“较差”。

第十二条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在干部使用、奖励激励、评先树优、推荐表彰、学习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
考核等次为“一般”的,对其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考核等次为“较差”的,取消该企业年度评先推优资格,对其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并向×党委写出整改报告;
连续两年结果为“较差”,对其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分管领导和相关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并视情按程序进行必要组织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和完善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形成覆盖各层级党组织、协同一致、务实高效的党建考核体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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