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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党课(廉政教育辅导课)讲稿
严禁酒驾醉驾 坚持廉洁交往
--XXXX 局
XXX (2021 年 X 月 XX 日)
同志们;
大家好!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局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局决策部署,强化警示教育,切实增强我局党员和干部职工法律和纪律意识,不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杜绝酒驾醉驾问题在我局发生,保证我局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交往,今天利用一些时间和大家一起讨论这两个话题,以上级通报的典型案例为镜鉴,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期和大家共守同勉。
一、杜绝酒驾
从我做起
(一)酒驾醉驾案件回放和警示
近年来,全省本系统个别干部职工甚至党员干部法律意识淡薄,违反党纪国法,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相关人员受到了严肃处理,个人付出了沉重代价。现将几个案例回放如下:
2018 年 12 月 X 日 22 时许,时任某市分局 XX 科科长覃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当地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覃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125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2019 年 4 月 X 日,法院判决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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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 千元。同时,覃某还违反组织纪律,自醉酒驾车违法行为发生至该市分局纪委收到问题线索的一个多月里,覃某不按规定向单位报告其醉酒驾车违法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XX系统公职人员处分办法》等规定,经该市分局党委研究,并报省局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覃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覃某醉酒驾车案件,是全省本系统第一起因醉酒驾车被人民法院处以刑罚的刑事案件,也是全省本系统第一起因醉酒驾车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的案件。
时隔不到两年(实际是上述案件通报之后仅一年多时间),省内本系统第二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刑并被开除公职的案件又发生。2020 年 9 月 X 日 23 时 40 分许,某县支局时任 XX 股副股长韩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执勤交通民警查获,司法鉴定血液乙醇浓度 1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韩某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当时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三项交通违法行为,对韩某作出罚款人民币 150 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决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省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韩某开除公职处分。在本例案件中,韩某所在的县支局党组及其成员因管理、监督失职失责被问责。
另外,2020年省内本系统还有5起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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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涉案人员受到了相应处罚,部分案件还在处理之中。
上述酒驾醉驾案件,违法人员自毁前程,同时对家庭造成巨大伤害,也严重损害本系统社会形象,值得反思反省。其违纪违法行为,代价巨大,教训深刻。案件的发生,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法治观念淡薄、纪律意识不强、对上级要求没入脑入心等问题。我局党员和干部职工要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训,充分认识酒驾醉驾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增强法纪观念,牢固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意识,坚守法纪底线,加强自我约束,安全文明驾驶,本着对自己、对单位、对家庭、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克服侥幸心理,切忌以身试法;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规定如实向单位和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否则必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法规处罚。
(二)相关法律法规对酒驾醉驾的判定和刑事行政处罚规定
1.酒驾醉驾判定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 小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
2.刑事行政处罚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 6 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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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 10 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刑法(2017 年修正案)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公交管〔2016〕260 号)要求,从 2016 年 7 月 1 日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将被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三)党纪党规对酒驾醉驾的处分规定 1.酒后驾车行为不涉及犯罪但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应给予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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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酒后驾车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的,应给予党纪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酒后驾车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酒后驾车行为视情节轻重,应给予相应政纪处分。《XX系统公职人员处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XX 系统公职人员处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系统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或因过失犯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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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三年(不含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四)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危害性
调查表明,40%的酒后驾车者“过高地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没有意识到酒后驾车能造成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往往会造成追悔莫及的交通事故。那么,酒后驾车到底有哪些危害呢? 1.对自身的影响
(1)触觉能力降低,精神亢奋。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刺激和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转向系统,并且容易兴奋,过分地自信。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剌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觉模糊。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辩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判断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少,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心态不正常。在酒精的刺激下,驾驶人往往会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判断能力、分析能力、操作能力明显迟钝而引发交通事故。
(5)易疲劳。饮酒后由酒精的作用,80%人易出现肝留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困倦、打磕睡,表现为行驶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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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而引发交通事故。
2.对社会的危害 (1)酒后驾驶酿成交通事故后,给当事人双方直接造成伤害。酒后驾驶造成的事故,一般都比较严重,一旦出现死伤,首先受到伤害的就是驾驶人和双方的乘车人员,轻者受到皮肉之苦,重者造成终身残疾甚至失去宝贵的生命。而身体上的残疾,又容易给自己和他人造成精神上的打击,给人们留下终生遗憾和永久的伤痛。
(2)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会给财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受伤者一旦留下终生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生活的自理能力,甚至丧失了生命。其家人一方面要为其治伤治病,一方面还要照顾伤者,因此,交通事故给受伤者的家庭所带来的伤害更是不言而喻。
(3)酒后驾驶造成事故,也会给社会的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
(五)党员干部要带头禁止酒驾醉驾,引领职工共同遵纪守法
1.铭记身份。党员是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的干部是党的骨干,在遵纪守法等方面更应该发挥我们的带头示范作用。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酒后驾车,不仅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还要受到纪律的严格处分。如果酒驾、醉驾,那就损害了我们党的形象。我们应该从这些典型的案例中汲取教训,深刻认识到酒驾、醉驾的严重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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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
2.知行合一。不仅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XX 系统公职人员处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了解酒驾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更重要的是行动上真正杜绝酒驾醉驾行为。
3.示范带头。党员干部从我做起,带动引领全体干部职工禁酒驾醉驾,树新风新貌。本着对自己、家人、社会、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遵守法律法规,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对其他驾驶员劝酒;保证不在本人身上发生酒驾或醉驾的行为。做一名严于律己的党员干部。
4.宣传引导。时刻提醒自己和身边的亲朋好友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坚决不搭乘酒后司机驾驶的以及存在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车辆。积极向同事、朋友和亲人宣传酒驾的危害,主动提醒、劝阻并监督他们远离酒后驾驶。
二、廉洁交往
清风佛面
(一)省内本系统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从业人员宴请典型案例 2018 年 9 月 X 日下午,A 县某公司董事长罗某带队到 B县某公司学习交流企业改革工作经验。罗某和 B 县某公司总经理李某分别电话邀请 B 县支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某到场进行工作指导,陈某因故没有到场指导。下班后,陈某独自前往 B 县某公司,与罗某和李某交谈,之后参加桂 B 县某公司在酒店的宴请。陈某非公务原因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用公款支付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其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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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精神和党的廉洁纪律。经 B 县支局所在的市局党委研究,并报省局党委批准,给予陈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补缴参加宴请应付款项。
(二)对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从业人员宴请的认识 透过现象看本质,窥一斑而见全豹。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的本质是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甚至隐藏权钱交易,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表面上看没花公家一分钱,吃喝由管理服务对象买单,可深思细想,那些管理服务对象之所以愿意提供“免费午餐”,无非是看中了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这类问题,一些别有用心的老板千方百计投领导干部所好,欲借助权力走捷径、谋暴利,获取他们在正常条件下得不到的利益。“拍马”是为了“骑马”,送去一条牛腿是为了牵回一头牛。很多干部被“围猎”,就是从与老板吃吃喝喝开始的。党员干部与老板推杯换盏、“拉拉扯扯”、输送利益、相互勾兑,损害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侵蚀的是党群干群关系,动摇的是党的执政根基,必须坚决整治、狠狠刹住这股歪风。党员干部应坚持群众立场,厘清公私界限,营造“亲”与“清”的政商关系,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
(三)坚持与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交往,共同营造“清风佛面”的良好政治生态 1.提高政治站住,筑牢思想关。全局党员和干部职工要深入学习贯彻《XX 系统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交往的规定(试行)》(X 党〔2020〕XX 号,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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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交往规定》)精神,深刻领会把握精神实质,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廉洁交往规定》是全系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加强国家机关政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从严管理干部、改进工作作风、防止利益冲突的重要抓手,联系工作实际广泛开展学习活动,原原本本学,及时跟进学,吃透相关精神,掌握相关规定,夯实执行《廉洁交往规定》的思想基础。
2.坚持公私分明,筑牢行为关。全局党员、干部职工要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弘扬社会公德,遵守公序良俗,养成廉洁自律的习惯,坚持把与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从业人员“零利益往来”当作一条铁律,注重从点滴、小事做起,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净化个人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紧把“阳光交往关口”,坚守“零利益交往底线”。要准确把握与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从业人员的公务交往和非公务交往之间的分寸,特别是具有宏观调控、执法检查、对外资金使用等权利部门工作人员更要注意自身八小时内外行为,坚持以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损害本系统干部形象为交往准则,避免一切可能影响履职公平、公正和廉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