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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率,营造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X〕XX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X〕xx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x政办发〔201X〕xx号)、《关于印发〈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法〔201X〕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指建设中介服务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为进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提供质证信息公示、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为委托单位提供网上公开选取中介服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具备相应资质,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按照一定业务规程或程序,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为委托单位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委托单位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或法定招标规模以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xx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直属企业和使用社会资金的企业或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购买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必须在中介服务超市依本办法的规定选取中介机构。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属于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范围内的中介服务采购除外。使用社会资金的企业和社会团体购买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按照自愿原则,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委托或自行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服务。具体包括:咨询评估类(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造价咨询、安全评价、土地评估、气象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房地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检测服务类(包括消防设备及设施、安全生产等检测服务)。凡未纳入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认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第三条中介超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运行和管理。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要完备项目名称、设立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对应行政审批项目、对应行政审批部门、实施要求等要素,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要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并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服务指南,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
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指导督促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服务类别合理确定服务时限,推进中介服务时限标准化管理,推进成果共享、结果互认。通过告知承诺、快速办理、容缺受理、同步委托、限时办结等方式,大幅缩减中介服务时间。
对市场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确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要坚持标准化、规范化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要纳入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审核监督,严格实行明码标价,严肃查处价格垄断、任意抬高收费标准及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等行为。
第二章职责分工和进驻流程
第四条市直相关单位按照“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对中介超市进行建设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统筹协调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对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实施动态管理,编制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负责管理中介超市数据库,运行维护中介超市。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中介超市建设。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介机构资质核查,对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进行动态管理,规范各项业务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相关投诉。
第五条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从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应当是经依法登记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资格)条件。
第七条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需提交进驻申请,进驻申请包括中介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性质、资质(资格)证书及其等级和有效期,从业人员及其执业(职业)资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承诺时限、操作流程、信用等级、住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上提交进驻申请后,行业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如需中介机构补正材料,应一次性告知存在的问题及补正方式,审查日期和公示日期自资料补正之日起顺延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办理进驻手续并自行绑定数字证书。
中介机构进驻中介超市服务的有效期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涉及进驻延续、业务授权人等信息变更的,中介机构应当凭电子数字证书及有效证照通过中介超市申请变更,经核查确认后方可生效。中介机构在信息变更办理期间不能参与中介超市选取活动。
第八条委托单位一般不得组建中介机构供应商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建立的中介机构供应商库,一律按要求进驻中介超市,接受统一管理及信用考评。已建立的中介机构供应商库在合同有效期内,委托单位相关项目中介服务仍按合同的约定执行,具体选取方式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已建立的中介机构供应商库合同期满,视为自动取消。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取流程
第九条委托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一事一选”原则,根据需要,在中介超市发布中介服务采购公告,并对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选用选取中介机构的方式;
(二)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的资格条件要求,报名截止时间、选取时间、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
(三)服务标的的基本情况,应当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地址、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基本情况等信息;
(四)服务质量要求和服务时限要求;
(五)服务费用计算方式、金额及支付方式;
(六)需回避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回避情形;
(七)需要对采购的中介服务进行详细规定的,可另行制定需求书并加盖公章上传至中介超市。
第十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对承接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项目进行受理登记和形式要件核查。对不能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和补正程序;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发布采购公告。采取随机抽取或网上竞价+随机抽取方式的,公告日期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报名截止时间后即开始选取。
第十一条中介服务采购公告发布后,中介机构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介超市提交报名申请,并承诺满足公告全部要求和不存在回避情形。如在选取结束后发现中选中介机构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或者存在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中选资格,并将该情况纳入中介机构信用考核负面信息。报名截止时间过后,信息化系统不再接受报名。公开选取中介活动不接受现场报名。
第十二条报名截止时间后,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报名少于2家的,由委托单位申请重新发布服务采购公告。第二次采购公告发布后,若报名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仍少于2家,仅有1家且两次报名的中介机构为同一家的,可直接确定其为中选机构;若两次均无人报名或每次仅有1家报名,且为不同中介机构的,则由委托单位在中介超市自行选取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中符合项目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不足2家的,采购单位可自行委托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在报名参与项目时进行回避:
(一)不同中介机构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机构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与委托单位法人代表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中介机构与委托单位正在进行法律诉讼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选取中介机构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十四条委托单位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实行以下具体方式:
(一)随机抽取。按照委托单位所报服务费用金额,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机构中抽取中选方。
(二)网上竞价+随机抽取。按照不高于委托单位所报服务费用金额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初始价格。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须在报名时一次性报出不可以修改的报价。网上报名截止后,按最低价格中选原则从竞价的中介机构中自动确定中选方;如果最低报价相同,且超过1家的,以综合信用评分排位在前的优选中选;最低报价相同且综合信用评分相同的,则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最低报价的中介机构中抽取1家作为中选方。
(三)直接选取。适用相关重点项目及应急类项目。委托单位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可直接在中介超市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机构。
(四)打包选取。适用于业务量多、金额小、响应快、选取次数频繁的零星中介服务项目。对单次中介服务费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委托单位可以选择以月、季度、半年为期限一次性选定1家中介机构。
第十五条中介超市对中介机构公开选取实行全程记录,确保选取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选取中介机构后,中选结果即时在中介超市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中选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通过中介超市平台即时具《XX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
第十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中介服务范围,制定统一规范的中介服务标准合同文本。通过公开选取方式购买中介服务的,必须使用中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介服务标准合同文本。社会企业自主购买中介服务可以参照使用标准合同文本。
第十七条中选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进行合同备案登记。委托单位在服务成果提交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服务结果或相应文书在中介超市备案。确认书、合同和服务结果作为委托单位和中介机构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四章信用监管
第十八条坚持宽进严管、客观公正、惩戒清退的原则,以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记录、服务效率、成果质量、诚信竞争、投诉情况等为基础数据,采取“一事一评”、星级评价累计、不良信用记录累计,构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并对外公布评价结果。采取采购单位评价星级与中介管理系统记录信用相结合的评价管理方式。
第十九条采购单位应当在中介机构履行完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5个方面分别按满意度对应1—5星的标准进行等级评价。
采购单位不评价且无投诉的,视为弃权,中介超市管理系统默认为满意并评记3星;采购单位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对中介机构服务综合评价为不满意的,按0星处理并记不良信用1次。
第二十条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按0星处理并记不良信用1次:
(一)中选中介机构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委托单位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
(四)中选中介机构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被退回的;
(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六)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联系电话和信息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的;
(七)作为投诉人在中介超市1年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八)其他应记作按0星处理并记不良信用1次行为。
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被评为5星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信用展示推荐;连续2年内,中介机构及法人代表有2次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警告;有3次不良信用记录的,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部门进行约谈;超过3次不良信用记录的,取消其进驻中介超市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其进驻中介超市资格并列入“黑名单”,2年内不得申请进驻: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2次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二)2次合同签订时间超过规定时限5个工作日的;
(三)2次服务履约时限超过合同约定50%的;
(四)因服务质量差,造成3次及以上未通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查或评审,严重影响投资项目审批进度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证照等入驻中介超市的;
(六)不同中介机构使用相同网络地址报名和办理业务的;
(七)不同中介机构的业务授权人为同一人或相同联系电话号码的;
(八)与委托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竟争秩序的;
(九)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十一)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十二)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十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四)有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十五)其他应当并列入“黑名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应当严格自律,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委托单位和中介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湖南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更改已经公布的相关信息,泄露有关秘密,谋取个人利益。
第五章投诉处理
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对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项目的报名条件、选取过程、选取结果存有异议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委托单位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不满意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五条对项目报名条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内容提出投诉的应在项目报名截止前提出;对选取过程、选取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在项目中选公告公示期内提出;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提出投诉的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事项应当真实具体,有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投诉应当提交正式书面材料。采取非书面方式投诉的,应当在投诉提出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投诉。书面投诉材料应包括投诉事项基本内容及依据、相关请求及主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日期、联系方式、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中介机构未参与投诉涉及的中介机构选取项目或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或未加盖公章的,无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投诉相关内容虚假的;
(四)超过投诉限期的;
(五)已进行答复,并且投诉中介机构或委托单位没有提出新异议的;
(六)对于同一事项已经做出答复,其他中介机构或委托单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投诉的;
第二十七条除不予受理情形外,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针对项目报名条件、选取过程、选取结果的投诉后,应书面通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立即暂停项目流程,并在收到书面投诉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调查及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中介机构、委托单位对于投诉事项调查应予以配合,并按要求在限期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视同认可投诉事项。中介机构、委托单位对于投诉事项调查答复有异议的,也可向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在投诉调查过程中,中介机构撤回投诉的,应当终止投诉处理,并书面通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继续完成中介机构选取流程;委托单位撤回投诉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
第二十九条经调查,投诉事项属实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项目报名条件有明显倾向性、歧视性或排他性的,不予启动选取程序,委托单位修改报名条件后再启动选取程序;
(二)项目选取过程因人工操作失误或系统故障而发生程序性违规,选取结果无效,重新启动选取程序;
(三)中选中介机构未全部满足项目报名条件的,取消中选资格,重新启动选取程序;
(四)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或其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属实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条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从事中介服务,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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