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xx市xx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范文推荐)

发布时间:2022-07-19 18: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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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xx市xx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范文推荐)

xx市xx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xx区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应对辐射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xx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xx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铀矿冶炼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加强联动,大力协同;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2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把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Ⅴ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分类

影响程度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一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

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

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区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2.2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3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由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

3.1应急指挥机构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实施。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公安分局局长、卫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卫计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安监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核与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与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指示,负责组织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接报工作。

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应急响应期间设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长由区政府一名领导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区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环保、公安、卫生)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长负责指挥处理、决策现场工作。在现场工作期间,有权调集人员、器材装备作应急使用,应急期过后,及时归还。副总指挥长协助总指挥长工作。

3.2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组织体系框架

全区辐射事故应急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实施。具体组织体系框架如下图所示: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街道、开发园区

应急现场指挥部

成员单位

医疗防疫组

安全保卫组

灾情收集评估组

现场处置组

现场监测组

舆情信息组

报警部门及其职责

报警工作由各涉源单位负责,主要职责是掌握放射源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出现污染事故及时报警,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事故。

接警部门及其职责

接警工作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是接收和了解辐射事故信息及事故处理意见。

处警部门及其职责

处警工作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对报警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

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下设若干应急小组。

(1)灾情收集评估组:由环保、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调查辐射事故污染情况;初步确定辐射事故等级;对事故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通报给区委宣传部扎口对外公布。

(2)舆情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区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中心对外发布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舆情引导。

(3)现场监测组:由区环保局牵头,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初步的现场监测;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

(4)现场处置组:由区环保局牵头,负责做好现场个人防护和现场记录,并进行初步的现场监测,确定事故等级,提出处置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者请求支援措施。

(5)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方案侦查和追缴;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负责协助对污染区人员进入的管制,疏散污染区域的群众。

(6)医疗防疫组: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求援工作,组织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及人员健康影响评估;帮助事故发生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污染扩散;迅速向事故发生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对现场工作员进行剂量控制等。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监测网络

由涉源单位、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组成。辐射事故信息监测网络如下图所示:

涉源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街道、园区环保工作人员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区政府

市政府应急指挥部

监测、监察

由区环保局负责对放射源进行检查、监测,对放射源的存放进行监督、监测。

信息报送流程

区环保局接到辐射事故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判明基本污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按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4.2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

由涉源单位和所在地政府环保员负责报警工作,区环保局接到报警,迅速赶赴现场,同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速报。

内部报警、接警、处警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部门

联系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方式

报警

涉源单位

接警

值班人员

区环保局值班室

处警

固废科科长

区环保局固废科

应急办负责人

区政府应急办

先期预防措施

(1)对民用放射性设施(辐照中心、涉源单位)必须建立监督网,要求报送下列数据:厂区周围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安全屏蔽状况;放射性液体、固体废物贮存情况;放射性物质排放情况;气象数据;评估结果;

(2)对所用民用核设施包括放射源进行建档登记;

(3)对放射源实行专门安全责任人管理。

预警级别和发布

预警级别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Ⅳ级(一般)是指没有明显的场外危险但有可能发生导致场内确定性健康效应的事故。确认程序是涉源单位、区环保局报送给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确认。

Ⅲ级(较大)是指难以或不可能事先确定危险地点的事故,包括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带有放射性核素动力源的卫星坠落事故等。确认程序是涉源单位、区环保局报送给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确认。

Ⅱ级(重大)是指事故地点确定,可能释放放射性物质并可能在场外产生超过通用干预水平的照射剂量,但很少或不可能产生场外确定性效应。确认程序是涉源单位、区环保局报送给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对事故进行研究确定。

Ⅰ级(特别重大)是指事故地点确定,释放了大量放射性物质并对厂外居民造成严重的确定性健康效应。确认程序是涉源单位、区环保局报送给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对事故进行研究确定。

5应急响应

5.1辐射事故的报告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立即向区环保局和区公安分局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区卫计局报告;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核实,并在半小时内上报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由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并立即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上报市政府。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情况下,上报到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市政府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个小时,不得迟报、瞒报或漏报。

5.2应急响应的启动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的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国家辐射事故应急组织领导机构的指示要求组织实施。

重大(二级)、较大辐射事故(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根据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领导机构的指示要求组织实施。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的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领导机构的指示要求组织实施。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应急响应启动命令后,由区政府有关领导、区辐射应急指挥中心相关成员单位及事发地街道、园区有关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需要及各成员单位职责设立应急监测、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等若干工作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必要时协调驻区部队、武警参与救援处置。

5.3应急响应的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应急响应终止

对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发布应急响应启动的辐射事故应急中心宣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后,应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的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下去为止。

应急响应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经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于应急响应终止后量周内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6培训和演练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部门应根据各自特点,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培训计划和方案,每年对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相关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培训。

各部门应当统筹规划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规划并报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批准实施。在每年的应当完成制定下一年度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实施方案。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应由区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经费。

7.2装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配备响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物资。

7.3应急设备物资日常保养制度

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部门应加强对应急仪器设备和物资装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每四年定期更新一次。各相关责任部门,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辐射事故应急综合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预案》有条不紊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8.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制定、解释,并负责日常的修改和维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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