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市文化委-审批-修改【优秀范文】

发布时间:2022-06-22 08: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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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市文化委-审批-修改【优秀范文】

 

 重庆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表(市文化委)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市文化委 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97 项:保留文化部、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 31 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第十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报文化部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 号)第 38项“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 31 号)第三十三条:“文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2 市文化委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含网络游戏)及变更、续延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93 项保留文化部“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 51 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 49 号)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 号)第 37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3 市文化委 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1. 内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及变更、续延审批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8 号)第七条:“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3 市文化委 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2.港澳特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及变更、续延审批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8 号)第十一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本条规定的审批手续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第 40 项:“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3 市文化委 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3.港澳特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及变更、续延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第 41 项:“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3 市文化委 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4.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及变更、续延审批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8 号)第十二条:“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 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本条规定的审批手续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第 42 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3 市文化委 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5.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及变更、续延审批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8 号)第十二条:“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 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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