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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园区财政资金审批规程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XX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意见(川财库〔2021〕6号)等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审批范围
本规程所指的园区财政资金,包括XX园区本级财政资金、专项资金、预备费、调整预算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存量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工程类预算资金、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对企业的上级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的其他财政资金。
二、财政资金安排审批
(一)本级财政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纳入年初预算安排的切块资金和单位专项经费,原则上由园区职能部门或分管领导提出使用意见,根据额度权限按程序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政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审核,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二)预备费
纳入年度预算的预备费,由财政金融局提出建议使用方案,动用预备费额度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政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审核,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三)调整预算资金
因工作需要,需对年度预算进行调整,包括对原预算项目资金额度调整和新增预算,由财政金融局提岀预算调整建议方案,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的调整预算,按程序审查批准。
(四)上级财政专项资金
有明确用途和地点的非财力性专项补助资金,由财政金融局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使用。
未明确用途和地点的非财力性专项补助资金,原则上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15日内由财政金融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研究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并按程序报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政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审核,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上级财政安排的财力性专项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方案确定后新增上级财力性资金,作为预算调整重要资金来源,按调整预算办法管理。
(五)政府债券资金
省、市财政下达置换债券资金后,由财政金融局根据政府债务系统内项目情况,商项目主管部门,提岀安排方案,报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必要时,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分管财政领导可以召集园区分管领导和项目主管部门会商。
省、市财政下达新增债券资金指标后,由财政金融局根据年度工作情况提出建议方案,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分块分线组织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乡镇专题会商,修改完善后,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核、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六)存量资金
管委会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按原用途使用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向财政金融局申请使用,财政金融局审核提出使用方案,报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政领导审批。统筹安排使用的存量资金,由财政金融局根据需要提出建议使用方案,审批权限参照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执行。
(七)专项建设基金
专项建设基金争取到位后,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承贷主体企业研究细化使用方案,报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核、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
三、财政资金拨付审批
1.工程类预算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政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内的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审核,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核,报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2.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金融局提出资金拨付建议方案,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审核,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
3.对企业的上级补助资金。审批权限参照工程类预算资金执行。
4.纳入预算的其他财政资金。纳入年初预算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单位按进度和工作需要申报用款计划,财政金融局审核后拨付。
5.专项建设基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准备好相关报账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承贷主体企业、发改部门、财政金融局会审,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政领导审批后,按银行拨付专项建设基金的流程报账。
财政资金拨付严格执行月调度会审制度,财政金融局收集汇总当月需调度拨付的预算资金,根据当期财政库款情况,通过集体研究提出财政资金月调度计划建议,报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核、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后拨付。
四、办理时限及要求
财政金融局在收到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批转的资金请示件后,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党工委、管委会相关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自的审核审批事项。财政金融局在收到审批件后,属于安排类的,应在1个月内下达资金计划;属于拨款类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15个工作日内不能实现拨付的,财政金融局应向审批领导说明不能拨付的理由并重新明确拨付期限。财政金融局应及时梳理汇总上述各类资金的使用情况,每个月向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财政领导报告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情况。
五、其他事项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XX园区财政资金拨付审批表
2.XX园区财政资金安排审批表
附件1
XX园区财政资金拨付审批表
申请单位 | |
申请事项 | |
拨付金额 | |
资金来源 | |
财政金融局业务 股室负责人意见 | |
财政金融局负责人意见 | |
党工委、管委会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 |
分管财政领导审核审批(审核)意见 | |
管委会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
注:本表适用于不需要上会审议拨款事项和已经上会审定拨款事项。
附件2
XX园区财政资金安排审批表
申请单位 | ||
申请事项 | ||
资金来源 | ||
资金安排情况摘要 | ||
建议安排额度 | 大写: | 小写: |
财政金融局 负责人意见 | ||
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 ||
管委会分管 财政领导审批(审核)意见 | ||
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
经办人:股室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