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于促就业的公文汇编 (8篇)

发布时间:2022-08-09 10:10:04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年关于促就业的公文汇编 (8篇),供大家参考。

年关于促就业的公文汇编 (8篇)

目录

    2021年潍坊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海南州促进青海省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13格尔木市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具体措施 19格尔木市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31海西州应对疫情影响保障居民就业稳定就业形势若干措施 42临夏州关于保居民就业的工作方案 62关于进一步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78关于进一步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88

 

2021年潍坊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

规范高效,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19〕16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发

〔2020〕3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市政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在留足全市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

如国家、省出台涉及上述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或取消东部七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资金管理政策。

第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潍财社〔2019〕1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使用层次,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县两级要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

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形成支持就业创业资金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不足、无法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足额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时,可以通过增加一般公共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申领程序要科学、严密,支付程序要阳光、透明、快捷,要与就业补助资金

分账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

第七条 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状况,具备条件时可以从市级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统筹安排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八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大赛奖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奖补、创业服务补助、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市县两级可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于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补贴对象及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照《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潍财社〔2019〕1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且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人员提高到2万元;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正常经营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材料中的财务报表,更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进行查验比对,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下同)。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个人和小微企业承担,剩余部分按规定贴息。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含***及省市县政府出台的扶持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的市级承担部分,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或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市县(区)两级分担比例、具体扶持内容及资金申请拨付办法,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时,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可探索进行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及市级创业型街道(镇)、创业型社区培育和评估认定工作,并给予适当奖补,具体办法届时另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创业训练营补助。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承担市级创业训练的机构申请创业训练营补助时,应提供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三条 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大赛奖补)。对每年新评选的“潍坊市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潍坊市优秀创业导师”、“潍坊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者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潍坊市创业大赛”“潍坊市乡村振兴创业大赛”获奖者,根据获奖等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列支。创业典型人物奖励资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获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创业大赛活动的,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对经年度考评合格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根据运营情况给予最高10万元的运营补贴,具体考评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另行制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主要用于为入驻单位(实体)提供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对各地依法设立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按照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孵化期1年以上,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园区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企业户数给予每户l万元的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所需资金可统筹使用,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一次性奖补。根据国家、省市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部署要求,认定一批吸纳乡村低收入人员的乡村振兴劳务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六条 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奖补。评审认定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为每家示范基地5万元,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用于基地项目培训及规范化、职业化发展,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七条 创业服务补助。根据创业服务效果,对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返乡创业服务站、创业导师给予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每年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参照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管理与控制

第十九条 加强信息审核。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市县两级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可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加强预算管理。市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根据各县(市区)资金需求情况,编制全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加强预算执行。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要求对有关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补助资金文件,从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后,按规定支付给补贴、奖补资金申请人(单位)或转拨至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县两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责任制,及时审核拨付资金,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对绩效低下项目及时清退。

第二十二条 加强决算管理。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市县两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决算“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并在相应明细附表中填列,按规定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绩效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绩效管理。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同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预算安排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项目设置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单位)

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个人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奖励资金,具体用途由申请人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市县两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通报,共同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存在以下

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本办法施行前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海南州促进青海省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定向海南州的青海省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为培养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吸引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鼓励更多优秀青年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省教育厅从2016年起实施省内师范生公费教育,这是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落实好公费师范毕业生的教学岗位,对于继续实施好公费师范教育,逐步改善全州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落实省州青海省公费师范生相关政策措施,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确保青海省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到全州中小学任教,并落实岗位和编制。岗位安置统筹考虑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现有教师资源配置等因素,坚持面向全州中小学校就业。

三、组织领导

为做好青海省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州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海南州促进省内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华本太     副州长

副组长:加泱曲杰   州教育局局长

陈大庆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晓明     州委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员:李文兰     州财政局副局长

格  多     州委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张保旗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豆  拉     州教育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教育局,豆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协调和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四、工作任务

(一)公布需求信息。每年7月15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下一年度公费师范毕业生学科分布情况通报各县各校。各县各校根据教师需求情况,准确测算下一年度本地区急需毕业生人数及专业,报州、县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于9月15日前将公费师范生聘用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15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州公费师范生岗位需求信息上报省教育厅和培养院校,并向社会公布。

(二)双向选择就业。次年1-2月份,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招聘单位和当年毕业的公费师范生参加供需见面洽谈会,具体时间、地点等在青海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海南教育城域网公布。用人单位在通过资格审查和考核基础上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并报州人社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月15日前,在青海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布免费师范毕业生岗位落实信息。

(三)定向指导就业。凡未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的公费师范毕业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和有关学校教师需求情况,推荐到各县教育局和州属学校,在考核和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就业协议。未达成就业协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地区中小学任教。公费师范毕业生岗位落实工作必须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

(四)落实岗位编制。接收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县和学校,其空缺编制优先用于公费师范生安置。未经编制部门审核,各县各校不得将空编用于自行招聘。急需接收公费师范毕业生,但因编制紧缺无法落实教学岗位的县和学校,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严格确定接收人数,并通过“柔性”用编(预留自然减员编制)审核或临时调剂编制等多种方法落实安置公费师范毕业生所需编制,坚持做到公费示范毕业生就业有岗有编。

(五)加强基层锻炼。安置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毕业生到任后五年内,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牧区教育工作,安排到辖区内的农牧区基层学校任教二年,期间,享受任教地区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公费师范毕业生到农牧区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六)支持专业发展。公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可申请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院校根据任教学校考核情况、本科期间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等考核录取,采取在职学习方式,课程学习主要通过远程教育和寒暑假集中面授方式进行。

(七)加强履约管理。公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拒不办理协议解除手续的,纳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公费师范生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8年,且未经州教育局审核同意的,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拒不办理协议解除手续的,纳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夕及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本方案所指公费师范毕业生,是指与海南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机构编制委员会签订了《青海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的青海省师范大学、青海省民族大学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签定了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毕业后,到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五、工作要求

州教育局牵头负责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提供岗位需求信息、搭建双向选择平台、办理派遣和接收等工作,强化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主动与省教育厅和培养院校互通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信息,建立健全招聘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制度。负责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对未按协议要求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按规定督促收取违约金;各县各校根据教师需求情况,提出分学段、分学科岗位需求计划。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开辟就业绿色通道,协调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办理公费师范毕业生岗位聘用手续。

州、县委编办负责落实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监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情况,审核各县上报岗位需求计划,确保接受公费师范生的县和学校的空缺编制优先用于公费师范生安置,并通过“柔性”用编审核等政策促进公费师范生就业工作,落实公费师范生所需编制。

州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

格尔木市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具体措施

为全面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大力支持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意见》(国办发〔2020〕2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1〕1号)《海西州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具体措施》(西政办〔2021〕33号)精神,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拓宽发展灵活就业渠道

1.发挥产业链带动就业作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特色生物等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全面构建以柴达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升级版”为目标的循环产业集群,以推动重点产业发展拓展就业空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全市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力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加快释放新冠肺炎疫情抑制的实物消费服务消费需求。立足格尔木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发展质量管理、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工业发展的配套支撑能力。做优商贸物流、电子商务、文化体育、休闲娱乐等服务业,打造格尔木城市现代服务业示范区。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旅游服务项目,推出一批民俗游、冰雪游等冬春季旅游产品,推动旅游业向全域全季化发展。谋划一批具有格尔木特色的文化活动,办好钾盐钾肥大会等大型活动,促进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持续增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全市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促进个体经营发展增加灵活就业。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鼓励劳动者兴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提供“一网通办”服务。拓宽经营场所和时间范围,鼓励发展小店经济,兴办早市、夜市,做活假日经济,促进市场消费,创造灵活就业机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培训新个体支持自主创业。引进知名电商平台入驻格尔木市,引导各类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个体经营者使用互联网平台交易涉及的服务费,降低个体经营者线上创业就业成本,吸引更多个体经营者线上经营创业。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创业就业、分时就业。鼓励发展机遇知识传播、经验分享的创新平台。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允许其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创造非全日制灵活就业机会。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制,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家政服务等行业提质扩容,支持品牌连锁便利店通过加盟形式,整合小散便利店资源。(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灵活就业环境

6.优化灵活就业审批管理服务。完善“一网通办、一事通办”审批模式和多层联动协同服务机制,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落实个体经营豁免登记规定,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引导劳动者规范、诚信经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降低灵活就业成本。落实国家取消涉及灵活就业人员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对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并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受理社会各界涉及消费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推动灵活就业。将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供求信息。举办女性、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农民工等专场招聘会,实施“送政策、送岗位、送补贴、送培训、送服务”专项活动。帮助用人单位搭建招聘平台,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帮助有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线上线下信息服务平台,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等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加强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促进农牧区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9.提供低成本场地。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帮助个体经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减轻房租负担。鼓励有条件地区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改造为免费的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灵活就业能力

10.推动新职业推广和使用。配合省、州人社部门做好新职业发布和应用。指导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按照新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技能培训,提升新职业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鼓励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开办店铺、市场分析、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创业培训,按照规定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支持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组织开展维修、养老、托幼、家政、餐饮、电商、物流等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推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职业培训新模式,对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全市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发更多岗位

13.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业增加就业岗位。加大政府购买养老等服务投入力度,推动开发一批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依托互联网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扩充就业增长点。制定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微商、电商等网络零售、平台配送、物流快递、外卖服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深入挖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造的就业机会,持续激发新的就业增长点。加快推进市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和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助推高校毕业生、返乡青年、电商企业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进“互联网+”服务灵活就业。建设数字文旅、商务大数据平台,推进景区智慧导览、信息发布、票务服务等智慧化建设。支持互联网医疗行业发展,推动线上教育培训,依托全国和省内优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为劳动者居家创业就业、兼职就业等灵活就业创造条件。(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政策支持

16.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持续优化服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带动灵活就业,全面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确保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格尔木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格尔木市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7.落实财政金融政策支持灵活就业。加大对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家政服务等非全日制劳动者较集中行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推动上述行业提质扩容。(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减税便民支持创业促进灵活就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依规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报送材料,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开展政策精准推送辅导,确保政策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格尔木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发放补贴鼓励创业助力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青海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项目,已享受创业补贴,法人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不再重复享受创业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格尔木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落实社保补贴强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保障。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按规定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大困难灵活就业人员救助力度。落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的各项政策,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救助。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就业服务

22.做好统计监测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动就业统计监测制度,做好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格尔木市调查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扩大线上招聘服务。深化政企合作,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青海省人社通APP”、青海公共就业招聘服务平台、海西州手机就业服务大厅、“格尔木市就业创业服务”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收集和发布本地用工需求信息,挖掘当地产业园和服务业带动就业潜力,引导就地就近就业,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专项行动。扩大人力资源供求双方在线上办理事项,鼓励进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打造“互联网+”就业服务新模式。鼓励企业吸纳本地求职人员灵活就业,切实为企业解决招工用工难的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增强创业和技能培训针对性。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鼓励准备创业和创业初期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创办企业、创业实训、经营管理等课程培训。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用工企业、线上培训平台,大力开展维修、养老、托育、家政、美容美发、餐饮、物流等技能培训和大数据、人工智能、电子商务、休闲旅游、文创产品开发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推进线上线下结合,支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创新培训方式,强化培训质量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支付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全市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5.依法开展劳动监察和劳动人事仲裁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权益保障。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加大对灵活就业等新就业形态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检查,加强对欠薪等违法行为的打击,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服务质效,优化办案程序,依法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和职业病预防工作。持续推进建筑、铁路、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落实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规定,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组织实施

27.加强灵活就业组织领导。全市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加强规范引导,完善监督管理,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稳就业、保就业资金,狠抓工作落实,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围绕稳就业大局,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完善措施,狠抓落实,合力推进支持灵活就业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全市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注重激励扶持。将促进灵活就业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内容,优先推荐灵活就业政策落实好、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为文明单位。(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全市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9.营造鼓励支持灵活就业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典型做法和典型事迹。落实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委宣传部、全市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格尔木市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61号)》《青海省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青人社厅发〔2020〕120号)和《海西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西人社局〔2021〕22号),切实解决农民工就业创业难题,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公共服务促进就业

1.加强就业服务。充分发挥格尔木市基层就业联络员作用,广泛收集适合农民工就业的岗位信息,依托公共就业服务窗口、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青海人社通”手机APP和“格尔木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等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平台,持续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送补贴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帮助农民工解决求职困难,促进就业供需对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格尔木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技能培训。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支持企业面向新吸纳失业农民工开展以工代训,实现以训稳岗。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和农民工个人培训意愿采取就近培训、菜单培训、订单培训、特色培训等方式,开展电商、烹饪、物流、民族手工艺、家政护理、保育等技能培训。农民工可按规定在培训地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维护劳动权益。指导督促企业依法招工用工,加强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维护,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力度,依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支持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化解矛盾纠纷。加大日常监察执法力度,坚决纠正针对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农民工的就业歧视。科学合理界定互联网平台企业招工用工责任,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就业援助。切实通过“线上线下”全面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失业农民工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登记,免费享受职业介绍、培训项目推介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其中大龄、身有残疾、长期失业等特殊困难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实施重点帮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格尔木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做好生活保障。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相关政策,按照“畅通领、安全办”要求,畅通线上线下申领渠道,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等。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政策落实稳定岗位

6.稳定工业经济增长。加强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牧业生产等上下游产销对接和生产调度,强化油、气、煤、电、水、地等生产要素协调保障,确保格尔木市现有企业达产达效、稳定生产,最大限度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全面落实国家、省、州、市减税降费、税收优惠、社会保险“减、免、缓、返、补”、房租减免等援企稳岗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格尔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强化落实金融政策和奖补措施,积极发挥金融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作用。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力度,提升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性,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丰富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和方式,不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格尔木市支行、海西银保监分局格尔木监管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9.积极帮扶外贸企业。认真落实稳外贸政策措施,围绕支持企业增订单稳岗位保就业,加大信贷投放,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降低进出口合规成本。积极应对风险挑战,帮助外贸企业纾困解难,跟踪落实格尔木市外贸重点企业的订单,促进企业稳定生产。(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格尔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依法规范裁员行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鼓励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以工代训、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优化用工指导服务,积极主动协调劳动关系,鼓励、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坚持就业优先扩大就业

11.加大投资力度创造就业。深入开展“审批破冰”活动,健全项目联动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备案、建设用地、信贷融资等问题。加快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投入力度,将政府债券资金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措的重要渠道,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创造农民工就业岗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促进消费升级带动就业。加快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和重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推动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通过方便群众消费拉动需求增加就业。点亮夜市经济,做活假日经济,发展会展经济,多层次提升消费增加就业。大力发展服务业,以家政服务、体育健身、快餐配送、体验消费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培育定制消费、智能消费、信息消费、电商直播等商业新模式,多措并举释放消费潜力,进一步提升服务业吸纳农民工就业能力。(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动文旅商贸发展扩大就业。立足格尔木特色优势,加快盐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旅游服务项目。加快推出一批民俗游、冰雪游等冬春季旅游产品,串联旅游景点,延展精品旅游线路,推动旅游业向全域全季化发展,扩大旅游增加就业增长点。鼓励引导研发大众化文创产品,积极推进文旅深度融合,探索开展生态体验、生态认知、生态教育等旅游方式,以文化拓展旅游,增强旅游业吸纳农民工就业能力。(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落实国家、省、州、市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工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鼓励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特色小店,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场地支持等政策。支持农民工从事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等新就业形态增加收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格尔木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促进就地就近就业

15.发展乡村产业吸纳就业。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大力发展藏羊、牦牛、枸杞、青稞、藜麦、中蒙藏药材等特色生物产业。鼓励农民工从事农牧业生产和开发,重点发展现代种植业、养殖业、农牧业技术、农牧产品加工、“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农牧区电子商务、农牧区合作经济等领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推动项目建设促进就业。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乡村振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项目,提高就业承载力。加强小型水利、高标准农田、林下经济、木本粮油等特色经济林基地、乡村绿化、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加大以工代赈投入力度,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将发放劳务报酬的资金占比由10%提高至15%以上,吸纳更多返乡留乡农民工实现就近就地就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壮大劳务品牌鼓励就业。通过加强劳务经纪人队伍、搭建用工服务平台等措施,加强枸杞采摘用工供需对接,不断壮大“格尔木市枸杞采摘”劳务品牌,引导鼓励本地农民工通过枸杞采摘和从事田间管理实现就业增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支持返乡创业带动就业。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 其中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加快创业载体建设,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优先向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吸引农民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中国人民银行格尔木市支行、国家税务总局格尔木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有序推进跨区域转移就业

19.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鼓励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的劳动力转移,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农民工跨区域就业的,可参照推荐一般失业人员就业标准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劳务经纪人带领农民工有组织劳务输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劳务经纪人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强化对口援建劳务协作。加强与浙江援建地区的信息对接,多渠道收集并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协调组织浙江企业参加格尔木市招聘活动,帮助农民工更好就业择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先保证贫困劳动力稳岗就业

21.优先组织外出务工。始终将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摆在最突出位置,积极开展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送补贴、送培训的“五送”服务活动,向贫困劳动力精准推送岗位信息。通过举办专场招聘、开展技能培训、组织转移就业、落实各项补贴等具体举措,引导和鼓励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促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优先做好就业帮扶。充分尊重贫困劳动力意愿,将返乡留乡贫困劳动力作为重点帮扶对象,通过发展农牧业生产、组织参加工程项目建设、推动扶贫车间复工达产、发展壮大劳务品牌、培育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等方式,多渠道促进返乡留乡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优先进行托底安置。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调剂生态管护等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村级小型公共事业建设优先安排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夯实工作责任保障就业

24.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将其作为稳就业和保就业工作重点,坚持市场就业和政府促进相结合,层层传导压力,健全机制,综合施策,稳定城镇常住农民工就业,困难农民工得到及时救助。要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形成合力。(市促进就业和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强化部门联动。人社部门要依托促进就业(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做好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权益维护等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抓好项目投资带动就业、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工信、商务等部门要完善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助力稳企稳岗;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做好生活困难农民工兜底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就业创业各项工作资金保障;农牧、林草等部门要加大乡村地区一二三产业岗位开发力度,拓宽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渠道;统计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就业情况调查监测,确保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反映当前格尔木市的就业状况;扶贫部门要配合做好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岗工作。(市促进就业和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大力宣传引导。综合运用各种媒体媒介、推荐推广平台和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大力宣传农民工就业创业好政策、好措施、好方法,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关注度。广泛宣传农民工就业创业典型事迹和感人经历,挖掘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带动就业效果好的优秀农民工,返乡创业带头人和乡村企业家等,加强典型宣传推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促进就业和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海西州应对疫情影响保障居民就业稳定就业形势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我州应对疫情影响保障居民就业稳定就业形势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和农民工务工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20〕2号)、省政府办公厅《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举措》(青政办〔2020〕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存量

1.抓实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属地责任,提供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技术指导,督促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做好一旦发生疫情后的应急处置工作。

2.提高复工复产效率。全面落实省州关于推进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在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加强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牧业生产等上下游产销对接和生产调度,强化用工、用地、资金等要素保障,推动产业链各环节协同复工复产、达产达效。

3.提高服务便利度。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达产达效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等难题,保障企业复工所需防控物资。

4.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领条件,扩大稳岗返还政策受益面,延长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时间。

5.落实企业阶段性社保减免政策。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期限至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期限至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

6.阶段性减缓企业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含生育保险)。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参保企业,可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7.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持续优化服务,全面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确保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8.灵活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出具承诺保证书后,可以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保不影响复工复产进度。

9.建立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用工保障制度。聚焦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针对用工困难问题建立即时响应机制,提供“一对一”用工服务。针对我州人力资源不足瓶颈和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招工难的问题,通过给予用工企业招聘费用补贴,鼓励省内外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劳务公司、劳务经纪人等,全面参与州内企业员工招聘和跨区域引进劳动力资源。州内企业委托人力资源公司等中介机构招聘员工的,凡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用工企业补贴。

10.扩大线上招聘服务。深化政企合作,畅通复工信息,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海西州手机就业服务平台”、“青海省人社通APP”等平台广泛收集和发布本地用工需求信息,挖掘当地产业园和服务业带动就业潜力,引导就地就近就业,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专项行动。扩大人力资源供求双方在线上办理事项,鼓励进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打造“互联网+”就业服务新模式。鼓励企业吸纳本地求职人员就业,提高复工率,切实为企业解决招工用工难的问题。

二、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11.发挥产业链带动就业作用。围绕“五个示范省”建设、“四种经济形态”培育壮大、“五个千产业集群”打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特色生物等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全面构建以柴达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升级版”为目标的循环产业集群,以推动重点产业发展拓展就业空间。

12.加强重点项目建设扩岗就业。深入开展“重点项目攻坚年”和“审批破冰”活动,建全项目联动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备案、建设用地、信贷融资等问题。加快镍钴矿采选、超白太阳能玻璃、120万吨优质纯碱、40万吨阴极铜等重大项目建设。抓好项目开复工工作,积极落实水电路等要素配套条件,力争所有项目全部开复工。抓住国家和省上正在编制“十四五”规划、扩大“新基建”等领域投资的有利机遇,加强项目谋划,做实项目前期,加大沟通协调力度,争取更多项目纳入国家和省级项目计划,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带动扩岗就业。

13.稳定工业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坚定不移走产业集群发展道路,推动工业经济提质量、增效益。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打通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价值链,着力培育工业发展新动能。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提档升级。深入开展“暖企行动”,加大煤气电等要素协调保障力度,促进企业提产增效。落实好国家、省上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优惠政策和州上的具体措施,打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组合拳”。建立工业产品市场价格研判预警机制,加强工业经济运行监测调控,加大按旬调度和监测力度,确保工业经济平稳运行,促进全州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

14.大力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加快释放新冠肺炎疫情抑制的实物消费和服务消费需求。立足海西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发展质量管理、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工业发展的配套支撑能力。做优商贸物流、电子商务、文化体育、休闲娱乐等服务业,打造格尔木、德令哈城市现代服务业示范区。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旅游服务项目,推出一批民俗游、冰雪游等冬春季旅游产品,推动旅游业向全域全季化发展。谋划一批具有海西特色的文化活动,办好“环湖赛”闭幕式、第二届柴达木文化旅游节等大型活动,促进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持续增强。

15.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带动就业。继续实施“百项改造提升”和“百项创新攻坚”工程,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数量继续增长。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健全技术创新共享机制,依托省内外科研平台资源,大力推进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科研工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推动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积极引进人才,培养实用人才,用好本土人才,为现代化强州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新驱动发展。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16.优化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年活动,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推进商务领域改革,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和“一网通办”工作。

17.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不断释放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全面推行“创业培训指导+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引领带动”的“四创”工作模式,严格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纳税服务,鼓励和引导具有我州户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失业人员等群体自主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我州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继续扩大经营规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新增就业人数超过现有职工人数30%的(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程序、财政贴息标准和申请程序按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18.畅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继续加大对民营企业、双创企业、小微企业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做好 “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活动,提升金融供给水平。

19.支持多渠道灵活创业。实行柔性城市执法管理,在不影响通行的前提下,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积极发展“小店经济”,打造特色鲜明的步行街,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逐步向各市县延伸,扩展门店,带动就业。涉及办理用地手续的,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及时办理,并支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

20.鼓励发展互联网+创业。以电子商务创业为切入点,提升州内电商产业园、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众创空间、双创基地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深化电子商务普及应用。依托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为返乡青年、大学生创业提供场地和服务。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开办网店,通过电子商务、直播带货、短视频营销等方式实现创业就业。积极推动我州电子商务经营者入驻国内知名电商平台,指导网络经营者开设线下体验店,进一步扩大从业人员就业渠道。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积极开展平台就业人员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和权益保障方面的探索,强化监督检查,不断提高集体协商覆盖面和实效性。

21.加大创业培训力度。积极发挥“浙江工商学院海西州培训基地”的阵地作用,整合各类培训资源,组织州内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开展系统性的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围绕“培训一人、创业一人、带动多人”的目标,对创业人员进行跟踪了解,及时协调解决在创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创业者提供SIYB培训、创业专家咨询、小额无息创业贷款等多项后续服务。

22.加大对各类孵化场所扶持力度。通过落实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补贴制度,着力培育创业创新主体,鼓励支持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创办创业孵化基地,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对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水费、电费、取暖费、通讯费、房租、物业管理六项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23.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社会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全方位、广角度、宽领域、多层次宣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要意义,通过开展创业创新大赛、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典型巡回宣讲会等系列活动,增强全民创业热潮。认真组织实施优秀创业项目评选和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及创业成果展等活动,着重表彰、宣传一批全民创业先进典型,努力形成全社会尊重创业、参与创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的良好局面。

四、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

24.促进农民工返岗复工。加强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和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推广健康信息互认等机制,为务工目的地集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工提供“点对点”直达服务。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支持农民工返岗复工。对组织集中返岗的企业和劳务输出的地区,根据需要,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卫生防疫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25.鼓励农牧民就地就近就业。大力发展农牧业经营主体。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支持农牧民就地就近就业。2020年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时,施工企业用工人员中吸纳本州常住人口不少于10%。

26.支持跨区域转移就业。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鼓励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的劳动力转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农民工跨区域就业的,可参照推荐一般失业人员就业标准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劳务经纪人带领农民工有组织劳务输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劳务经纪人补贴。

27.保障农民工工资。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推广应用力度,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动态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加大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28.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每招用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给予企业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9.加强校企合作。积极引导州内各类企业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提高履约率,缩短实习期限,降低招聘入职前提条件。组织企业与柴达木职业学院和格尔木市职校联合举办毕业生就业双选会。

30.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新增就业见习岗位,2020年底前完成吸纳高校毕业见习100人。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期限。对见习期未满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1.扩大基层就业规模。继续组织实施农村特岗教师计划,统筹实施“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公开招聘一批中小学教师、医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充实到基层一线。今明两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贯彻落实好国家关于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政策措施。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开发工作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等到社会组织就业,协助做好社区便民服务工作。开展大学生服务合作组织扩大试点工作,拓宽大学生创业就业渠道。落实《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若干措施》(青人社厅发〔2019〕68号),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

32.适当延迟办理录用接收手续。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全面准确登记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持续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并为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按应届毕业生身份及时办理就业手续。

33.做好引才落地工作。摸清全州急需人才底数,主动参与省上组织的“组团式”赴省外高校引才落地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无法面试的,采取网络面试形式或推迟面试时间;对已录用但毕业离校时间受影响的,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时间。

34.认真落实扩大招生入伍规模有关政策。加大国务院、省政府扩大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和加大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力度,落实事业单位招聘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等政策。激发大学生参军热情,动员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六、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35.加大对城乡就业困难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就业援助力度。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组织当地就业困难群体和低收入群体参加。深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积极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活动,并通过搭建“海西枸杞采摘”劳务活动平台等方式,引导安置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对集中安置区建档立卡搬迁户,积极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补贴、送培训”专项行动。鼓励引导民营企业通过民企助力乡村振兴、“双百”精准扶贫行动巩固脱贫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对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脱贫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按规定给予脱贫攻坚政策扶持和金融扶贫产业贷款贴息支持。

36.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全面推行网上失业保险金申领,取消失业保险金申领60日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当地失业保险金80%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照《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青民发〔2020〕1号)规定的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海西州643元/月),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37.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对受疫情影响失业人员及家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切实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统筹做好开工复工开学救助保障工作,通过临时救助解决好学费、生活费以及防疫物资等基本需求。简化优化社会救助程序,对确诊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家庭生活陷入长期困难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可按照“先纳入后审批”的原则办理。充分发挥“互联网+社会救助”平台作用,全面实现社会救助线上录入、审核和审批。

38.降低低收入人群就业成本。对申请低保家庭中有已实现就业的,可相应扣减就业成本,其中,对实现稳定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2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39.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劳动者灵活就业转失业的,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申请失业登记,享受扶持政策。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在充分运用好现有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开发一部分公益性岗位,重点对高校毕业生和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城镇贫困人口及禁牧农牧户、搬迁移民农牧户、退牧还草农牧户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即时就业援助。

40.统筹做好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压实属地政府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强化部门协调,指导督促产能过剩企业依法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内部分流职工的支持力度,采取岗位信息定向推送、专场招聘劳务对接等针对性帮扶措施,稳妥做好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41.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继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脱贫户劳动力、城镇贫困人口等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全年培训城乡劳动力不少于1万人次。

42.大力开展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实施“海西州金蓝领企业技能人才工作室”制度,支持企业发挥现有技能人才“传帮带”作用,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新型师徒制技能人才培养机制,企业建立“金蓝领企业技能人才工作室”给予10000元办公设备购置补助。对“金蓝领企业技能人才工作室”领衔人(师傅)每月给予800元的带徒补贴。对签订师带徒协议期满并通过考核验收的,按照每出师1名徒弟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工作经费奖励。

八、加强对口援助促进就业创业

43.实现就业信息互联互通。在我州和浙江人才(就业)网站互相加挂对方人力资源供需专栏链接,加强双方信息对接,实现就业信息互联互通、就业服务共享共用。协调组织浙江企业参加我州专场招聘活动。

44.协调浙江企业积极吸纳我州劳动力。积极协调浙江各级人社部门定期向我州提供薪酬待遇稳定技术要求适合我州劳动力水平的就业岗位信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吸纳我州劳动力就业。支持海西籍高校毕业生到浙江各地参加就业见习。动员浙江在青企业适当降低门槛,吸纳我州劳动力就业。

45.积极争取援建资金支持。争取浙江在师资力量和培训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分层次分类别分群体精准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借助浙江职业技能培训优质资源,开发符合我州经济发展和就业需求的职业技能网络课程,拓宽受训渠道。

九、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

46.加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通过按时足额兑现基层就业人员工作补助、开展就业政策和业务能力提升培训等形式,进一步提升基层就业服务业务经办人员和就业联络员的能力素质。不断夯实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着力解决各市县基层就业服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全面打通公共就业服务“最后一公里”,让城乡群众和用工单位切实享受到党和国家就业创业惠民政策。

47.加大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力度。紧密围绕促进就业的重点工作和发展方向,继续抓好“海西州手机就业服务大厅”宣传推广工作,以完善功能、保证质量,提高效率为目标,进一步扩大平台受众范围和影响力,实现政策网上发布、业务网上办理、办公网上进行,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十、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48.发挥工作专班作用。建立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协调机制,市县行委之间、部门之间加强联系,促进稳就业政策协同。充分发挥市县行委稳就业保就业工作专班作用,层层夯实工作责任,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工作目标任务,研究稳就业保就业重大问题,落实稳就业保就业政策举措。

49.加强数据监测研判。建立就业形势研判制度,加强就业形势分析和失业风险监测,改进完善人力资源市场、重点企业、失业动态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监测体系,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定期分析研判。制定化解失业风险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确保不发生规模性失业风险。

50.加大督查力度。将稳就业保就业作为各级政府督查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稳就业促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51.强化保障激励。统筹用好就业创业、技能提升专账等资金,落实《青海省就业创业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对落实稳就业保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按规定给予表扬激励。

以上《若干措施》视国家、省疫情防控政策及时调整,同步落实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本措施自2020年8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自2020年8月16日至2022年8月15日。

临夏州关于保居民就业的工作方案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就业工作的冲击,千方百计保居民就业,确保全州就业形势总体稳定,根据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保”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20〕1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居民。

——新增需就业人员约1.8万人,主要是高校毕业生6300人,失业人员5200人,以及“两后生”、退役军人、失地农民等。

——城乡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50万人,其中有输转意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14.9841万人。

二、工作原则

(一)稳经济、保就业。坚持就业优先政策,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全面推进复工复产达标达产,加快恢复正常经济社会秩序,通过经济增长“对冲”疫情影响,千方百计稳住就业基本盘。

(二)稳存量、扩增量。坚持减负、稳岗、扩就业并举,纾解企业困难,全力稳住现有就业岗位,积极拓展就业新渠道,打造新的就业增长点。

(三)保重点、兜底线。聚焦重点群体,把高校毕业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精准施策、优先支持,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底线。

三、目标任务

——实现输转城乡富余劳动力50万人以上。阶段目标为: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有输转意愿的城乡富余劳动力应转尽转;12月底前全面完成任务,力争使长期转移就业的人员能够相对稳定就业。

——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8万人以上,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城镇就业人员就业基本稳定,不发生规模性失业风险。阶段目标为:2020年6月底前实现城镇新增就业年度目标任务50%以上;11月底前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实现输转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14万人以上、有输转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应转尽转;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5%以上;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0.52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0.21万人以上,促进退役军人实现就业。阶段目标为:2020年8月份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不低于去年水平;全年城镇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

四、工作措施

(一)促进经济发展拉动就业

1.合理扩大有效投资。完善就业优先的宏观调控机制,把稳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关键性指标。发挥投资对就业带动作用,加强重大项目储备,激活民间投资。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工程,加强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投资,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加快物流枢纽网络建设。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加大政府新增专项债券争取力度,确保精准投入补短板重点项目。推动州内重大项目建设用工优先使用贫困劳动力,扩大以工代赈投资建设领域和实施范围,将劳务报酬比例由10%提高至15%。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建立土地征用与就业联动机制,优先使用本地农民工;畅通信息渠道,有效对接供需,确保项目建设本地用工人数不低于用工总量的30%;建立技能培训与项目建设协同机制,提升农民工劳动力价值。(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人社局、州住建局、州工信局、州农村农业局、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以下各项工作任务均需各县市负责实施,不再逐条列出)

2.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对符合条件的州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土地保障、财政奖补等政策扶持,对有资本金注入需求的项目,使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给予不低于注册资金10%的股权投资,并向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贫困劳动力等重点群体人数较多的企业给予重点倾斜。推进传统制造业优化升级,创新发展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提质扩容,改善就业结构。(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人社局、州财政局)

3.全面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复工复产。统筹使用促消费、服务业发展、外经贸发展等专项资金,保障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电商、外贸企业等复工复产、稳定发展。对与防疫保供、保障民生以及农民工输转就业密切相关的大型超市、连锁便利店、线上批发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商贸流通企业采取展期、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根据企业申请,协商确定延长期限。推动文旅产业全面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文旅局、州政府金融办、州人行)

(二)加大援企稳岗稳定就业

4.加大税收减免力度。对2020年中小微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征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和娱乐、旅游等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1个月以上租金的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州税务局、州财政局)

5.实施社会保险“免减缓”。指导督促各地严格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从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免征全州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全州大型企业2至4月份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至6月份,减半征收全州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4月底前完成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并全面铺开困难企业发放,6月底前实现网上经办。(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税务局、州医保局、州财政局)

6.实行企业吸纳就业奖补。推动州内企业及重点建设项目、物流体系建设项目等在复工复产中优先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务工就业。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1年以上的,分别按3000元/人、5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新增吸纳本县区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补。在州县(市)落实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补助资金。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带动贫困劳动力和易致贫边缘人口就业50人以上的扶贫车间加大奖补力度,奖补标准由县(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本项奖补与前述给予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省级新增1亿元扶贫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扶贫办、州财政局)

7.加大金融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全州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将普惠金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鼓励加大小微信贷投放。同时,将中小银行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阶段性下调20个百分点,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提高服务小微企业能力。将扶贫小额信贷还款期限延长至今年底。对有劳动能力的边缘贫困人口,可纳入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等扶贫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临夏银保监局、州金融担保公司、州人行、州政府金融办、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州人社局、临夏金控公司、兰州银行)

8.减轻中小微企业房租负担。加大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政策落实力度,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租金。国有企业和高校、研究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责任单位:州国资委、州科技局、州教育局、州财政局)

(三)突出重点群体保障就业

9.积极落实劳动力输转奖补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对有组织输转的贫困户和边缘户劳动力,给予省内300元、省外6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贴,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1800—5400元劳务奖补,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的给予1500元一次性生活费补贴。对全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有组织输转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且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2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扶贫办、州财政局)

10.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精准对接。积极应对疫情对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外贸企业的影响,完善州外劳务协作机制和州内用工协调联动机制,综合实施“稳东扩西”、就地就近优先吸纳等措施,稳定农民工输转规模。推广应用农民工“务工二维码”,使劳动力足不出户就能获取就业信息,加大“点对点、一站式”输送力度,实现输出地和输入地精准对接,提高输转组织化程度。特别要做好易地搬迁群众的就业帮扶工作,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逐步能致富,防止返贫。(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

11.大力培育特色劳务品牌。围绕特色优势工种培育,持续加大牛肉拉面、民族砖雕、仿古建筑修复、甘康电焊、东乡手抓等劳务品牌培训力度,积极组织输送“牛肉拉面师”“河州织女”“甘康电焊工”等务工人员,把我州劳务品牌打得更响、擦得更亮,通过品牌占领劳务市场,提升转移就业稳定性。(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妇联)

12.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稳定。根据全州行政(参公)编制空缺情况,积极向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争取考录名额,每年招录一批公务员(参公人员)。实施好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为民办实事项目。统筹实施“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从近几年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聘一批村文书(会计)。今年明年,全州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业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落实就业补贴。扩大就业见习规模,落实补贴政策,完成200人以上就业见习计划。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开展“征兵宣传进高校”活动,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适当延迟高校毕业生录用接收,延长相关手续办理时间。(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人社局、州教育局、州国资委、团州委、州财政局)

13.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工作。积极探索具有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特色的“权威推荐+自主就业”相结合的就业直通车模式,加快与州内外发展前景佳、用工密集、科技含量高、劳动报酬好的重点行业、大型企业,开展就业合作,力争在“八·一”前与一批企业签署退役士兵“就业直通车”协议。继续做好向新疆人社、公安、退役军人等部门定向、精准推荐退役军人就业工作。(责任单位:州退役军人局、州人社局)

14.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及时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对采取就业帮扶后仍不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根据就业形势变化,适时再开发一批城镇临时公益性岗位。全面完成8020个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任务,其中3000个防疫临时公益性岗位执行到疫情结束,帮助贫困劳动力实现就地就近就业。(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扶贫办、州财政局)

15.落实失业保险待遇。落实落细已出台的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等失业人员帮扶措施,进一步将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扩大至城乡所有参保失业人员。其中,将去年1月以来参保不足1年的失业农民工阶段性纳入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财政局)

16.强化就业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及时将未参加失业保险且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纳入低保、救助等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基本生活不出问题。(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

(四)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17.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创业创新。对我州“证照分离”改革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按照4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切实解决好企业准入不准营等问题。(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市场监管局、州司法局)

18.推动“双创”带动就业示范工作。围绕家政服务、养老托育、乡村旅游、家电回收等就业潜力大、社会急需的服务领域,开展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示范工作。对“双创”带动就业成效突出的项目,在新建州级“双创”示范基地、家政服务培训基地、乡村旅游示范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积极推荐争取在创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等方面予以支持。推动各县(市)创优评先项目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文旅局、州商务局、州人社局、州妇联、州市场监管局)

19.加大创业资金支持力度。落实财政部、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扩大政策享受面,降低新发放贷款申请门槛,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上年到期还款率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运用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对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返乡人员创业等项目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人行、州财政局、临夏银保监局、州工信局)

20.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年内新认定2个州级就业创业示范孵化基地,推荐1-2个省级就业创业示范孵化基地,为创业项目落实场租费、宽带费、水暖电物业费等费用减免,提升孵化能力,培育新增更多市场主体。积极组织参加第四届“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甘肃省赛事、第六届甘肃“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甘肃省首届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人社局、州教育局、州退役军人局、州市场监管局)

21.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人群、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训培育。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扶贫办、州商务局、州财政局)

(五)优化服务促进就业

22.推进培训输转一体化。在全州加快推广应用“培训券”,把培训自主权交给农民,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市场需求和就业意愿,促进培训输转一体化,开展精准扶贫劳动力培训2万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培训0.88万人。疫情期间,实行企业在岗培训费直接补助政策,对用工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的培训费直接奖补给企业。对用工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用工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积极开展“陇原巧手”提升培训,提高贫困妇女就业技能。(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妇联、州文旅局、州扶贫办、州财政局)

23.搭建就业服务平台。实施“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就业援助”等专项行动,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农村贫困残疾人就业帮扶”“金秋招聘月”“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活动。积极为失业人员提供线上线下就业失业登记服务,通过州政府办事大厅、州人社局门户网站等平台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为失业人员开展线上失业登记。(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残联、州工商联)

24.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认真宣传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运用法治手段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鼓励支持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其劳动关系。稳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指导和监测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畅通人社官方网站、12333电话举报、农民工工资实名制信息系统等劳动维权渠道,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双方关系和谐稳定。(责任单位:州人社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保就业作为当前重点任务,主要领导部署推动,分管领导靠前指挥、盯紧抓牢,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领导和推进本地区保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

(二)靠实工作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履行保就业主体责任,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转移就业专责组要加强统筹协调,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能。人社部门要发挥就业工作牵头抓总的作用,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调度和推进落实。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配合。住建、商务、文旅、水利等部门要推动在复工复产中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劳动者跨区域输送返岗保障服务。教育、农业农村、团委、妇联等单位要持续做好贫困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运用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工业结构奖补资金,加强对就业工作的支持。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资金投入,对扶贫车间、劳务品牌培训、“陇原巧手”提升培训项目进行奖补。

(四)加大督导力度。建立保就业定期会商制度,及时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问题。强化工作督导,坚持月调度,定期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完善就业扶贫包抓机制,采取“一对一、人盯人”的战术,对贫困村实行全覆盖包抓,做到每个村、每个贫困户都有固定的人员包抓联系。

(五)加强动态监测。各地要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进行全面摸排,聚焦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相关从业群体,建立工作台账,随时跟踪掌握情况。优化调整企业监测样本,重点监测企业用工异常、岗位流失和职工下岗失业等情况,确保对规模性失业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健全完善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

关于进一步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115号)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支持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拓宽灵活就业渠道

(一)鼓励发展个体经营。积极打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对非公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大中小企业实行平等待遇。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商业资源供给。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压缩企业创办时限,将企业创办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将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压缩为即办件,放宽企业名称和住所登记条件。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合伙创业、小微企业,分别最高可申请20万元、4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3年内每年按每户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到办税服务、邮政网点临时代开发票的即时办理,并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拓宽非全日制就业渠道。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等行业提质扩容,鼓励支持一批成长性好的建筑装修企业做大做强、做专做精,并给予相应针对性扶持政策。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政策支持,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给予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培育打造示范作用明显的“直播电商主播孵化基地”,鼓励吸纳直播电商人才,建立专业主播团队和电商直播优质产品库。落实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培育引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加大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网络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带动增加灵活就业岗位。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建设,优化便民惠民服务。积极推进电子健康卡创新应用,开展远程影像、远程心电、检查结果互认等业务,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延伸,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推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加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加快推进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建设,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提高部门间协同合力,进一步优化各项便民惠民服务应用。推进文化体育旅游融合发展,开发打造工业旅游、研学旅游、沙漠旅游等新业态旅游产品,积极举办文化体育旅游节会活动,大力拓展旅游就业空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四)优化审批管理服务。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引导劳动者规范有序经营。(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取消部分证照及收费。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行承诺制登记,无须提供经营场所证明。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经营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并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可以依法用住宅住址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应经营活动。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立公开投诉举报渠道,用好12315举报平台,提高举报处理效率,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深入实施“甘肃省百千万创业引领工程”,培养一批创业达人、创业新秀、新锐创客。(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场地支持。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上,减免或延期租金,帮助个体经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减轻房租负担。鼓励县区、街道将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积极发展“摊位经济”,规范设立早市、夜市等经营场所。(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大灵活就业服务保障

(七)推动新职业应用。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新技术、新职业发展变化,按照国家动态发布的新职业(工种)信息,及时制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行业评价规范,推出新职业培训课程,引导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业形态发展。落实国家统计制度和省统计局相关统计监测制度,做好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服务工作。(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八)针对性开展灵活就业人员技能培训。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组织开展开办店铺、市场分析、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创业培训,促进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更多组织开展养老、托幼、家政、餐饮、维修、美容美发等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推进线上线下结合,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提高培训与就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九)优化人力资源服务。将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在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设灵活就业服务专区,在乡镇、街道设置服务专栏,免费发布非全日制或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送岗位进基层进社区,提供职业指导等服务。大力发展劳务经纪人队伍,引导帮助农村劳动力开展灵活就业。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建立“共享用工”服务平台,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各县区可选择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组织劳务对接洽谈,加强疫情防控、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作用,搭建线上线下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平台,免费向劳动者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人才招聘、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服务外包、人才测评、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其服务项目、服务人数、服务效果等给予适当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积极探索通过“行政+市场”手段,整合各方资源,发挥市场主体服务优势,搭建省内外劳务招聘、县域内用工发布、重点建设项目用工输转、劳务合作社用工带动,点对点对接、模块推送等服务平台,构建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体系。(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维护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分类指导,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引导产业(行业、地方)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加强对企业劳动报酬支付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探索快递、外卖等新业态领域行业集体协商模式,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开展协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持续深入推进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加大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力度。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加强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救助帮扶,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家庭申请社会救助经济状况核查认定时,对其必要的就业成本,核算家庭收入时进行扣减,扣减后符合低保标准的按规定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十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要内容,创新工作举措,加强规范引导,完善监督管理,统筹用好稳就业、保就业政策,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便捷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分工合作,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政策措施,共同破解工作难题。(市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督导激励。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狠抓政策落实,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便捷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有关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测评内容。(市文明办、市人社局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总结自主就业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先进做法,挖掘一批灵活就业先进典型,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进行宣传推广。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进一步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中省援企减负稳岗扩就业重要精神,扎实推进市委“增量提质、高点开局”决策部署,促进全体劳动者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现梳理制定如下进一步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政策措施。

一、坚持减负稳岗扩就业多措并举

1. 援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6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6月30日。对未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市场主体,按大型企业30% 、中小微企业60%,分类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将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纳入返还范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积极落实减税优惠政策。企业与脱贫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标准,给予3年减税优惠,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与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标准给予减税优惠,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户,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限额给予税收减免,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市退役军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强化项目拉动促进就业。新上政府支持的投资项目重点考量就业因素,实施项目用工反馈和保障,确保全年市场主体总量增长6%以上,“五上”企业净增300个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200家,高新技术企业净增20户,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稳增不减,提供市场化就业岗位2.5万个以上。(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深挖新业态吸纳就业潜力。支持鼓励新行业、新业态、新模式灵活就业。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服务业新动能,推动数字经济、物流配送、康养产业深度融合,增加新产业岗位1万个。督促引导平台降低过高收费、抽成及新商户佣金和推介费比例,规范平台用工管理。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探索开展新业态技能提升培训,允许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以个人身份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帮助5000名劳动者新业态就业。发挥“共享员工”模式作用,鼓励季节性用工,职业介绍补贴劳动合同签订期限放宽至2个月,为企业多渠道灵活用工提供便利。(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新型综合创业孵化载体和资源聚集平台,加快“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和便利化创业空间。支持“专精特新”和中小微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允许劳动者在创业地申请个人20万元、合伙创业1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反担保政策,落实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促进社会投资机构和平台与“双创”企业开展常态化对接合作。举办承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营造浓厚创业氛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咸阳中支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精准帮扶重点群体充分就业

6. 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继续执行“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按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的政策。落实高定工资档次和学费补偿代偿政策,稳定“三支一扶”招募规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毕业生到岗率达95%以上,公开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就业见习1550人,提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给予全见习期生活补贴。做好大学生征兵和继续升学工作。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提高至2000元、期限延长至2021年底。引导国有企业按需扩大毕业生招聘规模,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以服务协议方式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允许高校毕业生以个人身份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征兵办、各市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 促进农村劳动力高质量就业。加大农村基础建设以工代赈实施力度,做实“千村万户”增收计划,提高乡村就业承载能力,推动农村劳动力市域内就业提高2个百分点。支持农村带头人返乡入乡开办企业、家庭农场和集体经济组织,扩大返乡创业免除反担保覆盖范围。挖掘乡村传统手工艺人和能工巧匠,推选域内非遗工坊,按社区工厂标准给予最高2万元补贴。打造咸阳“劳务品牌”,按用工时长灵活调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规模稳定在105万人以上。建立脱贫人口防返贫监测机制,稳定脱贫人口就业不低于上年末。选拔带领致富本领多、推动乡村振兴能力强的农村青年才俊到村(社区)“两委”任职,助力县域经济发展。(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 积极推进退役军人再就业。促进退役军人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提供就业岗位3200个,引导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到重点行业、支柱产业就业。可安排一定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岗位面向退役大学毕业生招录招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聘职员招聘岗位,符合加分条件的,给予笔试成绩个人各类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发挥退役军人农创平台和农创学院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推动优秀退役军人在城乡创业,更好实现个人价值。完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联盟管理运行机制,落实退役军人免费职业教育培训,组织退役士兵参加高职扩招复学400人以上、技能培训500人以上,提高退役军人就业竞争力。(市委组织部、市退役军人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切实加强困难人员援助力度。将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畅通线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对2021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最长6个月失业补助金或2个月临时生活补助。鼓励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设立就业援助基地,按吸纳困难人员数量,每年最高给予30万元奖补。落实按比例就业制度,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招录招聘等多种形式安置残疾人就业560人以上。积极开展在岗基层特困职工就业援助和困难救助。统筹以工代赈和公益性岗位政策,兜底安置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积极响应社会救助与物价上涨挂钩联运机制,向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已实现就业但尚不稳定的低保家庭,给予6-18个月渐退期。(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服务保障促进就业提质增效

10. 扩大职业培训规模。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活动,全年培训各类劳动者5万人,延长以工代训政策至2021年12月底,通过以工代训,取得2021年职业证书的职工,相应职业(工种)培训补贴高于以工代训补贴的,按较高标准落实培训补贴;将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条件放宽至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1 年以上,在国家联网系统可查询到相应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训职工未取得职业证书的,按现行以工代训补贴标准的70%落实培训补贴。扩大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补贴范围,对各类参加职业培训的困难人员给予交通生活费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壮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促进人力资源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年内新增8%以上,市场化配置、流转、召引人力资源10万人。积极融入线上新招聘元素,落实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从严规范招聘行为,加大歧视性招聘联合惩戒力度,合理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和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深化苏陕劳务协作,拓展“泰阳行动”范围和层次,促进两地人才交流和培养,积极召引南方优质企业在咸阳城乡办厂兴业,保障脱贫劳动力转移输出和就近就地就业400人。(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提高就业创业综合服务水平。实施稳就业精准帮扶行动,建设横向互通、纵向共享的“数字人社”服务系统,整合简化办事流程材料,实施快办帮办行动,推进“一门一次一网”,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加大稳就业政策宣传力度,全媒体、高频次向市场主体和劳动者推送政策信息和经验成果,引导具有本地特色和经营优势的电商平台、直播带货、网络销售等新兴产业链吸纳就业。建立健全企业家、成功人士、专技人员等组成的专家团,开展专家服务基层活动,培育创业导师50人,创业项目库资源稳定在3000个以上,鼓励多样化就业创业模式,营造浓厚就业创业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大数据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全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行动计划,依法依规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健康等事项开展协商,预防化解劳动关系风险和矛盾。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妇女儿童等劳动保障权益,强化劳动监察和仲裁,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时纠正拖欠劳动者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妇联、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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