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陈述书(OA2)【精选推荐】

发布时间:2022-06-23 19: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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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专利审查员: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 2013106557211(以下简称本发明)的第二次审查所提出的意见,现申请人做出如下答复:

 1、关于权利要求 1 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 1 与对比文件 3 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

 A、发明目的不同 对比文件 3 的发明目的是为了实现建筑构件的基础赵正,而本申请是为了实现设备多点座浆。本申请中的设备明显与对比文件 3 中的建筑构件不同。

 B、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标高调节装置,其包括平面控制板(3)和设置在所述平面控制板(3)四周的多根调节螺杆(1),所述平面控制板(3)通过弯曲杆(2)与所述调节螺杆(1)连接,所述弯曲杆(2)的端部设有与所述调节螺杆(1)连接的螺母(5)” 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是审查员认可的,申请人不同意其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为现有技术中并没有任何的相关记载,对比文件 3 中采用的也是预埋调节螺杆的方式,对比文件3 中根本没有提高将调节螺杆设置成可拆卸重复利用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去将螺杆外置,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经过创造性劳动获得的,并非是显而易见的。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突出有益效果是:本发明通过旋转调节螺杆调节平面控制板和座浆垫板的标高,保证了所有座浆点处于同一标高,且同一设备多个座浆点一次成型,提高了施工效率和精度,保证了质量,实现了零返工的目标, 标高调节装置安拆简便、迅速,可以重复使用。

 经过上述分析可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 2 权利要求 2 是权利要求 1 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权利要求 1 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 2 也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经过上述陈述理由后,申请人认为本专利申请消除了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以上陈述,望审查员斟酌。如果本发明还存在任何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缺陷,恳请审查员能够指出,并给予再次修改或意见陈述的机会。在此,再次感谢审查员对本发明申请的认真审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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