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优秀范文】

发布时间:2022-06-24 20: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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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优秀范文】

 

 淮安市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范围】

 全市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本办法所称公共工程项目包括:

 (一)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百分之五十及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被审计单位及其责任】

 公共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及受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以对与公共工程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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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性进行调查。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公共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招标、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工期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物资采购、资金管理、工程结算审核、竣工验收、工程财务决算编制、廉政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建设管理职责。

 第四条【审计独立性】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投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得替代建设单位履行工程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等建设管理行为。

 第五条【审计内容】

 审计机关对公共工程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二)项目决策程序情况; (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四)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六)工程质量情况;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八)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九)环境保护情况; (十)工程结算与财务决算情况; (十一)公共投资绩效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内容。

 审计机关应当对党委政府指定事项实施审计,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条【审计管辖】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管辖。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管辖。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工程项目,根据主要投资主体确定管辖。

 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工程项目,由市级审计机关统筹项目所在地县(区)级审计机关确定管辖。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工程项目授权县(区)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但应避免重复审计。

 第七条【审计体系建设】

 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委托社会审计的工作质量实施监督、指导和核查,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内部审计机构依职责对本单位、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实施的公共工程项目开展内部审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项目的过程跟踪、工程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委托方实施的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第八条【审计资料提供】

 审计机关有权取得并检查与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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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工程和财务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一)项目立项、各类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概(预)算以及综合验收等文件和资料; (二)勘察、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等资料; (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 (五)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以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审计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审计与其他部门协作配合】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项目审批、资金拨付、工程建设管理、信用、信访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工程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信访等与公共工程投资建设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

 供与本部门、本单位履行公共工程投资建设监管职责相关的审批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电子数据信息和技术文档。

 第十条【审计计划管理】

 审计机关对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党委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公共工程项目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统筹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公共工程项目年度审计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计划编制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审计资源配置】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规范程序确定。审计机关应根据合同约定对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审计机关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发生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审计结果运用与责任追究】

 审计机关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当同时抄送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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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依法需要移送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将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纪委监委机关和司法机关。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监督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十三条【审计整改】

 审计机关应当监督、检查审计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和处理、处罚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整改报告,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2022 年

 月

 日起施行。市政府 2009 年 3 月 10 日颁布的《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淮政发〔2009〕4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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