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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关于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相关要求,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狠抓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积极营造崇尚实干、大胆创新、竞相发力的良好氛围,为全力建设繁荣昌盛、欣欣向荣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包头提供坚强保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事业为上。把人民利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益放在第一位,旗帜鲜明为改革者鼓劲、为实干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激励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担当作为、干在实处、走在前列。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精准认定、审慎研判,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不枉不纵,客观公正作出处理。
——坚持依纪依法。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确保容错纠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坚持容纠并举。一体推进防错容错纠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有过必改、有错必纠,帮助干部总结教训,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消除影响。
二、健全完善容错机制
(一)容错范围。应当是法律法规、党章党规党纪没有明令禁止,符合党***、国务院决策部署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决策程序;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影响的行为。
(二)容错情形。对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统称问责实施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容错处理:
1.在落实党***、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要求过程中,开拓进取、主动履职,出现一定偏差或失误的;
2.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3.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积极担当作为、主动揽责涉险,因情况紧急,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出现偏差失误的;
4.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攻坚克难,勇于破除障碍,因情况特殊复杂,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
5.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工作中,为提高效能、方便群众,出现一定程序瑕疵的;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上级政策部署调整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工作未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失误,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7.在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后,能积极主动纠错或积极采取措施处置,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8.其他失误错误,但工作效果总体上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
(三)容错标准。对干部的失误错误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
1.看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谋取私利;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
2.看客观条件。是因不可抗力、客观条件不具备、上级政策调整、历史遗留问题等客观原因而造成的失误和错误,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
3.看程序方法。是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决策程序,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4.看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中的失误错误,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纪违法。
5.看后果影响。是因失误和错误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还是因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
6.看处置行为。是主动止损还是消极应对。
(四)容错程序。实行“谁问责追责、谁容错”。容错工作由问责实施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1.启动。问责实施机关在启动问责程序时,应同步考虑是否符合容错条件、有无容错情形,自动启动容错认定程序;干部本人或单位也可提出容错书面申请,问责实施机关应当受理。
2.调查。问责实施机关应组织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全面查明责任追究对象的失误错误问题以及是否符合容错条件等情况,形成调查报告。
3.处理。问责实施机关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规依纪依法对责任追究对象的失误错误问题提出追责问责意见和是否容错的结论性认定意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同步综合处理:
(1)出现失误、错误和损失较轻的,按照相关规定不予或者免予问责,可以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2)出现失误、错误和损失较重的,经积极整改纠正,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从轻、减轻问责;
(3)不符合容错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给予免责或从轻、减轻问责的,必须在相关问责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党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相违背。
4.反馈。对给予容错的,由问责实施机关将结论性认定意见反馈给容错对象,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上级部门和组织部门;不予容错的,及时给予解释答复。
5.归档。容错工作形成的调查报告、证据材料以及结论性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应及时入卷归档,结论性认定意见应于5个工作日内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五)结果运用。对于容错免责的,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在干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等方面不受影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资格不受影响。
三、健全完善防错纠错机制
(一)加强事前防错。坚持容错与防错相结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强化及时纠错。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出现的工作偏差或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消除影响。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和指导,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三)督促落实整改。加强对纠错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力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四、健全完善组织保障机制
问责实施机关要立足新时代新使命新征程,坚持从政治上看待和把握容错纠错工作,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责与免责并行、惩治与保护并重,强化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加强事前防错、合理容错、及时纠错。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要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对给予容错的干部,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选拔任用要公正合理,最大限度地提振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凝聚形成创新发展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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