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2-06-26 11: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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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县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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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集县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怀集县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管理,我局草拟了《怀集县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下称《资助办法》),现就该《资助办法》作如下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原《怀集县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怀府规〔2017〕5 号)是由原怀集县科工商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 2017 年7 月 21 日印发实施。期间经过一次修订,即《怀集县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怀府规〔2019〕3 号),有效期至 2022 年 5 月 14 日止。

 原《怀集县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自 2017 年实施以来,始终坚持以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导向,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旨在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激发社会发明创造热情,营造创新良好氛围,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县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和服务水平得到全面提升。2019 年3 月 21 日起,随着机构改革不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工作转隶到重新组建的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的部门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加大怀集县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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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育力度,助力高水平打造粤港澳大湾区肇庆(怀集)绿色农副产品集散基地,出台一部涵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的办法已是迫在眉睫,而且原《怀集县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到期废止,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出台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依据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对未来 15 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作出顶层设计,描绘了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宏伟蓝图,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未来五年知识产权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及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为全省知识产权工作做了统筹规划和指引;肇庆市先后制定《肇庆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肇庆市市场监管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等,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支撑作用,积极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随着“高水平打造肇庆(怀集)绿色农副产品集散基地”被写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正式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怀集县成为唯一写进《规划纲要》的县级城市。怀集县先后出台了《中共怀集县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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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个五年规划和二 O 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怀集县关于新发展阶段推进创造型引领型改革的实施方案》,加快推动怀集县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打造粤港澳大湾区肇庆(怀集)绿色农副产品集散基地。同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 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质量导向进一步优化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粤知产〔2018〕161 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部门职责:原《怀集县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仅包括专利一个方面,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精神,新时期知识产权应包括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等方面,新增了商标和地理标志部分。2019 年机构改革后,原县知识产权局的职责转隶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管理办法》的主管部门由原来的一个部门变更为县知识产权局、县财政局两个部门。《管理办法》对各部门职责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参照周边城市最新的知识产权资助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在原《怀集县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主要调整和新增的条款如下:

 1.《管理办法》中补助项目增设了高价值发明专利资助、境外商标、广东省重点商标资助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资助。

 2.《管理办法》新增了不予资助的情形,对本办法资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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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不予资助的情形作了明确的界定。转让获得的专利要求是对依法依规通过县外企业转入县内企业从而获得有效发明专利的,县内企业发明专利转让和个人转入发明专利的,不予奖补。增加“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一)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失信惩戒名单的。(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的。(三)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且拒不撤回的。(四)被列入市财政、县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名单的。(五)发放资助时,申请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六)申请人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税务、环保、安全生产、进出口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3.《管理办法》调整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将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或转让获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3000 元调整为给予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的资助。2025 年 1月 1 日起全面取消授权或转让获得的专利资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 号)文件“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的精神,调整授权后专利资助金额,避免出现超成本资助。”以及“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 2025 年以前全部取消。” 4.《管理办法》新增了高价值发明专利资助。本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021 年以后新增以本县地址申请后授权的首件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对申请单位一次性奖励不超过 1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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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本项目资助资金每年不超过 5 万元,三年总资助金额不超过15 万元。

 5.《管理办法》新增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资助。对经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 5000 元资助。

 6.《管理办法》新增了境外商标和广东省重点商标资助,以加强我县出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 2021 年以后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并经过指定国核准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个数,资助 2000 元/个,每件商标不超过 1 万元。对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给予一次性资助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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