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某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突出问题及建议(完整),供大家参考。
*在7月24日主持召开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要着眼于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等环节,改革完善保护工作体系。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面对***的新要求及工作部署,**市场监管局多次深入企事业单位专题调研,对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梳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不够强
一是对维权保护成本有顾虑。在深入**大学调研时,**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谈到,学校老师发现社会上有侵犯自己专利权的行为,但因考虑到时间、经济成本,不愿主动维权保护。
二是对维权保护工作有弱化。机构改革后,因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安全风险较大,成为各市场监管市场监管局的重要工作,为此把知识产权工作看作软指标,在人员安排、经费投入、工作部署上重视不够。
三是对知识产权维权有偏见。当前,权利人的维权保护意识有了明显增强,但经销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近日,我们调研超市经销商50余人,95%的经销商对商标权、专利权的权利不清楚,导致进货时不关心商标、专利等相关权利信息。经销商在遇到执法查处或职业打假人投诉要求赔偿时,多数不理解并心存不满,优化营商环境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顺畅
知识产权保护专业性、区域性很强,也涉及到区域经济发展问题,必须进一步理顺纵向、横向的保护机制。一方面,理顺纵向联动机制。机构改革后,市级层面成立了由市场监管市场监管局管理的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局,区县级层面是市场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局加挂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局牌子。实际工作中,区县知识产权日常业务受市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局领导,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又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指导,工作联动不够顺畅。另一方面,理顺横向联动机制。在实际工作中,跨区域和系统内横向联动机制还不够顺畅,如今年7月,接投诉人举报,辖区内销售的“龙口粉丝”是侵权假冒的地理标志产品,由河南某企业生产,经电话和函告河南当地市场监管市场监管局,请求核查某企业是否生产销售“龙口粉丝”的情况,当地部门不予配合,对案件办理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同时,知识产权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机构权责区分不够,资源共享不够,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强。
(三)知识产权信息系统需完善
一是商标查询不便捷。目前,商标的两个查询渠道,官网和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白兔商标查询信息系统”,都不具备法律权威性,仅可作参考使用,并且仅能查询普通商标,港澳台商标和涉外商标无法查询,给执法保护证据收集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如今年接到“古茗”商标权利人投诉时,经官网查询该商标是在申请宣告无效阶段,并标明该查询仅作参考,不得作为执法办案法律证据。
二是专利查询不便捷。“专利通执法版APP”,在日常执法时较为便捷,可现场确认专利权属和法律状态,但仅有1个月试用期,后期需付费使用,缺乏明确的确权系统,执法办案过程中,销售商不认可,给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难度。
三是执法办案系统不统一。市场监管系统有执法办案系统,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局有单独的执法信息报送系统,需加强两个系统整合统一,避免同一案件重复二次录入。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知识产权保护时,部分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保护工作难开展。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二九条规定,专利工作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由此可见,直辖市的区还不符合设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工作开展法律依据还不充分。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的,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明确,涉案注册商标权属正在商标市场监管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属于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权属存在争议。今年,接到“***”商标权利人投诉时,经查该商标是在申请宣告无效阶段,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已收文正在受理,经咨询,这种申请无效宣告的情况需9至12个月才能确权,为此在具体办案过程中难以把握是否中止案件查处。
二、工作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提升保护意识。国家利用电视、网络等主要大众媒体,以案例为主内容进行广泛宣传,通过警示不断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是完善相关执法办案系统。随着商标注册量、专利授权量不断增加,基层工作急需相关系统支撑。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局完善相关系统,实现包含港澳台以及涉外商标和专利查询、分类统计等功能;
研发专利执法手机APP,统一授权各级执法人员免费使用,以便执法保护时能现场确认相关信息,做出及时保护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局与国家市场监管市场监管局合并执法办案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和分类统计,避免基层一个案件多次录入。
三是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时间较长,已不适应当前知识产权发展的需要,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2008年制定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条款还采用
“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上述存在的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法律依据不充分,受理宣告阶段执法保护是否查处等,均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切实解决法律法规滞后的问题,以便更好的指导基层执法办案。
四是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机构改革后,作为区县级知识产权部门,仅有工作人员2人,存在人少事多,点多面广,专业不专等困难,为此要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建议系统内部所有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案件办理由区县执法支队负责,落实跨区联动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机制,解决职责不清晰和跨区联动不顺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