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乡生活污水接户工程运维服务招标文件(2022年),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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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生活污水接户工程运维服务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第四部分
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 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齐贤街道城乡生活污水接户工程运维服务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应在政采云系统在线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2 年 07 月 04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绍柯采[2022]1878 号 项目名称:齐贤街道城乡生活污水接户工程运维服务 预算金额(元):约 980000 元 最高限价(元):980000 元 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
标项一:
标项名称:齐贤街道城乡生活污水接户工程运维服务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约 980000 元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本项目内容:2022 年度齐贤街道城乡生活污水接户工程运维服务采购,对齐贤街道 17 个村居的所有农户(约 11000 户)、集镇范围内的生活污水管网运行维护(包括水封井、化粪池及其相应接户管、支管及与其连接的各种窨井盖的运维和更换,并及时做好抢修和处置工作)。
备注:
/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未被“信用中国”(sdf.lkj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sdf.lkj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 2022 年 07 月 04 日,每天上午 00:00 至 12:00 ,下午 12:00 至 23:59
(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sdf.lkj//zfcg.czt.zj.gov.cn/); 方式:供应商登陆政采云平台 sdf.lkj//sdf.lkj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公告页面附件招标文件可以下载,仅供浏览使用; 售价: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2 年 07 月 04 日 09: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sdf.lkjzcygov.cn)
开标时间:2022 年 07 月 04 日 09:30 开标地点(网址):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第二部分
投标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序号
事项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1 报价要求
有关本项目开展所需的货物价款、劳务、质检(自检)、运输、装卸、安装(含水电安装)调试、缺陷修复、验收、管理、风险、保险、税费及不可预见费用等费用均计入报价。《投标(开标)一览表》是报价的唯一载体。投标文件中价格全部采用人民币报价。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投标无效:
▲ 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
▲ 投标报价高于本项目采购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 ▲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投标(开标)一览表》填写不完整或字迹不能辨认或有漏项的, ,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重大偏差的; ▲投标供应商对根据修正 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
2 项目采购类型
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 3 分包或转包
(1)采购人 不同意分包 (2)本项目不得转包。
4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采购标的:齐贤街道城乡生活污水接户工程运维服务 (2)所属行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行业划分明确项目所属行业。
5 投标文件的份数
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准备电子投标文件参与投标:电子投标文件,按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及本招标文件要求递交。
▲未传输递交 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未在系统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投标供应商自行放弃投标,投标无效。
6 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不组织。
7 样品提供
不要求。
8 演示 不组织。
9 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 10 投标 保证金 缴纳
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1 履约保证金金额
中标合同金额的 2.5% 12 电子招投标说明
(1)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sdf.lkjzcygov.cn)”进行招投标活动,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
(2)投标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 CA 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 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
(3)招标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 CA 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招标文件。
(4)投标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
(5)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
(6)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供应商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开始解密后 1 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
(7)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
注 :
本项目 通用 总则 条款与前附表等专 用 特别规定有冲突之处,以专用条款( 特别规定 )
为准 。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3 “投标供应商”系指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5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系产品采购项目中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
3.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 府采购政策
3.1 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3.2 节能环保要求 1 3.2.1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 〕9 9 号,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品目清单的(详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 2019 〕9 19 号),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须为节能产品并提供该产品所在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页及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规定网站证书查询截图。
▲ 本项目如需采购节能品目清单中的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的,必须 以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内产品投标, 投标供应商未按 要求 提供品目 清单内的节能产品 或 相关证明 ,投标无效。
3.2.2 投标供应商提供产品如是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应当优先提供《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
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内产品,涉及项目评分条款加分项时,请提供节能(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页及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或规定网站证书查询截图。
3.2.3 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详见《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第 16 号)。
3.3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3.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3.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3.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3.3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 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3.5 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3.6 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3.7 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4. 询问、质疑、投诉
4.1 供应商询问
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发现招标文件其中有误或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研究后,对认为有必要回答的问题,将以公告 形式 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逾期提出的采购人有权不予受理。
4.2供应商质疑 4.2.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4.2.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采购文件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后获得的,应当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4.2.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2.3.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2.3.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4.2.3.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2.3.4 事实依据;
4.2.3.5 必要的法律依据; 4.2.3.6 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需一式三份。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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