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12 14:50:05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某某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某某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某某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行为,根据《公司法》、《民法典》、《某某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委托,是指除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定职权办理有关事务外,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定职权或按照有关会议纪要、决议,授权特定人员在授权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办理有关事务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工作流程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附件1)。

第五条除归口管理部门外,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制作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公司严格授权委托管理,建立授权委托管理台账,按照“一事一授权”原则办理授权委托。

第二章授权委托

第七条公司下列事项可以办理授权委托:

(一)合同授权委托,即以公司名义对外谈判、协商、签订合同(包括各类合同或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

(二)股东授权委托,即公司委派发起人代表、出资人代表或股东代表,参加所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会议并参加表决,签署发起人协议、出资协议、股东(大)会决议等法律文件;

(三)诉讼仲裁授权委托,即以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仲裁;

(四)工商登记授权委托,即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变更、解散等事宜;

(五)产权登记授权委托,即办理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其他资产的产权登记和变更等手续;

(六)根据法规规定或工作需要,可以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任何部门、控股子公司或工作人员,不得以公司名义办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务,但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有关事务的除外。

第九条除专业性事务外,非公司正式员工不得作为受托人。

前款所称专业性事务,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由律师、审计师、评估师及其他必须具备专业资格(资质)人员办理的事务。

第三章授权委托书办理

第十条申请授权委托,应当具备办理授权委托的依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具备办理授权委托的依据:

(一)委托事项已经公司办公会议或董事会通过,并且在有关会议纪要或决议上有明确记载;

(二)委托事项已经法定代表人在请示批件等有关文件上批准;

(三)委托事项已经颁发人事任免文件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文件;

(四)需要办理授权委托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授权委托书的申请、审批、制作、签发、领用、存档等管理,按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流程图》(附件2)办理。

第十二条公司授权委托经法定代表人审批,可采用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两种形式。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为有效;法定代表人盖章授权,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并加盖公司公章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授权委托书一般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受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职务;

(四)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有效期限);

(五)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时间。

国家公检法、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以及公司客户提供格式文本的,经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履行审批程序后可按对方格式文本制作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经办部门在申请授权委托审批时,应在申请授权审批《请示报告卡》、《授权委托审批表》(附件3)或会议议案中明确请示授权事项、受托人姓名、授权权限及期限等意见建议。

经办部门经审批同意后,在向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提出制作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授权事项的同意审批文件;

(二)受托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信息;

(三)授权权限和期限;

(四)办理授权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授权事项、权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得修改、涂改,修改、涂改的授权委托书自行失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受托人不得转委托。需要变更受托人的,经办部门应重新报请审批,并制作新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授权委托管理

第十七条受托人应妥善保管授权委托书,如依法需向有关机构、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的,受托人应留存复印件。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善意办理委托事项。授权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向法定代表人汇报。

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可变更授权权限、更换受托人或者撤销授权。原受托人在接到变更、撤销通知时应立即将原授权委托书交回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或者由经办部门通知有关机构或对方当事人。

需注销原授权委托书的,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收回原授权委托书并在正本上标注“注销”字样,由经办部门经办人署名并标注日期。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工作

责任(含政务、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

受托人无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期限已过期做出的行为,由受托人本人承担责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工作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办理授权委托过程中,授权委托管理、印章管理等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制作授权委托书或擅自在授权委托书上用印,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经营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授权委托书存根

()第号日期:年月日

受委托人

····骑·····缝·····盖·····章·······

委托人(签字、盖章):

(公章)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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