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常纪文解读新安全生产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常纪文:
也感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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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谢常教授作客《中国访谈》。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到这里就要结束了,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下期节目再见!
常纪文:
第八,拘留。《安全生产法》修改里确实说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一些拘留措施,但这个规定是不充分的,比如《环保法》在修改的时候就并没有规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求采取拘留的措施,也就是说《环保法》规定的拘留措施是独立的行政拘留措施,并不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约束。如果说在《安全生产法》方面,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缺少依据的话有时候很难,它不是治安方面的东西,如果按照那个来进行行政处理的话,就势必影响《安全生产法》的威信,应该设立独立的行政拘留措施,譬如说强令职工进行不安全的作业,如果没有特种作业,不仅很影响自己的安全,也影响别人的安全,这种情况可以拘留,最后这个意见没有得到采纳。
总体上,也就是这么多缺陷。
常纪文:
第七,最后一个方面的缺憾,一些处罚的严厉性还是不够。比方说安全生产经常存在连续违法的现象,只要不发生事故他根本就不在乎,一旦发生事故他屁股一拍跑了。所以,这时候是不是有必要借鉴《环保法》的修改经验,引进“按日计罚”,就是按照违法天数来计算罚款的措施,我也写过建议,但是也没有采纳。
常纪文:
第六,在监督机制方面没有规定,人大监督的机制。在实际过程之中,全国 21 个省市自治区已经有 27、28个省市,目前我所知道的,党委和政府联合出台了安全生产党政通则,一杆双抓,齐抓共管的,有的叫规定,有的叫意见,有的叫暂行规定,有的叫通知。但有一点,人大的作用没有发挥,地方政府应该就安全生产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来汇报,接受人大的监督。还有一些监督机制,比如安全考核对行政区域的考核,对其他部门的考核,现实生活之中已经做了多年,而且已经很成熟,但是还没有写进法律。
常纪文:
3、对于高危企业没有规定强制性的信息公开义务,有些高危企业对周边社会是有安全危害的,应该规定强制性的信息公开义务,比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储存单位,对于他们安全条件论证,搞安全评价的时候,评价的全文报告应该向全社会公布,因为对周围的环境有一些,这应该借鉴环境保护法关于环评报告的做法,可惜的是由于认识不到位或者其他的原因没有写进去。
常纪文:
第五,在行政监管方面,也有以下两三个缺憾:
1、监管体制仍然没有得到理顺,广大安监部门提出来的呼吁,就是理顺综合监管和直接监管的管理,可能由于部分的阻力没有进一步理顺。
2、乡镇一级的监管也纳入进去了,但现在有的乡镇根本没有安全监管力度,即使有专业性也不强,有很多是临时工,怎样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所以应该在里面加一条,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能力建设和力量建设,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写进去,但可能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想法,没有加进去。
常纪文:
第三,很多人提出来的,像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这些事业单位它也有“安全”问题,但这些放在学校、医院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万人事故怎么处理?学校运行过程中出现事故怎么处理,应该参照安全生产法,特别是事故调查的规定予以处理。职业病防治法,比方说对公务员的职业病防治是规定参照,这点做得不是很好。
第四,中央特别了安全生产红线制度,这次安全生产红线主要制度,比如安全生产的限制、禁止、鼓励,这些战略要求凸现不足,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探索比较成功的经验,譬如说把隐患当作事故处理没有吸收进去,在
一些制度,特别是执法机制,如何激活或者启动这个企业的主体责任,这需要加强。我刚才讲的,企业都有主体责任,包括安监部门的执法计划不能墙上挂挂就完了,还得把它运转起来。
常纪文:
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这回缺憾也不少,主要的原因就是安全生产法它这回修改定位为修正,而不是修订。修正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小修小补,修订是大修大补,往往重新规定,以新的法的形式出现。有哪些缺憾呢?
第一,安全生产法应当成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个基本法,这个基本法就应该由全国人大来通过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来通过,它应该统算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它应该是最重要的,主要的法律。但现在还是“三张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还是各是各。当然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还是体现了安全生产法的协调性,但总体上来说,统一协调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第二,在体例设计方面还是有一些局限性。比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这一章,把社会监督仍然纳进去的,当时我写个意见,要求把这个进行改变,社会监督它不属于行政监督管理,包括新闻媒体的报道,社会的监督,应该体现它的独立性,但是这回遗憾的是没有把它区分开。安全生产建议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应该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最好专设一章,让全社会来监督你,安全生产工作才有保障,专门设一章,但遗憾的是也没有。
中国网:
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订也是基于各界的共识和安全生产线上的严峻性而制定的,您认为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还有哪些缺憾和不足之处?
常纪文:
第五,宽严相济,对于比较重的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更加严格一些,对于一些比较轻的研发行为,比如安全生产标志,没有贴提示标志的处罚轻一些,对于矿山、建筑企业、危化企业他们如果违反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要求的,如果违反以后可能要出大事,这时候罚款就是 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就很严格。对于违反标识、保养、检测设备的一些比较小的违法行为它的处罚幅度是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这体现了宽严相济。
第六,除了罚企业以外,对于行政监管人员,如果不尽责的也规定了这个处罚措施。譬如在监督检查之中发现了重大隐患,你如果说不去查处的话,就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很严格的,也就是说安监部门你的工作人员如果懈怠执法,对于重大隐患你发现了不依法处理的,肯定要担责。
第七,具有法律可操作性,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亮点是,克服了一些其他部门的立法,克服了一些现象,有行为要求没法律责任,比如要求你不准做这个不准做那个,但有一点缺乏法律的强制作用,这回我查了一下,仔细核对了一下,安全生产法里,应该说绝大多数有行为要求的你违法了,就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所以体现了法律的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
常纪文:
第三,强化了双罚制度,既罚企业也罚企业里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的双罚,双罚制度,安全生产法修改应该是在专业领域行政法,包括环保法、消防法里,我认为这是规定得非常严格,非常具体的。
第四,加强了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比方说罚款标准原先是 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现在变成了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变为 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大大地增强了这个威慑力。因为很多中介机构安全上的评价等等作假的现象比较普遍。
常纪文:
第二,罚款的幅度比较大,原来有时候 1 万、2 万的标准,现在提高到 5 万、10 万,特别是如果发生事故的,对企业的处罚这一回大大地提高了。对于一般事故,可以处 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这个幅度也很大了,这是一般事故,一般事故就是一个人,两个人的死亡事故,当然还有金额方面的;较大事故就是 3—9 人的死亡,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重大事故是 10—29 人,处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就是 30 人以上的事故,处以 500 万元到 1000 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重特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10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罚款,这个罚款速度也是很大的,1000—2000 万元还是很有威慑力
的,配合其他的,比如行政处分等其他措施,包括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威慑的力量还是很大的。基于此,我个人认为,安全生产法最后修改应该也是中国最严格的专业领域行政法之一。
常纪文:
是,更加严格了。比如发生事故的,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那么不仅罚企业,最后还罚你企业负责人,比方说从上一年度一般事故你收入的 30%处罚,较大事故 40%,重大事故是 60%,重特大事故 80%的罚款,就是你上一年拿了 100 万的收入,发生重特大事故就罚款 80 万,如果说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在事故之后里不立即抢救或事故调查期间直接跑了的,就消失了,从上一年收入的 100%的处罚,如果你有 100 万的工资就罚你 100 万,当然还有其他的措施。当然,也严厉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比方说没有搞培训教育的,或者培训教育不如实记录的,或者没有搞隐患排查的,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的,也没有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演练的等等,以前一般都规定是责令改正,责令改正你还不改就罚款,现在规定责令改正的同时处以罚款,这是对企业有一定的威慑力。以前我们执法的时候,企业说你不能罚我,我责令改正,我马上改。他有个侥幸心理,现在就规定,你只要发现违法我就处罚你,这有一定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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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严格了。
常纪文:
法律责任对法律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法的神话的化身是个独角兽,现在的法律必须要有爪和牙,没有爪和牙的法律是没有强制力的,没有强制力的法律不可能实施得很好,这回安全生产法修改吸取了以前执法中的一些经验和教训,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全方位的加强。比方说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加强处罚,如果这个企业发生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原来规定一般是 5 年,5 年内不得再担任这个行业安全生产企业负责人,现在规定终身不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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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确实在以往的工作中会经常存在的现象。此次修法另一大亮点是加强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其实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适用于当下我们生产领域一个重点治乱的现实性要求,您认为这个要求会有怎样的推动作用和帮助呢?
常纪文:
事故调查方面,更加依法,更加规范,首先,对事故调查的原则做出修改,原来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尊重科学,这回改成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什么叫注重实效呢?就是我们总书记,总理,包括国务院安委会领导经常讲的举一反三,结果过了不久又发生第二次事故,比如黑龙江一个煤矿发生一个事故不久,好多领导班子下井,结果发生了爆炸事故,发生第二次伤亡事故,必须注重实效。如果发生了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对你各个方面提出了整改措施,原来没有规定的这回有规定,你落实到位没有,应该加强督促。很多地方发生了事故,事故调查机构提出了建议,最后没有落实。这回对整改的督促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做出了规定。比如如果不落实整改情况的,高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措施,此外,防止事故调查作假。这回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常纪文:
以前发生过一个事故,2005 年松花江污染这个事故是吉林石化爆炸,结果引发了二甲苯泄漏,就流到松花江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这回《安全生产法》在和《环保法》的衔接方面做出了规定,就是安全生产事故抢救过程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或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常纪文:
对,自发性的。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专业水平,并且经常加强演练,这回安全生产法修改还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要求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比如说和政府的互相衔接,有的时候应急救援预案很多地方是一大抄,你抄我的,我抄你的,互相抄,但缺乏可实施性,这回要求必须和政府的互相对接。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面,现实生活中这回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在很多地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比如煤矿、火灾这些事故以后,现场乱哄哄的,比如建委的人来了他也要指挥,消防的人来了他也要指挥,安监的人来了他
也要指挥,环保物业污染他也要指挥,县长来了指挥、市长来了指挥,省长来了指挥,中央来人他也要指挥,就乱哄哄的,你不知道到底听谁的,而且有的根本不懂专业,应该统一部署,统一布置,制定一个统一的机制,让专业部门发挥应急救援作用,这回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说明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根据情况采取紧急疏散等措施,这就是把这个现象给解决掉,服从统一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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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性的?
常纪文:
安全生产救援应该说全国各地的救援是比较好的,比方说国家已经在很多重点企业建立了国家级的安全生产救援基地,这个基地不仅为这个企业服务,还为这一片服务,突出了安全生产救援的区域化。这回《安全生产法》修改把这个巩固下来了,并且要求经常对于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要求建立全国性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系统,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特别是一种自愿性的,比如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区在社区里就有居民自己组织的,居委会牵头的消防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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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是第一位的,应急救援制度是否规范、科学也是非常重要的。此次修改在应急救援以及事故的处理方面有没有什么新的规定?
常纪文:
安全生产工作中,政府的责任是非常大的,但是这回遗憾的是没有规定,安全生产责任,政府承担的主要责任没有提及,环境保护有,这不得不说是个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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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此次修法在安全生产的监管方面也是下了很大力度,很多地方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从近期发生的多起重特大安全事故来看,一些地方政府不能够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也是有一定原因的,对于此次安全生产的监督,政府具有怎样的责任,您对此怎么看?
常纪文:
对,范围更广。因为安全生产是个社会法,所以要求更高。比如北京市安监局每个早晨都会花一定的时间对安全生产的管控,如果说有闪电、刮大风、下大雪、下大雨,北京电视台和其他相应媒体搞个字母提醒,这都是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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