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优秀范文】

发布时间:2022-06-27 18: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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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优秀范文】

 

 X XX 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水平,不断提升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水平,更好满足困难退役军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 5 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 号)、《XX 省社会救助条例》《XX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 7 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X 退役军人厅发〔2020〕50 号)和《XX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 7 部门关于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通知》(X 退役军人局发〔2021〕44 号)文件精神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帮扶援助的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帮扶援助的对象: (一)户籍在 XX 市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

 (二)XX 市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户籍在 XX 市的现役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等原因,以及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帮扶援助对象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焦、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帮扶援助的情形。

 第三章 帮扶援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体现尊崇优待。按照“普惠加优待”要求,在保障享有公民普惠待遇基础上,再给予临时性、过渡性帮扶援助,确保我市高水平小康路上退役军人一个都不掉队、现役军人家庭一户都不能少,实现共同富裕。

 第六条 立足济难解困。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及时对陷入困境的帮扶援助对象予以帮扶援助,解决他们的现实困难,传递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充分营造崇军拥军的浓厚社会氛围。

 第七条 坚持公平合理。分类分层帮扶援助,合理确定援助标准,严格援助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注重现实表现。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退役后现实表现好的,要优先予以帮扶。

 第九条 实行属地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要应帮尽帮,即时受理、限期办理,确保援助及时。

 第十条 实行一事一援助。帮扶援助实行一事一援助,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一条 实行多措并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挥退役军人

 志愿服务等,为帮扶援助对象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第四章 帮扶援助的标准及情形 第十二条 生活援助。

 按照“普惠加优待”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的生活补助(列“其他优抚支出”科目),体现优待性。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对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于次月停止发放增发部分的补助。

 第十三条 医疗援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发生符合我市医疗救助政策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障局按规定进行医疗救助,并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医疗救助比例基础上上浮十个百分点进行医疗援助,医疗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时不再进行医疗援助,医疗援助经费纳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预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民政局积极探索将医疗援助纳入“一站式”结报。

 第十四条 住房援助。

 (一)帮扶援助对象中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其现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

 的,优先列入住建部门危房改造计划或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按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政策给予补助,确保危房及时解危。

 (二)帮扶援助对象中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社会救助家庭,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教育援助。

 帮扶援助对象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申请,并优先予以救助。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市教育局筹措,视情况给予一定帮扶。

 第十六条 就业援助。

 帮扶援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其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且无法通过市场就业的,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帮扶,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 XX 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补贴;到单位就业的,给予单位社保补贴。

 第十七条 其他临时性援助。

 对于帮扶援助对象存在以下情形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帮扶援助:

 (一)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的退役军人,以及因战、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给予遗属一次性援助20000 元。

 (二)帮扶援助对象因见义勇为造成伤残的,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 5000 元;因见义勇为牺牲的,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 20000 元。

 (三)帮扶援助对象因火灾、自然灾害等情形,造成唯一住房严重损毁无处居住的,可以提出申请帮扶援助,属于修建的,修建后,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 5000 元;属于重建的,重建后,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 10000 元。

 (五)帮扶援助对象因病或意外在 1、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治疗,经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各类报销、补助后(不含医疗美容、矫正牙齿、医疗费用由第三方承担等)的费用;2、定点药店购买用于治疗的药品(不含购买保健品等)的费用:

 1.申请前的 12 个月内,个人承担部分在 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内(含 1 万元)的,按照 1000 元标准给予补助。

 2.申请前的 12 个月内,个人承担部分在 1 万元以上,2万元以内(包括 2 万元)的,按照 1500 元标准给予补助。

 3.申请前的 12 个月内,个人承担部分在 2 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包括 3 万元)的,按照 2000 元标准给予补助。

 4.申请前的 12 个月内,个人承担部分在 3 万元以上,4

 万元以内(包括 4 万元)的,按照 2500 元标准给予补助。

 5.申请前的 12 个月内,个人承担部分在 4 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包括 5 万元)的,按照 3000 元标准给予补助。

 6、申请前的 12 个月内,个人承担部分在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内(包括 10 万元)的,按照 4000 元标准给予补助。

 7、申请前的 12 个月内,个人承担部分在 10 万元以上,按照 5000 元标准给予补助。

 (六)帮扶援助对象其他情形的家庭重大变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给予帮扶援助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一事一议给予一定的帮扶援助。

 第五章

 帮扶援助的主要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市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实行市乡村三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代办机制,并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一)本人申请 由本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填写《XX 市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审批表》(特殊情况本人无法申请的可由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1.《XX 市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审批表》。

 2.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对其需要帮扶援助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是否符合各类帮扶援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三)市级审批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后,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在乡镇(街道)服务站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应及时通过乡镇(街道)或村(居、社区)服务站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紧急情况时,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可先行帮扶援助,事后再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帮扶助对象申请其他部门援助的,按原渠道、原程序办理,相关部门优先予以落实,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积极配合。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强化服务意识。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坚持以退役军人为中心,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

 提升服务效能。按照“一次办好”的要求,简化程序、优化服务。要坚持实行“村(社区)级周探望、乡镇(街道)月走访、县级季联络”,结合春节、“八一”等重要节日节点开展走访慰问,了解帮扶对象实际生产生活状况,强化责任意识,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

 第二十条 强化资金管理。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十一条 强化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严禁优亲厚友,严禁弄虚作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具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认真、缺乏责任心,弄虚作假、优亲厚友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试行,试行期限截止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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