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生家长安全责任状(2022年),供大家参考。
学生、家长安全责任状 尊敬的家长,亲爱的同学:
为了有效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 XX,特拟订本责任书。
一 、家长对学生应承担的安全教育责任和监护责任 1.家长应经常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安全教育 2.家长应对子女存在安全隐患的不良行为(如旷课、夜不归宿;翻越围墙、门窗;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擅自攀高;私拉电线,乱接电源;在校园玩火、玩电、玩爆竹、玩锐刃钝器物、在宿舍用火;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携带管制刀具;自杀、自伤;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和网吧;违反教育教学活动安全规定等等)进行教育和矫正。
3.学生的监护人是父母(包括父母委托的监护人或依法裁定的监护人),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没有监护关系(《办法》第七条)。
4.学生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家长知道应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预防未成年人法》第十六条)。
5.监护人应对监护对象的行为负责;不得让外住学生脱离监护单独居住(《预防未成年人法》第十九条)。
6.学生由于自身的行为过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教师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教师无法律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如旷课、夜不归宿;翻越围墙、门窗;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擅自攀高;私拉电线,乱接电源;在校园玩火、玩电、玩爆竹、玩锐刃钝器物、在宿舍用火;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携带管制刀具;自杀、自伤;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和网吧;违反教育教学活动安全规定等等),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⒊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但未告知教师,教师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办法》第十条第(三)款)。
⒋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教师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办法》第十条第(四)款)。
⒌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⒍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⒎学生自杀、自伤的(《办法》第十条第(三)款)。
⒏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办法》第十条第(五)款)。
⒐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⒑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⒒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⒓ 因学校教职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办法》第十四条)。
⒔家长教育不当,监护不力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⒕教师教育及管理行为并无不当,完全由学校以外的人员过错造成的。
⒖其他在教师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或者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款,第十三条(四)款)。
三、附则 本责任书经学生和学生家长签名后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和学生家长签名之日到 20XX 年 1 月 31 日。
学生签名:
年级
班
家长签名:
XXX 中学 班主任签名:
20XX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