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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大学信息公开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促进学校校务公开,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在学校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原则)
学校公开信息,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及时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 xx 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五条(领导小组)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分管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监察处、保卫部(处)、宣传部、工会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制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审议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三)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四)检查各单位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七条(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能)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能是:
(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订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建设和维护 xx 大学信息公开网; (六)对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实际效果作跟踪评估,收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七)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监督检查办公室的职能)
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第九条(其他相关单位的职责)
学校各单位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各单位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工作内容接受学校定期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单位负责人工作考核。
第三章 信息公开主要内容 第十条(范围区分)
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一条(属性界定)
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学校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属性、公开的范围和途径。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应当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广泛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三条(依申请公开)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不予公开)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其中符合第(一)项所列情形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的保密及批准)
信息、动公开的信息任制的考核范围,做好考核评估工作;学校对信息的公开采取保密审查机制。学校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xx 大学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主动公开的主要形式)
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有:
(一)网站 xx 大学主页、xx 大学信息公开网、学校各单位网站,是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途径。
(二)其他媒体 学校综合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校内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年报、会议纪要、会议简报等方式,及时公开信息。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查询学校信息。
(三)重要会议 学校定期在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会议上通报学校重要改革、发展与决策信息。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依申请公开的申请环节)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
信息公开办公室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信息的用途。申请人向学校提出要求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否则不予提供。
第十八条(申请人信息的核实)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信息公开,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十九条(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学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公开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应当公开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五)不属于学校公开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依申请公开的答复期限)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有效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各单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许可,申请人不得对他人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信息透露给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收费)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考核)
学校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
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