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不含疾病应急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等;
(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
(三)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救助(不含取暖救助);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救助;
(六)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
前款涉及部门以下简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
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共享。
省、市人民政府根据救助任务、财政状况等因素,对下级人民政府给予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补助。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建立社区困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统一受理的社会救助服务平台,明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和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捐赠、帮扶、志愿服务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禁止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
禁止威胁、侮辱、殴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
第九条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或者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二)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前款所称困难家庭,是指家庭经济状况(含收入和财产)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一定幅度的家庭,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第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和
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统一城乡和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的具体申办程序,由省民政部门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自批准之日次月起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应当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具体增发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
医疗救助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因患大病,且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收入
家庭标准的人员;
(五)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特(慢)病门诊医疗、普通住院医疗、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等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应当给予前款规定的补贴、补助;对其他人员,可以给予全部或者部分种类的补贴、补助;对特(慢)病门诊医疗、重特大疾病医疗自负费用,可以按病种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标准包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救助额度和病种,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但不得设置起付额度。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费用的结算,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医疗费用同步进行。
第十九条
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第四章
教育救助
第二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孤儿,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孤儿,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不同教育救助对象和教育阶段,分别采取下列救助方式:
(一)对学前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发放入园资助金;
(二)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给予生活费补助;
(三)对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救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
(四)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救助,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五)对在高中教育阶段、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孤儿,免除学费;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救助方式。
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教育救
助。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救助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对象情况,扩大教育救助范围,提高教育救助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向就读学校提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由幼儿园、学校报教育部门审核和确认;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由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和确认。
对不能入学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育救助。
第五章
住房救助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家庭,给予住房救助。
第二十五条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和公布,并适时调整。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后的衔接,确保救助标准适当和租金水平合理。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住房救助的,应当定期申报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未按照规定申报的,暂停住房救助。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取消住房救助。
第二十七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取暖困难的家庭给予取暖救助。取暖救助的对象、标准和方式,由市民政部门XX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章
就业救助
第二十八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采取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
第二十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第三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并接受其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县民政部门应当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就业后,一年内其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或者部分计入家庭收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篇二: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社会救助实施活动方案1(一)规范机制,各类救助工作井然有序
1、截止--年5月,全镇共发放低保、医疗救助等--元,其中镇负担--元,市、区负担--元。
其中:
(1)最低生活保障:4267人次,--元;发放粮油卡、临时帮困补助券2305人次,145267元;居民医补412人次,--元;节日补助545户,--元。
(2)重残无业:1024人次,--元。
(3)医疗救助:135人次,--元,其中,区级医疗救助:91人,--元,市级医疗救助:44人,--元。
2、积极开展节日帮困送温暖活动,--年春节,镇三套领导班子走访慰问特困家庭、大病重病对象共47人次,--元。
3、1-5月发放特困家庭个案市民帮扶、一次性临时补助10人次,--元。
4、--年第一第二季度发放支内知青帮困补助13360人次,--元。
(二)宣传政策,做到完善制度阳光操作
1、依法办理,公开公正
低保工作开展以来,我镇按照上级民政部门要求,充分利用社区宣传窗、政务公开栏、居民楼道信息栏等宣传阵地,以张贴、分发宣传单、开展政策咨询活动等形式,广泛宣传低保政策,并将低保办法规定的申请、审批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向居民群众公布,做到家喻户晓。并当低保对象在申请时和批准后,严格按照市、区低保办法要求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实行无条件申请、有条件审批,并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始终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2、业务培训,熟知政策
我镇于5月15日开展了为期一天的--镇--年社会救助工作培训会,会议邀请了副镇长--策做了会前讲话,共有60多名居委社救工作协理员和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出席参加学习,期间,区民政局社会科佘科长为我们分析了--镇低保享受的现状,并讲解了低保申请条件和受理过程,使居委低保工作协理员明确了低保的操作规范和流程,这有利于低保救助工作的依法进行,也有助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每月能按时足额地发放到低保居民手中。
培训还通过区委党校特邀华师大的心理培训师许荻枫上了心理与沟通的课程,讲解如何更好地与群众沟通,如何倾听百姓心声,如何切实解决群众困难。一天的培训可谓受益匪浅,从政策上使协理员们更为了解知晓,从心灵上让大家更能站在群众角度换位思考。
3、程序规范,动态管理
按照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我镇每个季度都将对全镇800多人次的低保居民进行复审,在此过程中,要求低保户提供相关纸质材料,在我们进行户籍、婚姻状况、家庭人员变动等一系列初步审核后,再将其送市收入核对中心进行审查,并密切关注核查结果,对于不符合享受低保的人员,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该保的一个不漏,不该保的“人情保”、“关系保”、“威胁保”坚决不保,并对于停止低保的人员逐个电话通知,解释政策。对于收入有变化的低保对象,及时更新其低保金额,切实做到“动态管理”。在今年的两次复审中,净减低保73户,164人。最后,还要对所收材料证明进行整理、做好归档工作,这样有利于社区的低保工作呈现出健康有序的良好发展态势。
(三)拓宽渠道,实施特殊人员特殊关怀
1、元旦走访,寒冬送温暖
元旦春节期间,为了让更多困难群众能够感受到社会温暖,确保广大群众能过一个愉快祥和的佳节,我镇精心安排了镇三套班子、条线部门负责人对镇上47户困难家庭进行走访慰问,在走访前,我镇认真准备了慰问品和慰问金,在走访过程中,送到困难群众心中的不仅是这些慰问品、慰问金,更多的是将一份关怀、一声问候、一股暖流送到群众家中,各领导都关切询问了困难户的生活现状,耐心聆听了群众面临的困难,本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进一步了解群众疾苦,促进了--镇和谐发展。
2、爱心企业,慰问困难家庭
端午节前夕,在副镇长章群策的陪同下,--集团总经理黄文财、总监刘晓等一行人带着爱心与祝福,来到了困难学生吴--和患尿毒症10多年的大重病患者
马艳萍家。--集团黄总亲手送上了慰问金与礼物,并详细询问了他们学习、生活情况,鼓励他们树立信心,积极面对困难、战胜困难。
社会救助实施活动方案2一、广泛宣传,扩大政策知晓率。
建立了“社区—(单位)小区—楼栋”宣传网络。大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一是在社区内张贴横幅宣传标语5条;二是发放宣传资料200多份,每个小区内都有固定的宣传栏,大大提高了社区居民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率。
二、开展以低保救助为主,其他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工作。
根据困难家庭情况分类施救,做到应保尽保。上半年新增低保对象32户,保障人口61人;为13个大病救助对象申请了医疗救助。为特困户居民覃遵战解决临时救助500元。
三、遵守社会救助工作原则,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
一是配合县社会救助局和镇民政所,对社区内已享受城镇低保对象进行了一年一度的年审,社区低保户221户(其中三无对象10户、特困对象132户、边缘户79户),年审走访对象201户,年审入户率达91%,经过年审,提标的有8户;停保的8户(家庭收入有所改善),农村低保年审排查5户,取消1户(死亡),其余4户维持原标;并将结果进行了公开。二是对申请低保的对象严格按照政策、审批制度和程序进行办理,上半年共走访调查申请对象43户,报批32户。
摸清了残疾人底子,并进行了分类,至5月31日止,我社区共有残疾人125人,有46人享受低保。
及时准备地上报了殡葬改革信息资料。至5月31日,我社区共死亡居民12人,其中单位职工9人。
完善资料,各类报表上报及时准确。一是对社区内低保户做到一户一档管理制,做到资料完整、内容齐全;二是第月各类报表报送及时准确,按月装订,以备归档;三是其他资料(优抚对象、残疾对象)力求完善,装档备查。
社会救助实施活动方案3一、救灾救济工作
20--年我市范围内遭受了较为严重的内涝、低温冷冻、风雹、洪涝、病虫等自然灾害,给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据统计,全市农作物受灾面积
267058公顷,占播种面积的58%,绝收面积102885公顷,占受灾面积的39%;受灾人口371922人,占农村人口的52%,紧急转移安置灾民498人;倒塌和损坏民房1357间;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805万元。
(一)加强领导,及时部署救灾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十分重视救灾工作,在灾情发生后,积极组织民政、农委等有关部门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帮助灾民解决种子、生产资料、资金和恢复重建的困难问题,尽一切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市政府适时召开了全市防汛工作会议,专题部署了防汛备灾工作。市民政局多次下发通知,下派工作组15个40人次,督促各地做好防汛备灾、灾情报告和灾民救济工作,确保了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全市严格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得到省厅的肯定。
(二)严格资金管理,保证灾民基本生活。全市在进行全面救灾款自查的同时,接受了审计、人大等上级有关部门近半年时间的延伸审计和监督检查。针对基层救灾物资管理不规范问题,市局8月份制定出台了《社会捐助款物和救灾物资管理规定》,提高了全市救灾管理工作水平。年初,通过2次调查,制定了全市20--年春夏荒灾民救助方案,采取灾民自救、政府救济、社会帮扶、互助互济等形式,有效开展灾民救济工作。全市发放灾民救助卡3.86万个,实施政府救助12.9万人次,安排救灾款591万元,确保了需救济灾民每人每月30斤口粮。
(三)积极构建灾害紧急救援体系。我市切实加强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在4月份启动了灾情会商制度,并建立了灾情会商的联络体系和会商工作人员库。按照《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内容,重新修订了《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完成《市灾民紧急转移安置预案》、《市敬老院火灾紧急事件处置预案》的起草工作。确保按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积极引导灾民生产自救。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向灾民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群众树立抗灾救灾意识,自救自立,充分发挥救灾主体作用。各县(市)区政府积极协调,统一组织向修路、采矿、运输、建筑、林业生产等周边市场和外地转移劳动力10万余人;并号召灾民进山采集山产品,从事工商副业,发展庭院养殖和畜牧等增加农民收入。
(五)积极推动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积极推进社会捐助工作。在市福彩公益金资助下,由市区民政部门建立了1处示范性“慈善爱心超市”,对市区特困优抚对象和城市低保人员进行救助。目前,也已经建立慈善超市,其他县的此项工作正在积极运作,可望在每个县(市)区建立1处或多处慈善超市。为配合慈善超市的启动,全市认真开展捐助月活动,共接收捐款0.92万元,物资4万件。此外,由于积极争取,得到省厅3个项目22万元的老区改造资金支持。
二、城市低保工作
截止12月末,全市保障人员78743人,月发放保障金497.1万元,累计发放保障金5836.9万元。全市城市低保人均补差达到63元,超过省里要求的人均补助60元的目标。
(一)强化和规范动态管理。继续推进“城市低保规范服务年”活动。今年2月份修订出台《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于4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将保障人员分类动态管理和核查,及时办理增发、减发、停发保障金手续,确保保障人员有进有出,保障金有升有降。截止年末全市比上年新增保障人员6582人,停发5685人。全市各地实行了微机备案和“一户一档”管理,在媒体上公布了热线电话,实行首问责任制,没有因工作失误越级上访问题。
(二)严格资金管理。年初,全市落实地方财政低保资金预算540万元。省拨我市4229万元转移支付资金全部下拨到位。在国家补助资金没有及时拨付的情况下,全市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由地方自筹资金按月垫付发放保障金,做到了足额按时发放,维护了社会稳定。6个县(市)区通过银行、邮政部门全部实现了保障金社会化发放。
(三)切实提高低保水平。按省的有关要求,将提高低保水平工作列入市委“6项利民行动、办好26件实事”实施方案。经过大量的调查测算、汇报争取工作,6个县(市)区均提高了保障标准(目前为市区150元、县127元、其他县市120元),平均上调了17%。同时还实行了分类施保,各地对重残、重并鳏寡孤独、学生和70岁以上老人给予加发10%-20%低保金的照顾。
(四)积极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按省统一部署,于5月中旬开展了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调查摸底工作。据调查,全市低保人员中患大病和常见病人数分别为
4203人和15300人,占低保总人数的5.4%和20%,因病致贫人数为35180人,占低保总人数的45%。为进一步推进开展城市医疗救助提供了基础数据。抓住出台《保障办法》的契机,还制定落实了保障人员就业、就医、就学、住房、法律援助等内容的救助政策。为鼓励就业,对市区主动申报就业收入的低保人员实行了为期3个月“低保渐退”制度。
(五)深入开展社会保障试点工作。按试点工作要求,民政部门承担领取失业救济期满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低保,和对无力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本人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的工作任务。主管领导和救灾救济科人员都被抽调到市试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任职,在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的同时,利用全市试点动员会的机会,对各县(市)区领导进行低保业务培训。同时配合劳动部门对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进行核定,保证了城镇社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社会救助实施活动方案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以科学发展观推进“五个九龙坡“全面协调发展为指导,围绕“保发展、保稳定、保民生“这一主题,大力宣传国家、--市和我区社会救助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社会救助工作透明度,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努力构建和谐九龙坡。
二、活动时间及安排
10月8日至10月30日,为普遍宣传时间。10月16日至22日,为集中宣传周时间。10月16日(星期六),区政府将在杨家坪步行街举行集中宣传活动。各镇、街集中宣传周期间的具体活动时间自定。
集中活动安排:
时间:16日9:30分
地点:--议程:区领导讲话,与会区领导和机关部门领导向80名困难群众代表发放慰问品,文艺演出,民政局相关科室现场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咨询和宣传。
人员:--各派30名群众代表,九龙镇、中梁山、石桥辅、渝州路各派20名群众代表,由镇街分管领导带队参加(8个镇街参会的群众代表中,各镇街选择
10名困难群众代表上台领慰问品,其中低保户、城镇“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均要有所体现)。
三、活动组织
区政府在杨家坪步行街,举行集中宣传活动,机关相关部门、新闻信息中心等成员单位参加,区民政局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活动协调工作办公室具体承办。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抓好宣传工作的落实。
四、宣传内容
本次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内容主要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乡医疗救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慈善捐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及法律法规。
五、宣传形式
(一)电视网络宣传。通过播发新闻、播放专题片、政策下载、咨询答疑等形式,在重庆电视台“九龙60分“和九龙坡区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宣传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和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情况,宣传报道各镇街开展社会救助宣传活动的有关情况。
(二)设立站台集中宣传。区政府拟在杨家坪步行街进行一次集中宣传。各镇街要因地制宜,在繁华路段、利用赶场天等机会采取设宣传咨询站、播放广播、赠送资料、散发传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过往行人、群众大力宣传民政救助政策。
(三)其他宣传形式。利用板报、墙报、公开栏、标语、座谈会以及联系走访困难群众、召开村(居)民代表会、户主会、楼栋院坝会、走村入户等方式,将救助政策送给老百姓,将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递给老百姓。
六、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相关部门、各镇街要充分认识宣传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认真抓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把“保发展、保稳定、保民生“的服务理念融入宣传活动之中,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宣传学习机制。社会救助政策宣传重在基层,各镇街要抓紧成立宣传活动工作组,迅速做好宣传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并报区民政局备案,确保宣传活动正常开展。
(二)认真组织业务培训。举办镇(街)和村(居)民政救助工作业务培训班,熟悉业务,弄清政策,切实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三)注重创新,讲求实效。各镇街要结合各自实际,精心组织开展救助政策进社区、进村社宣传活动,积极普及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活动要贴近社会、贴近实际、贴近百姓、贴近生活,要与当前开展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基层党组织联系服务群众“三项制度“、大走访大下访、三进三同三个一等活动联系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活动的广泛性和实效性。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区相关部门、各镇街要认真总结活动开展的情况、经验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便于下一年开展宣传活动时改进完善。
篇三: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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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苏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苏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保边缘困难人员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方针,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市、县级市(区)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及工会、残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部门及组织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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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使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各级人民政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在本级政府部门(机构)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明确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九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救助政策、救助资源、人员管理和经办服务,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模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一门受理、一表登记、协同办理”救助申请服务窗口,明确受理、分办、转办、反馈流程和办结时限,及时登记、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政社联动”的社区网格化管理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形成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机制。
篇四: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3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第1篇
2022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民政部要求,省民政厅决定在4月份集中开展《办法》学习宣传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此次活动有序推进,成立县民政局学习宣传《办法》活动领导小组。
二、活动内容
学习宣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根据民政部印发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提纲》,全面开展学习宣传《办法》活动,认真领会《办法》的重要意义和内容实质。
三、活动安排
(一)准备策划阶段(3月24日--3月31日)。
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县民政局成立学习宣传《办法》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学习宣传《办法》活动实施方案,下发至各乡(镇、区)和局属各单位。印制社会救助宣传单和宣传光碟,向社会和基层干部群众广泛宣传。各乡(镇、区)根据实际制定本级学习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4月27日)。
组织召开全县学习宣传《办法》活动动员大会,各乡镇民政所长、敬老院长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局机关全部干部职工均要参加动员大会,邀请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保、公安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合力做好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办法》专题培训,开展座谈讨论,研讨宣传《办法》的有效手段和方式方法。
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入基层给困难群众、受助群体,详细讲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各方面政策。同时,要充分利用#络、广播、电视台、报刊杂志、民政工作群、宣传栏等载体,并通过设立咨询台、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大力宣传《办法》,让群众了解《办法》内容,理解、支持社会救助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全面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根据《办法》精神,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重新梳理社会救助有关制度与规定,并加以修订完善,结合民生工程实施,制定新的社会救助配套政策,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完善相关程序。
(三)汇报总结阶段(4月28日--4月30日)。
各乡(镇、区)要及时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将学习宣传《办法》的典型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等形成总结材料。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各级各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并向社会和基层干部群众广泛宣传普及。要将《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相结合,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与解决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与“大爱民政为百姓,真情服务暖民心”主题活动相结合,统筹规划,有序组织,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把握重点,主动宣传。要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提纲》,全面介绍《办法》的重要意义和内容实质,重点阐释《办法》的最新规定和创新突破,准确把握《办法》实施中的制度衔接和责任要求。对于《办法》涉及到的疾病应急、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内容,要主动与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保、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合力做好宣传工作;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和群众的大力支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广泛宣传,注重实效。要充分利用好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居)公示栏等公众场所,因地制宜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政策宣传。要加强与有关新闻单位的密切合作,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站、微博、*等新媒体,通过举办讲解培训班、开辟报刊解读专栏、进村入户讲解、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使社会救助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省民政厅将把《办法》学习宣传工作列入2022年社会救助绩效考核。请各乡(镇、区)在4月5日前书面报告实施方案,4月27日前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
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第3篇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救助取得巨大成就,但同时也还存在着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
今年5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办法》将社会救助上
升为根本性、稳定性的法律制度,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解决急难问题构建起完整严密的安全#。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办法》首次将救急难、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针政策纳入法制安排,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告别“碎片化”,确立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络
《办法》涵盖十分全面,包括了8项社会救助的具体条件和内容,确立了一个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络。
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与以前相比,为确保特殊人群的基本生活,《办法》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整合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办法》还进一步确定了具体供养内容。
对于受灾人员救助,《办法》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要为受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对属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受灾人员,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此外,还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
在医疗救助方面,《办法》规定了申请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此外,还规定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
在教育救助方面,《办法》规定,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并规定国家对在高中、大学就读的最低生
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在住房救助方面,《办法》规定,对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明确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对于就业救助,《办法》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同时规定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此外,还加强了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救助的衔接。
在临时救助方面,《办法》规定,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此外还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定了救助规范。
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办法》明确了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在具体措施上,《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机制,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为促进区域之间社会救助事业均衡发展,《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中救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办法。《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制定层级,由原来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升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此外,《办法》还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
《办法》明确了政府在社会救助筹资中的主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办法》要求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办法》健全了社会救助经办管理体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申请人遇到特殊困难、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经办机构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或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篇五: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方案
根据《XX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X政办〔2016〕X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等流动遇困群众救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和以人为本、政府负责、严格监管、协同配合、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制度措施,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监管责任体系,加强区域和部门救助联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积极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衔接,加强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预防和减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不断加强和改进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及时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实现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切实保障好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三、实施范围
(一)救助范围。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二)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反家庭暴力庇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
四、资金保障
年初,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科学合理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统筹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县统筹解决。同时,各市、县(市、区)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救助管理机构正常运转。
五、工作要求
(一)完善领导协调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工作要求,结合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部署,进一步完善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协调机制,有效发挥协调机制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辖区内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和决策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民政部门承担协调部门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织密编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救助网络和责任体系。
(二)强化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机制。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
篇六: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一系列社会救助法规、政策、办法,规范我街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切实加大管理力度,纠正和防止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中的违规现象,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通知》(湘民办发23号)和市民政局下发的《xx市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决定在全街范围内开展一次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通过组织开展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基本做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的目标,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发展。
二、“阳光行动”领导机构
街道成立社会救助“阳光行动”领导小组,由文鸣任组长,周珍华任副组长,刘少珍、韩路梅、阳伟荣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少珍任办公室主任。
三、基本原则
(一)依据城乡低保有关法规政策清查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分级落实的原则。
(三)重新审核审批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阳光”清查的原则
四、工作重点
要对全街在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排查。
重点清理的对象是为:
1.社会转型过程中特殊群体成建制纳入的城市低保对象;
2.购房、购车、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从事个体工商业、有资产性收入等家庭生活条件明显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3.缴纳社保或购买商业保险金额较高,家庭成员中有领取退休社保金、大学毕业或成年已正常就业、国家工作人员、村(居、社区)两委干部,有正式工作单位和稳定收入来源等家庭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4.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法定义务人而不尽义务的低保家庭;有子、女且具有供养能力,或年满60周岁仍有生活来源的低保对象;
5.出现以下情形一律停保:三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外出打工或离开居住地3个月的;消费水平(连续3个月的水费、电费、话费)超过保障线的;有劳动能力自谋职业经就业介绍并与用工单位协商安排而不就业的;义务教育自费择校或自费读私立学校的;企业改制或土地征收后获得补偿可以一段时期维持生活的;因参与打架、赌博、斗殴、酗酒滋事等造成不良影响的;通过信息对比收入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自然减员的(如子女分家,家庭成员死亡,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且丧葬费用补偿完毕的)。
6.其它不符合城市低保规定的。
五、工作方法和步骤
此次“阳光行动”从5月开始至9月结束。共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联合清理核查阶段(5月-7月底止)。核查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分五个步骤进行:
1.宣传发动。社区居委会要结合辖区实际,通过张贴公示等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要召开“阳光行动”动员会,邀请社区居民代表参加,通过动员部署,使社区居委会特别是救助对象知晓社会救助政策,明确清理核查活动内容。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
2.入户调查。街道成立联合入户调查组,成员为民政办全体工作人员、社区民政专干共13人,调查方式是采取地毯式排查,分片包干,分工负责,做到逐户上门,不漏一户;调查方法上,既要充分用好传统方法,又要创新方法,通过信息比对,从税务、社会保险、交通、公积金等部门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还要突出核查重点,重点对象是除城市低保a类对象以外的其它类别对象,在调查的同时,做好信息采集和资料整理工作,由专人填写《清理排查情况登记表》、《清理排查情况汇总表》。
3.民主评议。此次清理排查是重新洗牌,社区居委会对所有入户调查对象,要逐一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要逐级上报,没有经过民主评议或民主评议不通过的,不得上报,民主评议还要依家庭困难程度提出分类施保的意见。评议小组要有充分的代表性,以街道民政办为单位牵头,民政局派人参加,成立以街道干部为组长,社区居委会干部、群众代表、救助对象等参加的评议清查小组,分片举行集中评议或民主听证。
?不合格党员。
4.阳光公示。对清理核查情况要及时进行公示,将所有低保对象名单和举报电话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为xxxx
整改规范。对经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清退;对一些符合条件还没有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履行审核审批手续纳入。对不规范的工作环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二)街道民政办在联合清理核查的基础上,对各社区存在的问题认真提出处理意见,逐项督促整改落实。通过检查,形成工作总结,检查结论作为“两创”活动考核验收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按受区民政局检查验收阶段(9月)。各社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并将资料整理归档,制度编印成册并上墙公开,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做好迎检准备。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以城市低保对象为重点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既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落实民生,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民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实需要,更是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一定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阳光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清理核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厅的要求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以城市低保对象为重点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成立由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阳光行动”领导小组,抽调专门人员为成员。要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强化街道民政办责任,建立干部分片负责制,做到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要加强与监察机关、纠风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清理核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注意工作方法,扎实稳步推进。这次“阳光行动”涉及到广大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涉及到不同群体对救助政策的不同解读。因此一定要把握方式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免产生新的矛盾,防止不稳定的现象发生。一是要加强同各方面的沟通协调。特别是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工作,做好与救助群体的解释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加强政策的整合。在清理核查期间不得停发、滞发城市低保对象的低保救助金、五保对象的五保供养金;对被清退的城市低保对象,如果家庭确实还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临时救助方式予以解决。
(四)把握工作重点,务求取得实效。各社区要紧紧抓住清理核查这个重要环节,抓住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认真进行清理核查,对现有的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梳理,从而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对象的审批,落实社会救助各项政策,加强我街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确保社会救助政策执行到位、规范运行。要通过“阳光行动”,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基础工作,建立规范化社会救助工作台账,规范档案管理,规范民主评议的组成人员;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基础制度,根据中央和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并具有前瞻性的群众利益维护和保障机制。
篇七: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社会救助方案
社会救助方式具体如下:一、社会救济社会救助一词,有些也称为社会救济。
通常来说,救济是一种消极的救贫济穷措施,基于一种同情和慈善的心理,对贫困者行善施舍,多表现为暂时性的救济措施;而救助则更多反映了一种积极的救困助贫措施,作为政府的责任而采纳的长期性的救助。二、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所谓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关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作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必需求,确保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
三、公共援助也称为公共援助。在实际操作中,通常的作法是、依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必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确保线,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确保线而生活发生困难时,都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
社会救助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常性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是包括城乡最低生活确保、乡村五保供养、乡村特困户生活救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
第二,紧急救助制度。紧急救助主要是指发生自然灾害状
况下的对灾民的紧急救助和应急救助行动。也包括对灾民延续一段困难生活的救助和民房倒房重建与修复工作的救助。
第三,临时性的救助。临时性救助主要是指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漂泊乞讨人员,包括漂泊儿童的救助。
第四,支持倡导展开社会互助活动。通过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培育和发展公益性的民间组织,以及倡导展开群众之间经常性的互助互济活动,来达到社会互助,对困难群众起到扶持作用。
社会救助的八大内容有:
1、最低生活确保
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是确保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补贴,是为贫困人口提供的一种救济。它具有临时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确保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增加,超过了规定的救济标准,则不再享受最低生活确保救济。
2、特困人员供养
国家对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作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列入特困人员供养名单。
3、受灾人员救助
指的是遭受了自然灾害的受灾人群,基本生活得不到确保的人们规定的一种补助。
4、医疗救助
指的是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它通常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下,社会广泛参加,通过医疗机构针对贫困人口的患病者实施的恢复其健康、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救治行为。
5、教育救助
指国家或社会团体、个人为确保适龄人口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在不同阶段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同学提供物质和资金援助的制度。其特点是通过减免、资助等方式帮助贫困人口完成相关阶段的学业,以提升其文化技能,最终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
6、住房救助
指政府向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必需要确保的特别家庭提供现金补贴或直接提供住房的一种社会救助项目。其实质和特点就是由政府承当住房市场费用与居民支付能力之间的差额,解决部分居民对住房支付能力不够的问题。
7、就业救助
是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党和政府各项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落实以及就业服务机构为主的有关部门的具体帮助,实
现再就业,以此达到增加家庭劳作收入,摆脱贫困的目的。
8、临时救助
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别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参照资料:
搜狗百科-最低生活确保
搜狗百科-特困人员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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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社会救助,确保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确保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确保等部门,按照各自使命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确保等部门,按照各自使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当。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确保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进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执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激励、支持社会力量参加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确保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确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确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确保。
第十条
最低生活确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状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确保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确保,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看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检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
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确保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确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确保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确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纳必要措施给予生活确保。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确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确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确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确保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确保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作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确保、最低生活确保、孤儿基本生活确保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状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
1、个案工作方法的运用:
(1)个案工作方法在贫困救助中的功能。
(2)运用个案工作方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社会工作师通关秘笈!
注意的问题:
(1)要尽可能主动接触贫困者,并对其说明何为要接受专
业人员的帮助,说明这种帮助的性质与程序如何。来源:考试大
(2)注意对服务对象的引导,从与贫困者接触开始,就要向他们说明他的问题、所处的情境以及应努力的方向。
(3)要正视救助对象实质必需要的满足,也就是说对救助对象的一些生理、物质,以及精神方面的实质必需求,要及时提供。
(4)注重资源协调。
2、小组工作方法的运用:来源:
(1)小组工作方法在贫困救助中的功能。
(2)小组工作方法在不同群体中运用:
A、由救助对象子女参加的成长小组,能够帮助他们互相接纳,彼此支持,并培养他们积极的生活态度、健全的人生价值观和合格的人际关系。
篇八: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为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促进社会救助工作依法规范、阳光透明、公平公正,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__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__政〔__〕__号)、《__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_政〔__〕_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与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相衔接的社会救助体系,构建体系完善、机制健全、标准科学、高效快捷、城乡统筹、衔接互补、区域均衡的社会救助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据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条件,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居民家庭实施低保救助。按照我县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进一步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逐步缩小城乡保障差距,实施城乡一体化。进一步加大分类保障力度。严格按照居民家庭申请、乡镇受理审核、县民政部门核对审批等工作程序进行办理;把好受理、审核、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听证(民主评议)、公示和监督关口;落实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
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水平。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之间的衔接,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各乡镇应及时掌握辖区居民生活情况,主动及时为符合条件人员依法办理供养。有条件的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应设置专护区,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集中养护需求。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重病儿童生活救助制度。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建立县、乡镇二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制定《__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救灾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后重建相衔接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及时诊治。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完善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灾情评估制度,完善灾情统一发布机制;加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能力建设,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引导建立灾害保险机制。完善救灾资金分配和管理制度,确保公平、公正、透明,有效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委、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委、县市监局、县地震办、县气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困难群体、困难家庭严重精神病患者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医疗救助覆盖范围,合理确定救助比例和封顶线,进一步减轻重病患者家庭的负担。加大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投入,确保医疗救助需要。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困难居民应保尽保。民政部门要会同卫计、人社、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给予应急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县卫计、人社、民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困难家庭中的严重精神疾病患者开展医疗救治和医疗救助工作。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委、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建立并完善教育救助体系。完善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就学资助政策体系。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教育救助对象,采取减免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伙食费、住宿费、课外教育活动费,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对在本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残疾学生,是寄宿生的,给予贫困寄宿生生
活费补助。对在本县公办或有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本县低保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残疾人家庭儿童、烈士子女、重大疾病以及因灾难等原因导致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对在本县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在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和校内资助,残疾学生、孤儿等优先,其中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孤儿可以享受免学费、免住宿费、免书本费。对在本县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在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和校内资助。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落实住房救助政策。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制度,通过实物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救助。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管养机制,明确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优化办事程序。民政、扶贫、残联、住建、财政、公安部门要逐步健全申请审核机制,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依法做好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审核工作。完善轮候制度,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即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优先安排解决,依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重点资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安全住房要求,规范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深入推进就业救助。鼓励就业救助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扶持。利用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社区和社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为就业救助对象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岗位和政策援助等服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通过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逐步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建立稳定的临时救助资金渠道和临时应急救助快速响应机制。加强救助网络建设,健全完善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制度和常态化联动巡查机制,及时掌握本辖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加强监管、早期预防和干预,根据其意愿实施有效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区。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县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和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职能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受理、认定、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村(居)委会要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公益组织和团体要积极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二)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站为依托,统一受理和转办救助申请。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性服务平台,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同办理机制,制定转办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落实部门责任实现快速分办处置,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救助申请。
(三)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四)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构建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准确、高效、公正。
(五)建立社会救助档案分级负责制。将城乡救助档案纳入救助工作内容,做到救助档案工作与救助工作同步布置、检查、验收,确保城乡救助档案的全面建立和完善。救助档案应做到一全、二分、三有、五定、六统一的档案管理标准。
(六)建立救助对象定期复核制度。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困难家庭,应当每年复核一次。家庭经济状况和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救助家庭,应当每半年复核一次。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救助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县民政局进行定期复核。
(七)建立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制度。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由村(居)委会或乡镇按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取消社会救助的变更手续,并在其救助档案中进行相应登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议事、协商、决策作用,统筹做好各项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研究解决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等问题,共同推进社会救助工作。
责任单位:县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明确工作责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应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队伍建设。逐步改变城乡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专业性弱、待遇低、工作难度高的局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聘用人员的方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同时,要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技能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大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委、县卫计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县政府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要公开救助条件、标准、程序以及受助对象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社会救助阳光透明、公平公正、依法规范。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巩固和深化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动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有效落实,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提高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省、市、县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____年9月底在全镇开展一次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活动,并推进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现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题,以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我镇社会救助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推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规范实施,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更好实现阳光低保。
二、重点任务
(一)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错保、漏保问题和推行阳光低保为重点,以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为主要手段,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开展全面排查,坚决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有效促进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实施。
(二)以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为重点,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方式,完善社会救助窗口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基层为民服务水平。
三、具体内容
(一)集中开展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活动。
1.全面复核低保对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对本镇低保对象进行集中复核,切实做到应退尽退。对现有低保对象全面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填写《县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情况登记表》。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或群众有异议的低保家庭,要进行重点核查。在开展低保对象复核的工作中,要一并对镇困难群众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防止漏保,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2.严格落实审批程序。在复核低保对象的过程中,要对照《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低保审批程序,尤其要把握好关键环节,严禁不经过调查核实将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在申请环节,做到全部由镇民政所受理;在审核环节,镇村两级必须100%入户调查,并全面组织实施公开透明的城乡低保听证;在审批环节,县民政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备案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民政局将全部入户调查。
3.全面实行阳光公示。严格执行低保两榜公示加长期公示的规定,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坚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两榜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审批为低保对象,审批结果确定后,做到所有低保对象都向社会长期公示,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坚决杜绝选择性公示行为或把人情保、关系保对象隐瞒不予公示的行为。县民政局会加强对公示栏的检查核对,看是否与发放台账一致,如发现公示弄虚作假的,要坚决查处,追究责任。同时也应该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公示内容不宜超出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两项内容。
4.严肃查处人情保。进一步健全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规范备案的范围、内容、程序,并严格执行,加强监督管理。要联合有关部门重点对本地区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以及媒体曝光的案件进行集中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和媒体披露的问题,做到件件有核实,对发现的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5.有效遏制错保。加快推进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改进经济状况核查手段。在城乡低保审核审批中,加强核对机制的运用,重点核查拥有私家车辆人员、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人员、拥有2套及以上房屋人员、已退休并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人员、已从大中专院校毕业一年以上或毕业后已就业人员、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人员收入和财产状况,切实把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清退出低保范围,有效解决错保问题。
(二)加快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1.统一规范社会救助窗口服务标准。以方便服务群众为根本点,结合本镇实际制订统一规范的窗口服务标准,在统一窗口标识基础上(窗口标识将由民政部统一发布),进一步规范窗口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做到一明显三上墙,即窗口标识明显,救助政策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监督投诉电话上墙。
2.积极开展救助对象主动发现工作。统筹各类资源,拓展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在困难对象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和作用,充分发挥村(居)委会、驻村干部、社区联络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协助开展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公示监督等工作,对陷入生活困境的困难群众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通过一门受理和主动发现,力求救助无盲区。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和建立完善机制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____年6月30日前)。
针对我镇特点,围绕专项整治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整治方案。召开会议做好动员部署,组织好核查力量,启动低保核查宣传,公开核查政策,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监督。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阶段(____年7月1日至8月20日)。
开展自查自纠,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务必取得实效,对自查问题零报告的村,将重点督查。对自查出来或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分类,拿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对人情保错保问题要坚决纠正,对漏保的对象要及时纳
入低保,对查实的骗保行为,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予以追回低保金和罚款处理,对过去按人群统一纳入低保的对象,要严格按照家庭收入和财产重新核定。对操作不规范问题,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形成长效机制,做到重点核查与完善制度相结合。
第三阶段:检查督导阶段(____年8月21日至9月10日)。
及时掌握各村工作动态,协助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将责令整改并严肃处理;对于低保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将派专人现场督办解决。
第四阶段:总结整改阶段(____年9月11日至9月22日)。
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深入总结,对自查和重点督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限时整改,确保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强化工作责任落实。采取镇驻村领导包村、驻村干部、村干部包户的原则把专项治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重点突破,敢于碰硬。各村(居)民委员会,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要敢于啃硬骨头,不怕捅马蜂窝,强化正风肃纪,下决心整改本镇在社会救助领域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抓紧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升服务困难群众的功能和水平,保证困难群众话有地方说、事有地方办、困难有人帮。
(三)强化整改,力求实效。对于专项整治和完善机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限期整改。对政策规定不切合实际的,要及时调整;对政策落
实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阳光低保全面推行,基层服务窗口普遍达标,整改成效让群众看得到、感受得到、享受得到。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一系列社会救助法规、政策、办法,规范我街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切实加大管理力度,纠正和防止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中的违规现象,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通知》(湘民办发23号)和市民政局下发的《__市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决定在全街范围内开展一次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___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通过组织开展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基本做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的目标,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发展。
二、阳光行动领导机构
街道成立社会救助阳光行动领导小组,由文鸣任组长,周珍华任副组长,刘少珍、韩路梅、阳伟荣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少珍任办公室主任。
三、基本原则
(一)依据城乡低保有关法规政策清查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分级落实的原则。
(三)重新审核审批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阳光清查的原则
四、工作重点
要对全街在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排查。
重点清理的对象是为:
1.社会转型过程中特殊群体成建制纳入的城市低保对象;2.购房、购车、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从事个体工商业、有资产性收入等家庭生活条件明显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3.缴纳社保或购买商业保险金额较高,家庭成员中有领取退休社保金、大学毕业或成年已正常就业、国家工作人员、村(居、社区)两委干部,有正式工作单位和稳定收入来源等家庭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4.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法定义务人而不尽义务的低保家庭;有子、女且具有供养能力,或年满60周岁仍有生活来源的低保对象;5.出现以下情形一律停保:三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外出打工或离开居住地3个月的;消费水平(连续3个月的水费、电费、话费)超过保障线的;有劳动能力自谋职业经就业介绍并与用工单位协商安排而不就业的;义务教育自费择校或自费读私立学校的;企业改制或土地征收后获得补偿可以一段时期维持生活的;因参与打架、赌博、斗殴、酗酒滋事等造成不良影响的;通过信息对比收入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自然减员的(如子女分家,家庭成员死亡,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且丧葬费用补偿完毕的)。
6.其它不符合城市低保规定的。
五、工作方法和步骤
此次阳光行动从5月开始至9月结束。共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联合清理核查阶段(5月-7月底止)。核查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分五个步骤进行:
1.宣传发动。社区居委会要结合辖区实际,通过张贴公示等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要召开阳光行动动员会,邀请社区居民代表参加,通过动员部署,使社区居委会特别是救助对象知晓社会救助政策,明确清理核查活动内容。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
2.入户调查。街道成立联合入户调查组,成员为民政办全体工作人员、社区民政专干共13人,调查方式是采取地毯式排查,分片包干,分工负责,做到逐户上门,不漏一户;调查方法上,既要充分用好传统方法,又要创新方法,通过信息比对,从税务、社会保险、交通、公积金等部门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还要突出核查重点,重点对象是除城市低保a类对象以外的其它类别对象,在调查的同时,做好信息采集和资料整理工作,由专人填写《清理排查情况登记表》、《清理排查情况汇总表》。
3.民主评议。此次清理排查是重新洗牌,社区居委会对所有入户调查对象,要逐一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要逐级上报,没有经过民主评议或民主评议不通过的,不得上报,民主评议还要依家庭困难程度提出分类施保的意见。评议小组要有充分的代表性,以街道民政办为单位牵头,民政局派人参加,成立以街道干部为组长,社区居委会干部、群众代表、救助对象等参加的评议清查小组,分片举行集中评议或民主听证。
?不合格党员。
4.阳光公示。对清理核查情况要及时进行公示,将所有低保对象名单和举报电话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为____
整改规范。对经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清退;对一些符合条件还没有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履行审核审批手续纳入。对不规范的工作环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二)街道民政办在联合清理核查的基础上,对各社区存在的问题认真提出处理意见,逐项督促整改落实。通过检查,形成工作总结,检查结论作为两创活动考核验收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按受区民政局检查验收阶段(9月)。各社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并将资料整理归档,制度编印成册并上墙公开,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做好迎检准备。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以城市低保对象为重点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既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落实民生,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民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实需要,更是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一定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阳光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清理核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厅的要求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以城市低保对象为重点的清理核查
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成立由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阳光行动领导小组,抽调专门人员为成员。要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强化街道民政办责任,建立干部分片负责制,做到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要加强与监察机关、纠风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清理核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注意工作方法,扎实稳步推进。这次阳光行动涉及到广大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涉及到不同群体对救助政策的不同解读。因此一定要把握方式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免产生新的矛盾,防止不稳定的现象发生。一是要加强同各方面的沟通协调。特别是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工作,做好与救助群体的解释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加强政策的整合。在清理核查期间不得停发、滞发城市低保对象的低保救助金、五保对象的五保供养金;对被清退的城市低保对象,如果家庭确实还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临时救助方式予以解决。
(四)把握工作重点,务求取得实效。各社区要紧紧抓住清理核查这个重要环节,抓住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认真进行清理核查,对现有的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梳理,从而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对象的审批,落实社会救助各项政策,加强我街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确保社会救助政策执行到位、规范运行。要通过阳光行动,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基础工作,建立规范化社会救助工作台账,规范档案管理,规范民主评议的组成人员;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基础制度,根据中央和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并具有前瞻性的群众
利益维护和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