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村民议事会章程范本
村民自治章程范本
如何制定村民自治?下面是给大家的村民自治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视,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委会在村党总支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施行村务管理,并充分表达“四个民主”的原那么,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的根底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施行,村民代表会议监视执行。
第四条
听证内容。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11类重大事项;②村三委会拟定施行的重大事项;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听证对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镇联村干部,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展解释说明,听证会议完毕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施行。
第七条
根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是否进展第二次听证。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浙江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九条
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
本村划分为50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详细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着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来水管理:新安装户需交集资费400元。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当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分。
用电管理:任何人用电必须向村申请,并承当规定的费用,新安装生活用电应交纳表记费,材料自理。
工业用电不能和生活用电混装,工业用电每户必须按月交纳社会公益事业基金每度0.2元,村委会委托镇供电营业所代收。
第十三条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至55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可以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十四条
本村方案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方案生育工作委员会,详细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方案生育政策,服从本村方案生育各项管理。对违背方案外生育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分。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播送、电视等形式进展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平安防范,大胆检举揭露各种违法和负案外逃的刑事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安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气。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九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背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发现为**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保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消费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当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分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用水管理,制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
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分现金200—XX元;偷电由镇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顿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展监视、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容许,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符合村镇建立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村委会交纳公益事业费每层每间50元。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同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前方可开建。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展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集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附:个人住宅基建面积:(本村在册常住人口)
1—3人
耕地面积75平方
4—5人
耕地面积110平方
6人以上
耕地面积125平方
独生子女可增人口1个。
第二十七条
(1)凡企业建立征用土地,各企业单位凭行业主管部门的工程文件,必须提出申请和立项报告,同时村委会按照建立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规划容许,申报上级有关部门,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办理好《建立用地容许证》,办妥一切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村委会按照村规划统一安排用地。
(2)处理好与承包户的关系、企业征地补偿费及其它一切规费等,然前方可按图施工,严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视。
第二十九条
承包者自觉交纳国家农业税,履行的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预交好土地承包款,否那么终止承包合同。
第三十条
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承受群众的监视。
第三十二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保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三条
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气,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本村财务工作由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财务工作承受市、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视,承受村民的监视。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村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签署意见后,并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再经村民主理财、监视小组成员审核盖章方可报
销。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回绝支付,并向主管和上级反映,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应及时纠正,承受群众监视。
第三十八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九条
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村务公开监视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视小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视和检查。
第四十条?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四十一条
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四十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代理制,村级财务要承受镇会计代理站的监视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村“三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度单项的工作,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XX年
月
日通过起施行,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开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立,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条
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第五条
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
村民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
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那么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应由它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大会负责。职责是:
(一)及时召集村民大会,必要时也可召集全体村民会;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在村民大会通过后监视执行;
(三)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开展规划和本届村委会任期目的;
(五)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预算、决算;
(六)讨论、决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项;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各组长的工作;决定是否向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组长提出书面表扬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会提出弹劾某村委会成员、组长提案;
(八)执行村民大会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利。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的行政执行机关,执行村民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决定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个月的补贴。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设立本村财政,编制本村年度财政预算、进展决算;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
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当本村消费的效劳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消费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展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国家法规规定的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保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益,开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活动。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以下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承受村民的监视:
(一)本法规定的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施行情况;
(二)国家方案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承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当责任。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展教育、帮助和监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与村民代表会议举行联席会议,调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组,一般每个村民组由靠近居住的约三十户村民组成。然而调整决定只能在下届村民委员会任职时生效。村民组设组长和副组长,组长和副组长由该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以上人员。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每届均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以上人员均可连选连任。
以上人员可以在同一个选举日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组应中选出的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也可分别在各组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员没有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一条
需要选举产生的人员的选举,由村选举管理委员会主持。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前两个月成立。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是在乡镇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干部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或将陆续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每个村民小组推举委员一名,然后所有委员和副主任一起选出主任一名。选举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得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根据该村上一届选举经费支出情况对本届村选举补贴一半选举经费,其余由村财政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相应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和组长候选人。被提名的人报名参选后,即成为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候选人。提名和报名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选举应选人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对多数选票,即可中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机密写票处。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将来的村委会副主任一名共同参加竞选。中选主任在半个月内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委会其他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对于未被批准者,中选主任应在一周内提出新人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组长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将来的副组长一名共同参加竞选。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可以承受竞选捐助,但每笔捐助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并且必须公开每笔捐助的数额和捐助人的姓名、职业。候选人个人竞选资金亦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可以以登载广告、散发材料、讲演等方法进展竞选,但是不得收购选票,不得以威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选票。必要时,选举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答问会乃至候选人之间的辩论会。
选举日当天,不得进展竞选。
第二十七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人人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公安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中选的,经选举管理委员会调查属实并由村民大会确认,可以在村民大会当场宣布其中选无效,并当场或随后组织补选。
第二十八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应当提出理由。被提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
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要求。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自治组织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施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施行方法。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废止。
篇二:村民议事会章程范本
村民理事会章程(样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本村民小组的自治能力,决定成立村民小组村民理事会。
本会的名称为:台山市××镇××村××(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名称)理事会(以下称理事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在××村党支部(党委、总支)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础单元,以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运行方式,以管理本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社会各项事务为主要任务的村民自治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共管事务、共谋发展、共建家乡、共享和谐”为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倡导社会道德新风尚,团结和带领村民参与农村社会建设和管理,实现民事民办、民事民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职责任务是:主要负责协助管理本村民小组(自然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弘扬社会公德,倡导文明新风,调解矛盾纠纷,开展联谊、敬老、济困、助学、关爱等活动,反映村民的合理诉求和意见建议等。其主要任务是:
1.开展议事协商。对本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的财务开支、公益建设、集体经济、产业发展、农地管理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开展民主协商。包括:研究提出本村民小组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本村民小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研究提出本村民小组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等。
2.办理公益事业。组织村民和各方面筹资筹劳,建设和维护基础设施,改善村容村貌,建设美丽乡村。
3.调解矛盾纠纷。协调村民之间、村庄之间的利益关系,化解村民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
4.维护村民权益,作为协商主体参与村(居)民委员会协商,反映本村民小组群众的利益诉求。
5.倡导文明新风。组织村民制定、完善和遵守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抵制封建迷信,坚持移风易俗,推行健康文明科学生活方式,遏制婚丧嫁娶中的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形成崇德向善、扶危济困、家庭和谐、邻里和睦的村风民风。
6.服务生产生活。为村民提供市场信息、生产技术、转移就业、土地流转、生产资料等方面的服务;弘扬社会公德,发扬互助精神,开展敬老、济困、助学、关爱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的设定
第五条
本会不采用会员制,不吸纳会员,理事会由×人组成,其中: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人。
理事会候选人,从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老党员、老教师、老模范、老村干、村民代表、德高望重的宗族前辈、外出乡贤、社会能人中提名。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
理事会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理事会组成应体现先进性和代表性,理事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村党支部(党委、总支)、村民委员会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较高威望、政治素质好、热心为群众服务、清正廉洁、办事公道、群众公认;
3.遵纪守法,无违法建房,无参参与黑恶势力、无违法参与上访;
4.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理事长从理事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九条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是: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负责
召集理事会全体成员会议,落实村民小组会议和理事会成员会议的决议,管理和督促理事会成员开展工作。理事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开展各项工作,分工负责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四章
理事会的调整、撤换、终止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可以申请辞职,理事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书面或口头)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理事会全体成员会议作出决定。
理事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被判处刑罚,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理事会职务的。
2.村民小组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活动的。
4.丧失行为能力的。
村民理事会成员辞职或职务自行终止的,村民理事会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出现的缺额,是否补选,由理事长提出意见,经村民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如需补选,应将候选人名单报村党组织审议确定,同意后按选举程序选举产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如遇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对本章程进行修改。本章程的修改内容,经理事会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村民小
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村民小组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三:村民议事会章程范本
村民自治章程范本+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范本+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关于村民自治章程范本+村规民约,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村民自治章程范本+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第三条
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服从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积极完成镇政府和村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第七条
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询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第九条
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加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反映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职责:
(1)讨论制定各项规范化管理办法。
(2)讨论决定村政规则,建设各项福利事业、公益事业。
(3)听取审议本村经济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4)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多数意见,对贪污、受贿、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大和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撤换。
(5)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汇报。
第三章社会秩序综合管理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十六条
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学雷锋、学先进、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七条
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加强夜间巡逻,加强值班,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遵纪守法合同书。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水利、电力、生产、交通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立即修复,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民用电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按时交纳电费。临时用电须经电站批准后方可用电,否则按偷电处理,私自接电者加倍收
款,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扰乱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损害他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人和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综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
保持道路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边堆放杂物,临时堆放不能影响交通。
第二十六条
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第二十七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做到人人敬老、爱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第二十八条
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四有”新人,反对低级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活动。
第三节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
遵守社会公德,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因纠纷打架伤人要包赔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严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三十一条
村民处理婚姻问题,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二条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力平等。
第三十三条
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遗弃婴儿,不虐待残儿和继子女养子女。
第三十四条
禁止非法同居,不听劝阻者,按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
发扬尊老爱幼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赡养
协议条款,赡养老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老人。
第三十六条
凡不赡养老人经教育不改者,由村委会责令其子女尽赡养义务,性质恶劣的.交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节
依法服兵役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应征条件的青年,必须遵守兵役法,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报名应征,履行应尽义务。对不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民兵、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积极为部队军烈属及优抚对象做好事。
第三十九条
每个村民不准有损害军政、军民关系的行为,否则严加处理。第四章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规定
第四十条
全村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规划使用。
第四十一条
按集镇的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经批准私自搞建筑者,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五章经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财务、村务公开监督制度,村干部是否照章办理,对财务开支、收入、干部工资、开办的公共公益事业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张榜公布,真正做到五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经营决策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财务收支。
第四十三条
明确由村主任负责财务,500元以下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限额的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重大开支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必须做到计划安排,分别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要做到以下几条:
1、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2、福利基金用于村民福利事业;3、生产储备用于烈军属的补贴及村民的公共事业;4、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村文化教育事业,培训费等。
第六章林木管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盗伐林木,需要采伐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上级主管部批准后,并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
第四十六条
如发现盗伐、损坏树木者,按盗伐量3—5倍赔偿,并令其补栽3—5倍的树苗。损坏幼树的每株按10元赔偿。
第四十七条
因火造成烧毁树木的当事人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烧毁树木的3—5倍补栽。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未成成人因玩火造成火灾由监护人负责并按以上条款处理。第七章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
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必须报名入学,并不得中途退.第八章评选先进
第五十条
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条件:
1、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家乡。
3、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自觉抵制六害,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敢于和坏人坏事做斗争。
4、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乡邻团结,不惹是生非,不搞歪门邪道。
5、努力学习文化,掌握科学技术,勤劳致富。
第五十一条
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办法:
1、由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联合评选,报村委会审核,上报到镇综治办批准
2、评比时间每年年底。
第五十二条
建立档案,把每年的评选结果记入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相抵触,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上诉。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村规民约制定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省市有关规
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全体村民参与讨论、村民会议通过,在本村具有一定的效力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综合性规章。
第二条
村民自治章程的结构形式主要采用总则、分则、附则,章、节、条、款四级结构形式。即总则为第一章,分则分为若干章,附则为最后一章,所有章、节、条、款要求完整规范。
第三条
村民自治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章程的依据、目的和作用;分为村民组织、经济管理、社会秩序、社会福利、监督机制等五大部分。具体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设立、产生、职责、任务、议事规则等职权和会议制度;村民在自治中的权利和义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劳动积累、土地管理、山林管理、承包费用的收取使用;生产服务、集约经营、财务管理、企业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管理;社会保障、拥军优属、社会救济、农业科技、国防、法律知识教育等方面。
第四条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本村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
第五条
村规民约是指居住在本村区域内的村民共同商量制定的,且大家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第六条
村规民约的主要内容:一方面规定社会秩序、公共道德、家庭美德、村风民俗、邻里关系、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基本行为准则,村民应该怎么做、如何做;另一方面村民违反公约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
制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相抵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便于操作执行的原则;坚持村干部和村民双向制约的原则。
第八条
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程序:成立以村党组织为
核心,由村民委员会成员、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共同参与的起草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工作班子;明确一名成员拟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稿;交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组织讨论、审查;将审查讨论稿发至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呈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内容、文字和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把关;收集各个方面的意见,分门别类,逐条梳理,作进一步修改;召开村民会议讨论,表决通过。
第九条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生效和执行时间是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其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
第十条
及时向村民公告,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向村民宣传,打印成册发至各家各户,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篇四:村民议事会章程范本
村民事务理事会章程
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立***村民事务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理事会的宗旨
第一条
理事会是村党组织领导下,以自然村为单位的村民自治组织。
第二条
理事会在严格按照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村规民约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理事会亲缘、人缘、地缘优势,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引导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办,自己的家园自己建”。
第二章
理事会成员的产生
第三条
按照代表性、公认性、先进性的要求,理事会成员由村党支部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从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人员中提出初步人选,经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理事长由理事会成员从德高望重、组织协调能力突出的理事中推选产生。
第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3—5名。
第三章
理事会的任期
第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期满,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选举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对未能履行理事会职责的理事会成员,经村民大会表决同意免去其成员资格。
第四章
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理事会负责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村规民约,组织落实自然村各项事务,履行“维护、办理、服务、管理”职能,做到集中议事、定期评事、及时办事。
第七条
组织村民学习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参与村级重大事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积极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防和处置工作;协助做好邻里纠纷调处和维.稳信访等工作。
第八条
积极筹资筹劳,兴办公益事业,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农村“三清八改五普及”,实施卫生清洁工程,美化环境;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开支、重大事项,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和资产,引领村民发展产业,协助做好土地流转、低保评定、计划生育、森林防火、农民建房、征地拆迁和留守儿童老人管护等工作;协助做好救助、补偿等各项款物的发放。
第十条
引导村民树立新风,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与宗教势力非法活动,破除陈规陋习,打击歪风邪气,开展积极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协助村民办理红白喜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理事会征求村民意见,提出修改条规,并说明理由,经村民大会通过。如本章程条款违背有关政策法规,应按政策规定及时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