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社区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2篇

发布时间:2023-04-30 14:45:05

篇一:与社区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6]14号

  一、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

  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特别是对居民最关心、最需要、通过努力又可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供服务,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2.坚持社会化。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3.坚持分类指导。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区分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务,实行分类指导。既要整体推进,又要解决薄弱环节、重点项目和关键问题;既要坚持广受居民欢迎的传统服务方式,又要善于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主要任务。通过努力,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二、大力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使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

  (四)推进社区就业服务。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通过提供就业再就业咨询、再就业培训、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和援助。结合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开发就业岗位,挖掘社区就业潜力,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提高就业稳定性。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五)推进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老年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促进和帮助城镇居民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六)推进社区救助服务。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他们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开展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加强对社区捐助接收站点、“慈善超市”的建设和管理。

  (七)推进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

  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重点和内容: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服务。

  (八)推进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发展面向基层的公益性文化事业,逐步建设方便社区居民读书、阅报、健身、开展文艺活动的场所,加强对社区休闲广场、演艺厅、棋苑、网吧等文化场所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调动社区资源和力量支持和保障社区内中小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不断提高居民科学素质。统筹

  各类教育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学院、市民学校的作用,积极创建各种类型的学习型组织,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和科普活动,建立覆盖各类人群的多渠道、全方位的社区学习服务体系。培育群众性体育组织,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配置相应的健身器材,不断增强居民体质。

  如何推进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互相配合”的原则,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为流动人口的生活与就业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

  (十)推进社区安全服务。深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加强社区警务室(站)建设,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

  (十一)不断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市基层的办事机构,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提高为社区及其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组织。对有些社区组织做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可依法采取“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组织承担。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梳理、整合各类服务热线、呼叫热线,形成社区公共资源共享机制。

  三、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

  支持社区居委会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提供社区公共服务。

  支持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成员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居民需要,建立热线电话救助网络、社区智能服务网络、社区服务站、社区公共服务社等服务载体,开展非营利服务。

  指导社区居委会为发展社区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四、培育社区服务民间组织,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了解)

  (十五)大力培育社区生活服务类民间组织。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使社区居民在参与各种活动中,实现自我服务、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积极支持民间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加强引导和管理,使其在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有序开展服务。

  (十六)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了解)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弘扬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服务队伍,优化志愿人员结构,壮大志愿人员力量。指导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使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指导志愿组织和志愿人员开展社会救助、优抚、助残、老年服务、再就业服务、维护社区安全、科普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水平。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现状,了解即可)

  近年来,全国各地普遍加大了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以下简称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力度,对于改善社区组织的工作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促进城市社会管理和社区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少地方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有的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陈旧简陋,有的社区组织没有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青少年活动的公益性服务设施,有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不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城市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

  (都有什么途径,以下六点要有印象,将来可以选择)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采取资源整合、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办法,并区别不同设施的建设任务和功能定位,调动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一是目前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凡租借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房的,原租借单位应当继续优惠、优先租借。

  二是从国有企业剥离出来的、整合后主要服务于原企业的,这些国有企业应当继续长期租借给社区组织使用。上述企业如遇企业改制、分离办社会职能、出售职工住房等情况,应当将租借给社区组织的房产产权无偿划转给社区组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企业无偿划转的上述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直接核减企业国有权益,其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地)级社区建设主管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通报。

  三是对社区组织原经批准自建一些临时建筑作为社区组织办公、居民活动场所使用,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市(县)级土地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可以批准为永久性建筑,社区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属登记,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同时减免有关费用。

  四是除企业以外的单位型社区,可以由单位提供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供社区组织和居民使用。

  五是旧城区改建和新建社区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

  六是对无力承担新建、扩建、购买、租借用于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费用及维修、物业管理、水电、取暖等费用的社区,当地政府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必要的财政补助。七是倡导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建设,驻区单位自愿赞助。

  当前要重点开发利用好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三方面的功能:一是办理公共事务的功能;二是组织居民活动的功能;三是提供社区服务的功能。

  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使用情况。

篇二:与社区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区工作站的规范管理,深入推进社区建设,建设和谐社会,根据《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是指社区工作站服务的地域范围。  社区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区的服务平台,协助、配合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社区开展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第三条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区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各类社区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各项事业。第二章社区工作站的设立  第四条社区工作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和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应有利于社区管理和服务,有利于整合社区资源,有利于居民工作和生活。  第六条设立社区工作站一般以每个社区工作站辖常住人口约6000~10000户为标准,并参考社区类型、面积等因素。  相对独立完整、物业管理完善的大型社区,可以超过前款标准设立社区工作站。  对社区内物业管理相对完善的住宅区,政府通过委托的方式将社区行政事务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可核减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员额。第三章工作职责和工作方法  第七条社区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社区综合管理事务: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及时通知并协助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各种违法行为;负责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区发展规划;参与建设和管

  理社区基础设施;指导建立社区义工组织和开展社区义工活动;协助开展社区统计工作,采集社区人口、单位、设施等各种信息并按规定上报;协助开展社区统战工作等。(二)社区安全事务:协助管理社区内出租屋和流动人口;协助开展社区消防及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社区民警维护社区治安,参与群防群治,配合、落实维稳及综治工作进社区。 (三)社区法制事务: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咨询和法律进社区、法律援助等活动;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协助开展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等。 (四)社区健康事务:协助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普及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社区健康服务、卫生防疫、疾病普查普治、社区医疗救助等工作。 (五)社区人口和计生事务:大力倡导社区新型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为社区居民提供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六)社区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负责社区低保对象、残疾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等群体的管理;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劳动保障工作,采集相关信息,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咨询,协助处理劳动保障信访;协助开展赈灾救济、双拥、老龄、殡葬管理等工作。 (七)社区文化事务: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办好社区宣传栏;组织科学普及、国防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组建社区文体队伍,开展文体和读书活动等,创建学习型社区、文明社区。 (八)社区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事务:负责社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社区绿化、美化、净化工作,与有关单位、门店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保护社区环境;协助做好犬类管理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社区内环保事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等。 (九)社区协调事务: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事务,依法组织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并处理好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相互关系。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与其工作手段相适应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政府工作部门不得直接向社区工作站委派工作任务,凡需社区工作站协助完成或承办的工作事项,必须经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

  审核批准。  政府工作部门要求社区工作站协助或承办的临时性、非常规性工作,应实行“费随事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社区工作站应协助做好社区信息化工作,开设“一站式”服务窗口,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  社区工作站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社区工作站开展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社区工作站与居委会应相互支持、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社区工作。  社区工作站应接受居委会的监督,听取居委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和支持居委会依法开展社区居民自治、反映社情民意、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支持居委会和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共同建设和谐社区。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组织参加的社区事务协商议事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站务公开制度、财务制度、学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加强社区工作站建设。第四章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原则上参照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全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总员额,并根据各社区类型、面积、人口等,核定各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员额。  每个社区工作站一般配备5至15名工作人员,其中站长1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站长助理,但最多不得超过2名。人口较多、面积较大的社区,可适当增加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员额。  第十四条对原居委会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过渡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具体办法由各区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出现缺额的,实行公开招聘。  社区工作站招聘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提出雇用计划报区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区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并参照公务员、职员录(聘)用的有关规定组织笔试、面试和体检。  第十六条应聘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义务;  (三)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大专以上学历;  (五)符合规定的岗位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应聘人数不足的,经区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招聘非本市户籍人员。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4号

  (2002年1月29日)

  为实现我市在2005年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目标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发展目标,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和居

  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围绕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以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居民群众生活质量、城市管理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为宗旨,以加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建设为重点,以发展社区服务为龙头,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扩大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密切党群关系,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服务居民;资源共享、共驻共建;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二、社区建设主要目标与基本任务

  社区建设的主要目标: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区组织,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新型社区,形成功能完善、服务规范、分工科学、协作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把我市社区建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文明社区,力争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今后五年我市社区建设的基本任务是:(1)围绕我市率先基本实现

  现代化的要求,2002年前全面推进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建立新型社区,构建新的社区组织体系。(2)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不断丰富社区建设的内容,增加服务项目,建立市、区、镇(街道)、社区四级社区服务网络,促进社区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和信息化,努力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需求。(3)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理顺社区关系,完善社区功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4)坚持政府指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大力发展社区事业,不断提高居民的素质和社区的文明程度,建成经济文化繁荣、环境舒适优美、管理规范有序、服务设施配套、人际关系和谐、社会治安良好的现代化社区。

  三、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社区组织、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计生等方面的内容。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群众最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做起,丰富社区建设的内容。

  (一)社区组织。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群众团体和社区中介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支部,充分发挥其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民主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居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其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工、青、妇、关心下一代工作、残疾人、老年人组织和各种中介组织,并在社区建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社区服务。充分利用街道已建立的社区服务中心,大力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也要建立社区服务站,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网络。社区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面向社区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儿

  童、社区贫困户、优抚对象和其他社会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等。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要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社区服务产业化的形式,采取无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等多种形式,逐步使社区服务向社会化、产业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

  (三)社区卫生。积极开展预防、医疗、保健、心理咨询、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服务、残疾康复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方便群众就医,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统一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点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结构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社区居民获得良好的社区卫生服务。

  (四)社区文化。充分利用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文化站、活动室、社区内各单位的文化活动设施及社区广场等,组织群众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教育、科普、体育、娱乐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多方面的服务,形成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

  (五)社区环境。搞好社区的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绿化美化工作,大力整治脏、乱、差,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培养社区成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创建干净、整洁、优美的文明社区。

  (六)社区治安。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做好社区的安全保卫、民事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住人口管理、防火防盗、安置帮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等工作。健全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实行群防群治;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宣传教育,聘请和配备法制化、信息化社区建设所需要的法制信息员,为居民、驻区单位创造一个稳定安全的生活工作环境。

  (七)社区计生。统一规划社区计生管理与服务机构,认真落实上级计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任务。积极做好社区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婚育新风进万家等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做好优生、优育、优教工作和生育、生产、生活“三结合”工作,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活动,加强计生信息网络建设,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

  四、推进社区服务产业化

  社区服务是整个社区建设工作的基础和龙头。要立足社区,面向居民,提供优质服务。各级要建立热线电话、社区电脑网络服务信息咨询平台,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服务网络。街道要建立一个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活动中心),镇要建立一个不少于30个床位的敬老院。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一个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站。通过开展社区建设,要把拓展社区服务与推进社区老龄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大力挖掘社区资源,建立和完善市、区、街道(镇)、社区四级老年人服务网络,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持,为社区照料提供载体,为老年人活动提供场所。建成以老年人、残疾人服务为重点,多种所有制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网络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

  推进社区服务产业化:一是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多渠道投资方式,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鼓励集体、私人投资兴办社区服务业;二是实行服务对象公众化。以社会效益为主,实行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为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妇女及社会困难群体提供各种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务;三是实行服务方式多样化。建立健全社会服务网络,拓宽社区服务领域,丰富社区服务项目,满足社区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四是实行社区服务产业化。要把社区服务业的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失业

  人员安置、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最低生活保障、第三产业发展等结合起来,统一规划,协调发展。积极探索通过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贴近社区、贴近家庭、贴近居民的各项服务,把市场运行机制引入社区服务,推动社区服务的社会化、产业化、专业化。

  社区服务业享受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实行行业管理和认证制度。各级工商、税务、物价、劳动、水电、通讯等部门应按政策给予优惠。以社会投入为主渠道的社区服务单位,参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进行管理。营利性的由工商部门登记管理;非营利性的按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设施同步发展。

  五、工作步骤(一)建立推进社区建设的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市成立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由市分管领导任主任,组织、宣传、民政、财政、国土、住宅、计划、建设、工商、税务、人事、公安、司法、劳动、文化、教育、卫生、社保、城管、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由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建设规划、协调、检查督促和工作指导。按照“市、区两级政府,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网络”的指导思想,实行党政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建立以街道、社区为主体,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方支持,居民群众广泛参与,责权利统一的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区、街(镇)要相应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的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把社区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

  (二)科学合理划分社区。根据有利于服务管理、有利于社区居民自治和有利于社区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等社区构成因素,重新调整居委会的规模,以调整后的居委会辖区作为社区地域,并冠名社区。社区调整划分、设立方案由街道办事处(镇)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划分社区应把握以下三个标准:

  (1)要素定性标准。按照社区的基本要素,根据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及地域性对社区进行划分。社区的划分原则上不影响原派出所的管辖范围,并力求一致,公安派出所所辖社区设立警务室,工作人员由原辖区片警、户管员以及治安人员组成。(2)适度规模。主要根据适度的管辖人口、户数和一定的地域面积来划分。一般以管辖2000至4000户或常住人口6000至10000人左右为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集约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镇政府所在地等相对独立完整的社区,其管辖户数和人口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减。(3)功能标准。根据社区的不同功能,可将社区划分为不同类型:以政府开发的或房地产商开发的大型住宅区为主的“住宅型社区”;以农村城市化后的原村民居住区为主的“农转居型社区”;居民区和商业区混合的“混合型社区”;各镇政府所在地的“卫星镇社区”等。派出所治安区域划分原则上应与行政区划相衔接,按一个街道设一至两个派出所,一个镇设一至三个派出所以及派出所不跨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原则;一个街道(镇)设一个派出所的,所长可以高配,并参加街道(镇)党工委(党委);一个街道(镇)设多个派出所,明确一个中心所,中心所所长参加街道(镇)党工委(党委)。各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因地制宜,科学调整划分社区,不搞一刀切。各区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2002年上半年完成,并将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抄送市民政局。

  (三)建立新型社区组织体系。社区组织体系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每届任期均为3年。

  ———社区党组织。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及社区党员数量,在社区成立社区居民党组织(党总支或党支部),由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党支部按照《党章》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深发[2001]12号)履行职责。凡社区居委会党员、户籍在辖区内但工作单位无党组织的居民党员、企业退休党员、下岗失业党员、尚未分配的大

  学生党员、未安排工作的退伍军人都纳入社区党组织管理。在辖区范围内工作的非户籍党员,如本单位没有党组织,或因其他原因处于流动状态的,纳入社区流动党员党组织管理。社区居委会主任和社区居民党支部书记可以交叉任职。共青团、妇联、工会、关心下一代工作、残联、少先队、社区志愿者组织等群团组织也要同时建立机构,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的权力机构,由社区全体年满18周岁以上的居民和社区单位的代表组成,是社区居民表达自己意愿的组织形式。其主要职责是: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研究、讨论决定社区内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向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党组织的领导。其组成人员一般按照每管辖300户左右或管辖常住人口1000人左右配备一名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每一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大小分别配备5-13人,实行专职制,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的主体组织,对于社区中介组织、社区志愿者组织、物业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社区内各类组织负有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原则,做好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计生等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在其领导下开展社区日常工作。

  (四)理顺社区组织的内外关系。一是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街道的关系。简政放权,重心下移,处理好政府行为与社区自治的关系。解决街道管理体制中的条块分割和责、权、利不统一的问题。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以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为工作重点,组织发动、协调社会各界参与社区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二

  是理顺社区组织与社区单位的关系。充分调动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挖掘、利用社区资源,互惠互利,共建共享。三是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机构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利益的法定代表,有权参与选择物业管理机构,行使对物业管理机构的协调和监督,支持物业管理机构搞好管理和服务。物业管理处是住宅区物业的管理者,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生活环境、服务业主住户等方面发挥作用,其管理服务是企业行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做好社区的统筹协调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小区物业公司在社区服务、环境美化、维护治安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社区组织要明确各自职能,相互协调,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五)改革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制度,加强社区工作队伍的建设。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民主选举,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本社区的下岗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加强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建设一支年轻化、知识化、职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通过宣传发动,引导社区居民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意识,踊跃参与社区工作,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积极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社区建设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一支专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工作队伍,形成社区服务网络。

  (六)简政放权,强化社区功能。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明确区、街、社区的管理职能,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小社区,大服务”的改革思路,调整政府和社会的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把应由社区办的事交给社区去办,强化社区的自治职能。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将公益性、社会性、群众性的职能下放给社区,并按照“费随事转”、“财随事转”的原则,把移交社区的职能和任务的工作经费转移社区,赋予社区综合管理职责,增强社区功能。

  (七)设立示范,逐步推进。为确保社区建设工作的稳妥实施,各区

  应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办法。市以南山区作为试点示范区,实行社区居委会领导的“一套班子五块牌子”(居委会、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办、物业管理处、无毒社区、警区)的社区一体化管理经验为示范,实现市安全文明小区向社区建设的过渡。各区应选择1个街道(镇),各街道相应选择二至三个不同类型的社区作为试点示范,在取得初步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广。

  六、保证措施

  (一)加强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形成推进社区建设的合力。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开展社区建设作为促进城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列入城市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社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五”规划,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互相配合支持,明确各自在社区建设中的职责,形成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民政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发挥主管部门的牵头作用,当好参谋助手,主动履行职责,制定社区建设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指导社区服务,协调解决社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部门要加强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社区建设的宣传工作,发挥舆论主导作用;计划和建设部门要把社区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解决街道、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等问题;人事、编制和社保等部门要解决街道、居委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大社区建设的投入,安排专项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政法公安机关要加强社区法制建设,健全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区治安稳定;市、区普法部门和市法制教育培训中心要积极组织实施“四五”普法规划,营造社区居民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文明法制环境,居民有“市社区法制教育普法学习合格证书”,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社区劳动服务网点,为新成长的劳

  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服务;环保部门要围绕改善社区居住环境,开展社区环境文化建设,提高社区居民的环保意识;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开展疾病预防、卫生保健和优生优育活动,建立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开展社区医疗保健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要加强文化、教育、体育设施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和普及科学技术活动,积极创建文明社区;国土、住宅等部门要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落实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场所;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对社区服务网点和社区兴办的产业给予政策倾斜;水、电、通讯、房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对社区建设的公益性、福利性设施的收费,参照居民使用的收费标准实行优惠;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残联、老龄委等组织要以社区为依托,发挥职能作用。

  (二)加大社区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社区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展社区建设的各项事业,加大对社区建设的资金投入。市财政对每个社区居委会一次性补助15万元,用于扶持社区建设。大部分的社区建设经费由各区财政预算安排,近期安排每个社区居委会20万元作为社区建设的启动资金。各级民政部门发行福利彩票的净收益,每年应安排80%以上的资金用于辖区的社区服务。每个社区要规划建设“五个一”即一个社区服务站、一个社区康复中心、一个文化广场(公园)、一个图书室、一条安全文明示范路(街),完善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体、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等设施,形成比较完善的社区建设体系。要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纳入城市小区规划,切实解决好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规划国土部门要做好总体规划,今后凡新开发的住宅区,开发商应按配套设施以成本价加5%管理费的房价,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办公用房,并将规划情况通报民政部门。居委会规模调整与合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调剂管理,用于社区建设,不得挪作它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街道和社区可积极探索社区服务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方式,弥补社区经

  费的不足,取之于社区,用之于社区。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理论研究。要加大社区建设的舆论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区建设的系列报道,深入宣传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形成社会共识,动员更多的力量参与社区建设,营造人人了解社区建设,全社会关心支持社区建设、各方主动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社区建设的理论研究,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推动我市社区建设工作扎实开展。

  (四)建立社区建设评比表彰制度。根据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阶段性目标,制定社区建设评比表彰制度,采取领导挂点的办法,把社区建设纳入党政工作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标准具体化,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严格考评,对达标社区进行表彰,促进社区建设不断提高水平。

  城市社区建设涉及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市、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本意见精神,加大宣传力度和工作力度,扎实推进社区建设,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务必使我市城市社区建设全面推进并取得重大突破。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府〔1998〕262号

  (1998年11月30日)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在加强居委会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充分发挥居委会在基层政权建设、推进民主政治和创建文明城市中的重要作用,解决目前我市居委会建设与我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居委会的地位和任务

  居委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而建立的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向居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群众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务,履行法定义务。

  (二)召集和主持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主持制定并监督执行居民公约。

  (三)加强本居住地精神文明建设,配合搞好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使居民群众养成文明高尚的生活方式。

  (四)抓好计划生育、婚姻管理和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常住、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调节民间纠纷,做好人民调解、思想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邻里团结。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抚救济、敬老爱幼、扶困助残、征兵、拥军优属、移风易俗、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

  (七)发动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保持本居住地环境的整洁和美化。

  (八)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抓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做好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配合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九)办理本居住地区的一些公共事务,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十)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任务。

  二、保证居委会的合法权益

  (一)居委会的选举产生、专职人员的招收录用和撤换调整,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由区政府、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

  (二)产权归居委会的办公、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等用地、用房和设施,以及居委会的收入、上级下拨的经费等,归居委会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上收、平调或挪用,民政、财政部门每年

  对居委会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居委会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各项权利,主要有:居民活动组织权,居民公约监督执行权,居委会集体财产管理权,文明家庭、文明单位和文明小区评议权等。

  (四)辖区单位要自觉遵守所在地居民公约,大力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居委会工作人员到驻本居住地单位联系工作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

  (五)各单位要教育员工增强居民意识,尊重居委会工作人员,理解和支持居委会工作,参加居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对干扰、妨碍居委会正常工作的居民,所在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加强居委会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切实解决居委会经费来源不落实、工作人员待遇低等问题

  根据深府〔1994〕274号文规定,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执行我市行政机关现行工资制度,其相应的工资薪级和补贴标准由各区审定。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畴,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参照市有关规定统筹投保。居委会主任任职期间可以享受副科级干部待遇,其余专职成员按原职别套级。居委会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市政府从1999年起每年划拨2000万元用于补贴特区内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开支。

  宝安、龙岗两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和办公经费参照上述规定,从两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中自行解决或列入区、镇财政预算解

  决。

  居委会社区服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区财政和民政部门监督。社区服务收入只能用于社区服务活动或设施建设开支。

  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问题解决后,居委会不得再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乱收费。

  (二)限期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

  每个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少于80平方米。今后新建居委会或现仍没有办公用房的,由区政府负责向建设单位按成本价加5%管理费购买,市财政按每个居委会5万元进行补贴。所购办公用房产权归区政府,所有权归居委会。规划国土部门要把居委会办公用房列入住宅区规划设计要点,监督建设单位执行,并及时通报给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

  1999年3月底前,限期解决所有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今后,所有居委会均不准出租办公用房,已出租的办公用房要尽快收回。

  (三)村转居居委会应与当地股份实业公司脱钩

  从1999年开始,村转居居委会与当地的股份实业公司逐步脱钩。今后,村转居居委会的地位、待遇、经费和管理均与城市居委会一致。脱钩时股份公司要将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无偿划拨给居委会。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居委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由各区根据辖区户数、工作任务情况分别核

  定,一般为5—13人(含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在加强对居委会现有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外,还应大力吸收、引进优秀年轻人才充实居委会。居委会调整或新增加专职工作人员,一般在本辖区内聘用,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适当照顾下岗职工和复员军人。

  四、理顺居委会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一)区人民政府要把居委会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居委会工作,解决居委会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区政府办公室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居委会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民政部门是负责居委会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1、对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依法进行审核。

  2、依法组织居委会民主选举,颁发当选证书,指导居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3、指导居委会抓好社区服务、社区管理工作。

  4、核定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组织指导居委会工作人员培训工作,颁发上岗证书并定期考核检查。

  5、调查研究居委会的状况和问题,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6、检查居委会工作,总结交流居委会工作经验,定期组织进行检查评比活动。

  (三)街道办事处负有直接指导居委会建设的职责。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居委会建设,要把居委会建设作为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要及时调查了解、关心支持和研究解决居委会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理顺居委会与屋村管理处的关系。在屋村依法建立的居委会作为社区管理的基层组织,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及屋业管理处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应互相支持和配合。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可以通过选举兼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居委会在职责范围内监督屋业管理处工作。

  (五)居委会设立专职治保主任,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群防群治工作,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搞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委会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居民意识,使全市居民进一步认识到居委会工作的重要性,关心支持居委会的工作,逐步提高居委会的社会政治地位。

  (七)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文件精神,制定各自的落实措施,很抓落实,促进全市居委会建设的健康发展。

  五、帮助居委会搞好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是居委会的一项主要任务。居委会开展社区服务活动,要和有关单位共同规划,互相配合,举办便民家庭服务、婚丧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问题健身娱乐服务、婴幼儿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咨询等各项社区服务事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为居民的生活排忧解难。

  六、进行居委会改革试验

  加强居委会建设,要从深圳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用发展的眼光、改革的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妥善处理好居委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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