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村民小组理事会章程
村民理事会章程
一、人员组成(5-7人)
会
长:____
副会长:____成
员:____
____
____
____
二、村民理事会工作制度
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以自然村为单位成立村民理事会。理事会应在严格按照党的政策方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村规民约的前提下,立足本村村民,积极带领本村村民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
一、理事会的产生
1、理事会由5-7人组成,成员由组织能力强、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道的村组干部、老同志、党团员、积极分子组成,经本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在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会长1名。根据市委年1号文件“全面推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村两委班子、村民小组、党小组与新农村建设理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管理模式”的精神,村民理事会长应由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或党小组长担任。
二、理事会的任期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任期期满,要及时召开本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1、理事会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代表村民行使职能,至少每季度向村民代表会议汇报一次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切实履行村庄公共事务管理,建立完善和监督执行村规民约,公共事务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等各项长效管理机制,及时纠正违反本制度和村规民约等相关制度的人和事。
3、切实履行本村组新农村建设的管理职能,负责协助技术部门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负责与农户签订建设意向协议,负责向政府自主申请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积极担负起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建设合同签订、工程进度督促、建设质量监管的具体职责,逐步完善村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配套,努力提升村民的生产生活质量。
4、负责听取并收集各个方面的意见建议,协调解决村内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5、负责组织开展文明新风培育创建活动,广泛开展互助活动,增强村民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6、尊重村民权利,维护村民利益,以实施各类农民培训工程为契机,积极引导村民做一个有一定致富能力、文明守法、移风易俗的新型农民。组织村民摒弃陈规陋习,弘扬文明新风,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7、按照“民办、民管、民劳、民受益”的原则,培育和组建新经济组织,为本村全体村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项任务,达到“信息畅通、技术互帮,资金互助、成果共享”的目标。
8、本制度需修改时,由理事会征求群众意见,提出修改条规,经户主会或群众大会讨论通过。
9、本制度条款如与村或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有违背,应按政策法规及时进行修改。
篇二:村民小组理事会章程
镇
村民委员会
村民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性质是由本村户籍户代表成员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协助村党组织管理村中的公共公益事务和提升村民小组自治能力,组织村民对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采取三议三公开”(理事会提议、理事走访商议、户代表开会决议,议案决议公开、实施过程公开、办事结果公布)的方式民主议事。
本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
村民委员会,接受清新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本会业务范围
(一)推动本村公共公益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
(二)开展本村帮困互助、助学奖学活动,以及文化体育活动;
(三)协调本村村民利益,调解邻里纠纷,维护本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向村委会提出工作建议,履行自治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是本村户(家庭)的代表,为户代表会员。
第五条
本会户代表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原则上是本村户籍人,不是本村户籍外来人员必须居住本村半年以上并有固定务劳工作的户(家庭)代表。
(三)经户(家庭)推荐确认为该户代表。
(四)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户代表人员,如因特殊情况变更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产生、罢免
第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户代表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条
户代表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户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3年。
第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户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变更户代表会员等事宜。
第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秘书长1名,任期为三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以“一事一议”形式筹集经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村公共公益事业等章程规定业务范围的业务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向村民公布。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户代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户代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
镇政府同意备案或经区民政
篇三:村民小组理事会章程
利民村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经理事会协商,建立利民村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章程;第二条、理事会在村党支部领导、村委会指导,遵循村规民约的前提下开展工作;第二章
理事会的组织
第三条、理事会的构成: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3名,理事若干名;第四条、理事会的产生:理事会的成员必须通过村民大会或户代表会,从德高望众,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道的村民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成员义务为村民服务,年终对理事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对工作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第五条、理事会的改选:理事会任期届满,要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户代表会,选举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第三章
理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定期召开会议,谋划自然村新农村建设思路和建设事项;第七条、负责本自然村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建设合同的签订、工程质量的监督;第八条、组织实施村内建设、“三清四改一推”清垃圾、清污泥、清路障,改水、改厕、改圈,推广沼气、房屋拆迁、古树保护、环境绿化以及村容卫生等;
第九条、设立公开栏、宣传栏,即时公布本村的事务和财务,公布投工投劳情况,做好资料建档工作;第十条、组织制定实施村规民约、民主理财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调解民事矛盾,实现村民的自主管理,自主实施,自我监督;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理事会征求村民意见,提出修改条规,并说明理由,经户代表会或村民大会通过;第十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有违,应按政策规定及时进行修改;理事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理事会会计、出纳分设,坚持会计管帐、出纳管钱,收支有据;财务人员不得贪污、挪用集体资财;财务收支票据财务监督小组理财小组应审查签字、签章;
二、各项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年终立卷归档;每月月初会计、出纳集中做帐,同时接受财务监督小组的审查监督;
三、理事会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原则;所有支出必须由理事会会长审批,较大数额的支出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款项开支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理事会筹集资金情况、财务支出情况以及重大公益事业支出,须及时向村民代表通报,每季度通过公开栏向村民公布;
四、本着节约的原则,执行差旅费报销制度,凭发票,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后方能报销,误工按统一规定补贴;
五、新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吃喝招待等非生产性开支,必须开支的,经会议研究限小额支出并向村民代表通报;六、财务人员变动,应将所管财物、票据及档案,列出移交清单,经审计后,在理事会的监督下,办理好交接手续;不得带走理事会的票据和其他财物;七、每年年终、村重点项目竣工和理事会负责人离任时,由理事会汇同财务监督小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通过公开栏及时向村民公布;村
规
民
约
一、遵纪守法,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护环境;二、邻里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崇尚家庭和睦,反对家庭暴力;四、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五、红白喜事要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六、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计划外生育或超生;
七、谨防劳动安全事故发生;严防野外山火发生;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在户内、寨内;
八、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不乱堆杂物,不乱倒垃圾;喂养牲畜要实行人畜分离,推广集中饲养;门前卫生,责任到户;
篇四:村民小组理事会章程
社区居民事务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建立健全民主协商机制,增强广大居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居民事务理事会是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性议事组织。
第三条
居民事务理事会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理事会工作必须在社区党组织的坚强领导下有序进行。
(二)坚持依法办事。理事会工作必须在国家政策、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
(三)坚持以人为本。要把服务居民、增进居合法权益作为理事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坚持平等公正。理事会要吸纳民众尤其是利益相关者作为理事会主体,纳入到协商的公共事务的讨论、决策、实施以及管理的各个环节,平等协商,形成共识。作出的决定要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
第二章居民事务理事会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成员基本构成为“6+X”(即固定成员+利益相关人员),所有的利益相关方,都可以作为参与的主体,协商的内容不同,参与协商的人员也会有所不同,但主体主要有以下六类:即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有威望的老同志(包括老干部、老党员、老劳模、老退伍军人、老教师等)、社会组织(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驻地单位等)、专业人士(提供经济、建筑、法律等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士)。社区在具体操作上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参与对象进行微调,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理事长,群众代表则通过邀请参加、民主推荐以及自愿报名后精心筛选等方式产生,最终形成“6+X”的人员结构。原则上,社区干部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五条
理事会成员实行结构制,常任理事由居民代表会议在社区“两委”干部,居民代表,德高望重的老干部、老党员、老同志等,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代表中推选产生,一般由5—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其余为成员,任期与居委会一致。非常任理事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总人数原则上为11—15人。理事长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支部书记兼任居委会主任的可由专职支部副书记担任。
第六条
理事会常设成员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的,应及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补选。
第三章职责和议事范围
第七条
理事会应充分利用信息平台等载体,经常联系村(居)民,了解、掌握社情民意,收集、整理、调查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社区邻里矛盾纠纷;(二)居民、业委会与物业之间所涉相关事务;(三)社区内公共文体娱乐活动所涉相关事务;(四)社区内公共环境所涉公众集体利益的有关事务;(五)社区公共安全防范所涉相关事务;(六)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就业保障、卫生服务、社会治安等民生问题;
(七)社区内事务引发的公共矛盾。
第八条
积极宣传并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带动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九条
负责组织居民自治范围内关系居民合法权益的议题的协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形成决议,并监督决议的执行。
第四章理事会议事规程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居委会组织,理事会主导,居民、驻社区社会团体平等参与。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不定期召开的方式,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五分之一以上1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
之一以上户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会议。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社区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利益人。
第十三条
由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和常任居民事务理事会成员在群众中收集意见和建议,提出议题,交社区“两委”会议审议,确定议题。
第十四条
理事会组织召开会议,讨论议题。会议作出决议,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
对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由居委会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社会组织予以实施,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受益方对协商结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需要经过党员大会、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的协商结果,按照“两重两轮”票决程序进行票决,使之成为全社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社区议事协商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