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办法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局纪委追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县纪委处理。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4.对重大敏感题目和突发变乱处理和指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行动放任不管、处理不力的;6.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7.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精品资料
8.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9.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XXX方针的;10.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11.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12.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篇二: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办法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机制
意识形态是指人们在生活中,根据对社会、世界、个人等方面的不同认识、价值、信仰等,形成的关于意义、目的、道德等方面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的正确与否,关系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前途和命运,同时也决定了一个人的行为和人格等局限性。
因此,针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失误和矛盾,必须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促进意识形态权力的正确运行和有效管控。
一、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
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是建立意识形态责任追究机制的基础。首先,应设立由政府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牵头的专门委员会或办公室,明确其职责范围,负责协调处理各类意识形态问题。同时,需建立意识形态矛盾社会调处机制,实现对意识形态矛盾的应急处理,稳定社会情绪。
其次,应建立权威性较高的综合调查机构,负责针对重大的意识形态事件,展开独立调查和初步分析,并方便向公众透露政策和信息,消除各种不必要的猜测和揣测,以营造信息公开的氛围,增强群众的知情权。
二、规范媒体的言论权利
在政治生活活动中,媒体都是最有效的信息传播手段,而关于意识形态的信息传播,媒体的作用尤为突出。因此,在意识形态的责任追究机制中,规范媒体的言论权利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具体措施是:政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媒体的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违规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同时,倡导公众媒体和社会自由媒体的发展和壮大,让媒体能够积极监督官员和政策,并依法依规地运作。
三、建立权威性的机构监督体系
权威性的机构监督体系由政府和社会公众自发组成,用于监督和约束意识形态的运作和实践。一方面,政府应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实践和运作进行全面监管,并将其结果公之于众。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也可以成立或加入一些民间组织或公益团体,通过其集体行动,进一步推动政府的监督工作。
四、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法律法规是建立意识形态责任追究机制的重要环节。应该从制定强有力、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和立法等方面入手,规范和约束各方实践。为了更好地推动法律法规的制定,应设立法律研究机构,对民间法律建议进行保障和协助。
五、推进公众教育与科学知识普及
推进公众教育与科学知识普及,也是建立意识形态责任追究机制的一个关键方面。公众应该积极掌握科学知识与实践,提高意识形态的辨别能力,并学会借助各种渠道获取更多的信息,避免单一媒体讯息的误导和偏见。
请记住,建立科学的意识形态责任追究机制是确保正确和发展的关键,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还是保障人民享有民主权利和自由的重要部分。只有我们遵循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加强认识和反思,才能够更加有效地推动意识形态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设。
篇三: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办法
宝山路小学意识形态责任追查制度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教育局纪委追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
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六、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九、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十、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十一、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篇四: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办法
实验幼儿园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和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支部全体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属地管理,权责一致;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纠建并举,惩教结合。
第二章
责任制内容
第四条
实验幼儿园党支部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提高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教育局等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三)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强化责任意识,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强化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幼儿园微信沟通家长平台等各类与我园相关的网络媒体、各类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市内活动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市内渗透。
(五)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党支部书记应当亲自抓,领导、组织互联网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的制度体制,形成上下联动、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分类处置的工作格局。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专项
清理行动。
(六)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对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网络大V、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做好教师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组织做好教师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八)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健全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扎实推进师德建设。严格课堂教学纪律,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
(九)高度重视宣传文化干部队伍建设。单位要明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业务素质过硬、勇于扎根基层、专兼结合的宣传文化干部队伍,努力形成党支部统一领导、各条线各司其职、全体成员大力支持的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党支部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支部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队伍建设、课程管理、日常管理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履行好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内容,建立可落实、可比较、可认定的责任清单。
第八条
要把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对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严重错误倾向、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教育教学及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密切关注思想动态和各种不良苗头动向,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意识形态问题的各类案(事)件。
第十一条
统战部门要团结引导统一战线各界代表,加强“同心”引领,凝聚思想共识,落实好统一战线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党支部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党支部报告制度。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遇有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时,及时向市委或者上级党委专题汇报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班子成员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述学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四条
建立分析研判制度。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领域问题每季度分析研判机制,及时对重大舆情、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作出工作安排。每年至少一次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第十五条
建立领导阅评制度。领导班子带头阅评。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错误思潮和言论,党内通报,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
第十六条
建立联系沟通制度。构建立健全联系沟通长效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检查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协调联动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督查制度。
第五章
追责的情形
第二十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中央、省委、市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党组)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五)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七)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九)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追责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
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领导班子实行问责的方式:(一)提醒;
(二)批评教育;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四)整顿调整。
第二十三条
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一)提醒;
(二)批评教育;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四)诫勉;
(五)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六)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受理,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
(二)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批办或者交办的;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中反映的重大
问题;
(四)纪检机关、巡察机构、司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七)其他应当调查的线索来源。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对问题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差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四)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应当问责情形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问责处理决定的;(六)一年内两次(含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且承担责任的;(三)因管理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无法履行职责的;(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委宣传部门可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本党支部解释,具体工作由宣传委员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办法
意识形态风险排查
按照学校党委部署和要求,校团委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明确意识形态责任主体,明确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清单,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目前校团委在意识形态领域做了以下四点工作
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对于团委刊物实行三审三校,确保稿件质量的同时强化意识形态管理。
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成立全媒体中心,接受校党委宣传部指导,由校团委具体负责日常指导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人负责、学生参与、接受监管的管理体制。
加强各类社团管理。出台《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规定》,明确校园文化活动管理体系为学校、学院二级管理模式,并以“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指导、管理、协调、督促。修订《社团管理办法》,要求各社团协会要制定和完善社团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为团员青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培养造就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意识形态风险点排查
网络监管还需进一步强化,尤其是对团属全媒体中心的监管。
各类社团开展活动的报批时效性还需进一步强化。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工作方法、手段还需进一步强化。
三、进一步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团委拟开展以下工作
校团委要认真负责对微信、微博、广播内容进行审核及监督。并负责制定微信、微博、广播站日常工作总结计划的制定与安排,设置组织机构,进行人员配置、选拔、培训上岗等工作。微信、微博、广播内容必须以“加强思想政治宣传、弘扬校园主旋律、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宗旨,要求准确无误、健康向上、生动活泼,体现时代精神,及时反映学校的重大新闻事件、好人好事。
积极鼓励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单位要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必须按申请的内容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更改计划,不得随意增减活动内容,不得随
意改变活动的形式或扩大活动的规模和范围。举办活动的学生组织必须主动在负责人指导下开展活动,把握好主题。高度重视社团意识形态管理工作,强化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每个社团必须有一名指导老师,挂靠单位,指导老师为各社团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活动申报审批制度,围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不断扩大规模、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加大对外交流,吸引更多嘘声参加社团、参与活动,丰富校园文化活动。
不断研究青年学生思想发展规律,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亲和力,不断培养信仰坚定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的同时要做到思想政治工作润物细无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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