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7篇)

发布时间:2023-05-01 14:20:07

篇一: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

  

  民办幼儿园财务制度

  在各个城市,县镇等地方,都会有很多所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在各方面的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方面应该遵守哪些法律法规,民办幼儿园如何制定财务制度呢?以下整理了一份民办幼儿园财务制度的范本,可供参考。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切实维护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有效保证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范》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幼儿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规定。

  一、民办幼儿园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审批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民办幼儿园必须在银行开设以审批部门批准的幼儿园名称为名的银行基本帐户,必须依法建立和完善财产及财务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三、民办幼儿园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的费用为保育费、/3幼儿膳食费(含点心)及代管费三项。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测算确定,并持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中介审定的成本报告、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等材料,提前到县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许可后,将收费标准予以公示。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必须在下一个年度重新备案并经公示后方可执行。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保证幼儿园正常运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挪用办学经费。

  四、民办幼儿园必须按照《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配置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及时记帐、对帐、结帐及编制财务报表,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民办幼儿园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根据其性质和消耗方式预计使用寿命,合理分摊入各期培养成本。

  五、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民办幼儿园必须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审计

  /3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结果(办学出资情况、资产状况、收费情况、经费支出情况、负债情况、节余与分配情况等)以及审计评价与建议。

  民办幼儿园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六、各学区必须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加强对所辖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监管力度,促使民办幼儿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3

篇二: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幼儿园章程参考样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小灵童幼儿园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湛河区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湛河区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叶刘村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

  一、专业范围:幼儿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

  四年

  第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个人出资

  第八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举办者签字后,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三: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财务制度

  民办非企业财务制度范本

  民办非企业财务制度1一、财务人员做到规范做帐,定期做好预算、记帐、报销和日、月、季报表等工作,日结月清,每月小结一次,每学期大结算一次,定期向园长汇报各项经费收支情况。

  二、一切支出,必须经园长批准方可进行,合理使用、精打细算,每学期有一定的资金结余。

  三、会计、出纳要分工明确,会计负责管帐、做帐,做到帐帐相符。出纳负责管钱,并做好现金日记帐、做到帐帐相符。会计每月与出纳对一次帐,互相监督,团结协作共同搞好财务工作。

  四、工作人员领取现金、支票以及报销均需园长批示,购物发票报销单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及园长签字方可报销。

  五、做好收退费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伙食费、代管费向家长公布。

  六、财会人员以身作则,执行财会制度,凡不符合财会政策的要劝阻和坚决抵制。

  七、教职工未经园长批准,不得私自向幼儿园借用公款。

  民办非企业财务制度21、财务人员每月要向园长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2、管理好保险柜,现金存放不得超限额。支票、印章要分放。

  3、幼儿伙食费要专款专用,每月公布账目。

  4、凡收取的大额现金不得存入保险柜,要及时存入银行,去银行存取现金必须由两人办理。

  5、工作人员领取现金、支票要经园长批准签字,购物发票要及时经园长签字后交财务室报帐。

  6、严格执行财会制度,不符合财会政策的,财会人员有权劝阻和抵制。

  民办非企业财务制度3为规范财务管理,切实把经费收好、管好、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方针、政策、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合理、合法、合规。

  二、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按规定期限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三、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专用资金,缴纳各种税金和有关费用。

  四、按规定使用各种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凭证”。

  五、不属于本单位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支。不准租借银行账户、支票、公章。

  六、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不得账外设账。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严禁设立小金库。

  七、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劳酬费、奖励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支付。

  八、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九、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岗位证书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调动工作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好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十、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十一、严格凭证审批手续,报销凭证须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重大开支须报董事会讨论决定。

  十二、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对本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清册。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严防毁损和散失。

篇四: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到底应当选择什么样的会计制度?"会计信息是商业语?,为了使信息的使?者能够?较不同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作出理性决策,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性。会计信息具有可?性的前提,是国内同类机构适?的会计准则必须保持?致。会计制度的适?由《会计法》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进?规定,民办学校不能?由选择,也不能由地?主管部门“?头”通知,然?在实践中,由于?部分民办学校性质模糊等原因,截??前国家财政部还没有对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使?作出统?的规定。不少地?政府没有制定民办学校会计制度,已经制定会计制度的地区,依据也不尽相同。有的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的依据《民间?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还有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不同地区甚?同?地区同类民办学校使?的会计制度都不?致,使得民办学校会计信息混乱、质量低下。随着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实施的逐步完成,眼下,凡是选择为?营利性办学的民办学校,法?性质上就是公益事业,这类学校及其师?都可以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权益。与此同时,法律允许除义务教育阶段之外的民办学校,可根据举办者意愿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并可从办学结余中获得合法收益。根据《民间?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

  第?条规定“本制度适?于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营利组织。民间?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会、民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本制度的民间?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根据《民?组织会计制度》的适?范围,?营利性民办学校只能适?《民?组织会计制度》,不能?为选择《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民间?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权责发?制为基础,实?业务活动成本计算,财务报告包含现?流量表,?较接近企业和国际?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是?较先进的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还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缺少活动成本核算,没有现?流量表,产?的会计信息质量明显?《民间?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低,不适合?营利民办学校使?。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其性质,可以选择《?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企业标准的(具体参照国家统计局?中?型企业划型标准),可以选择执?《?企业会计准则》,也可选择执?

  合?企业标准的(具体参照国家统计局?中?型企业划型标准),可以选择执?《?企业会计准则》,也可选择执?《企业会计准则》;超过?企业标准的学校可选择《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其中,2007年1?1?以后,上市的学校必须选择执?《企业会计准则》。同时需注意:·(?)选择执?《?企业会计准则》的学校,发?的交易或者事项在《?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处理;·(?)选择执?《企业会计准则》的学校,不得再选择或转为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三)执?《?企业会计准则》的学校公开发?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企业会计准则》;·(四)因学校经营规模变化导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条规定?成为?中型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1?起转为执?《企业会计准则》;·(五)《企业会计制度》不允许被使?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适?条件的学校中。同时应注意的是,根据

  关于中?学校执?《政府会计制度——?政事业单位会计科?和报表》的补充规定:“本规定所指的中?学校包括各级?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量举办的普通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读教育学校、成?中学和成?初等学校。各级?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量举办的幼?园依照本规定执?。”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民办学校,符合《政府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应当选择执?《政府会计制度》。综上,民办学校应当使?的会计制度总结如下:?源|?云税务(2022-02-26)2016年12?30?,《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正式颁布,规定将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或?营利性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政策规定全国民办学校需要在2022年12?31?选择完成(各地时间有所不同)。然?据了解仍有许多民办学校举办者不清楚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的区别,营?选择的利弊,如何解决营?选择中的?地、税收问题,如何处理营?选择中财务清算和资产确权问题等等。在这个背景下,3?12-13?我们推出了《新时期,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落地策略》,旨在为全国各地有分类选择需求的民办学校提供智??持。本次课程将结合近两年国家及地?出台的最新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和?些地?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实践探索,就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中的难点、痛点和关切点进?详细解析,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快速推进提供最为有效和针对性的解决?案。张?师:177****3771(同微信号)爱我,就请给我?点点在看

篇五: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

  

  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北海市银海区顺怡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北海市银海区顺怡幼儿园。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个人投资、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海市银海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海市银海区教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贵州开发区C9区顺怡花园。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陈海莲。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万

  元;出资者:陈海莲,金额:10万。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1/6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一)业务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三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四)

  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本单位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海莲。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举办者个人出资。

  (一)开办资金10万元;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用于科普,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

篇六: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

  

  北海市银海区顺怡幼儿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北海市银海区顺怡幼儿园。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个人投资、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海市银海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海市银海区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贵州开发区C9区顺怡花园。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陈海莲。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10万元;出资者:

  陈海莲,金额:

  10万。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业务范围:

  教育;(二)办学层次:

  /5幼儿园;(三)学制:

  三年;(四)办学形式:

  全日制;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5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三)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四)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本单位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七)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海莲。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5(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举办者个人出资。

  (一)开办资金10万元;(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三十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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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红苗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单位名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红苗幼儿园

  地

  址: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红联兴浦街17号104室

  第二条

  单位性质:个人,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幼儿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指导纲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具有敬业、精业、健康、团结奋进的精神。

  幼儿园一切为了孩子……,爱心献幼儿,放心给家长,恒心钻教研,全心创事业为宗旨,积极维护幼儿园和全体师生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

  办学规模:具备标准幼儿园所具的办学条件,招收符合教育局所规定的招生人数40名,办学层次:学前教育,办学形式:全日制教育。

  第五条

  幼儿园资产壹拾万元整,举办者投入。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幼儿园招收3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学前儿童进行学前教育,经区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担任。以后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的人员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理事组成,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园长、教师;

  三、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园经费,审核幼儿园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各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替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机关备案。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幼儿园设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园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幼儿园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幼儿园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二

  条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指定的教师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或园长担任。

  首届由倪燕丰担任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幼儿园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举办者个人出资。

  第十五条

  幼儿园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幼儿园的资产为幼儿园法人资产,在幼儿园存续期间,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十六条

  幼儿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议资料合法、真实、完整。财务会议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议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幼儿园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幼儿园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幼儿园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幼儿园章程规定以下情况终止办学:

  一、举办者不办;

  二、举办者资金收支失衡,资不抵债;

  三、突发事件无法办学。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董事

  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园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幼儿园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即可终止。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28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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