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规则解读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领导下的法律的目的,维护人民的利益,依法运用检察权,保障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制定如下规则:
第一条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机构,是履行检察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负责对人民检察院各工作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检察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重大问题。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应当依法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执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杜绝违法行为。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加强宣传与监督,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
第六条
检察委员会应该建立完善的检察机关工作评估体系,将对各部门的监督与考核贯穿实践全过程,确保检察工作质量持续和稳步提高。
第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机关负责人的同意,并及时进行公示通报。
以上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请检察委员会成员认真遵守并执行。
篇二: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规则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9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2009〕2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
(2009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作出决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的范围包括:
(一)审议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拟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四)审议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决定的重大问题,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审议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业务工作部署;
(六)经检察长决定,审议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以及根据法律及其他规定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
(七)经检察长决定,审议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重大事项、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事项或者案件;
(八)经检察长决定,审议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事项或者案件;
(九)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十)审议检察长认为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其他议题。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因特殊事由可以委托副检察长主持会议。
第六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举行会议,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
检察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举行会议,经检察长决定,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通知本院或者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题的提请
第九条
承办部门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事项或者案件,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检察委员会委员提出议题的,经检察长同意后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承办部门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事项或者案件,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办理,意见,承办部门讨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下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内设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提出议题采用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或者报告有关问题,附有关法律文书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并符合下列内容和格式要求:
(一)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报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事项,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说明。起草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事项缘由及背景,文件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对有关问题的研究意见及理由。必要时,对文件的主要条文应当逐条说明。
(二)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应当有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提请讨论决定的问题;案件来源,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过程,案件事实和证据,分歧意见或者诉争要点,承办部门工作情况、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意见。
对主要问题存在分歧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检察长决定将议题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议题进行审查,认为承办部门的议题和提请审议的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书面报告或者说明的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欠缺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出意见后由承
办部门修改、补充。必要时,对议题的有关法律问题可以提出研究意见。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十四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三日以前,将拟审议的议题、举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议题的审议
第十五条
出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研究,准时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部门、承办人员汇报;
(二)检察委员会委员提问、讨论;
(三)会议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总结讨论情况;
(四)表决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应当全面听取承办部门、承办人员的汇报。
承办部门汇报后,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承办部门应当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汇报后,在主持人的组织下,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议题发表意见。发表意见一般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发表意见;
(二)未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表意见;
(三)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表意见。
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委员讨论后、总结前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重点就审议的主要问题和内容发表明确的意见,并提出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
经委员提议或者会议主持人决定,对于审议中的议题,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处理;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补充进行相关工作后,再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在委员发言结束后可以发表个人意见,并对审议的情况进行总结。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表决议题,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举手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少数委员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必要时,在会议结束后可以就审议的事项和案件征求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意见。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将会议审议的情况和决定意见及时报告检察长。检察长同意的,决定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对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事项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情况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检察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存档。
第二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起草,报检察长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批。纪要印发各位委员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案;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以本院名义印发本院有关的内设机构和有关的人民检察院执行。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存档备查。
.
第四章
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七条
对于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执行。
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必要时应当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并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书面说明采纳意见情况和补充修改情况。不采纳重要意见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向检察长报告。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下级人民检察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审查后形成书面意见,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有关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对复议请求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由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复议的,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原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检察委员会复议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在决定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填写《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反映执行情况的相关材料,交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承办部门或者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情况,必要时应当进行督办,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于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适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出席、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内容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得查阅、抄录、复制。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规则解读篇四: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规则解读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规范线索处置流程
打牢监督执纪基础
2月8日,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的一则通报,引起了该市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钟少伟的注意——xx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市卫计委原党组成员、市计生协会原专职副会长刘xx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刘xx案系集美区纪委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的线索。在报市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我们凭借有效的初核工作,做到了快查快结。”钟少伟告诉记者。
针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开展调查,是纪律检查机关的分内之事。大量的问题线索是如何收集、处置的?又如何保证这一流程的规范有效运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此有着明确规定。
“千条线、万条线,最后汇入一根针”
线索管理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关乎反腐败成效。《规则》在第三章里,专门规定了线索受理、线索报告、集中管理、分析研判、分类处置等重要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第十二条明确了不同来源渠道问题线索的共同归属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这也是《规则》在
线索处置方面的一大亮点。
据介绍,纪委接收问题线索主要有信访举报,司法、审计机关移交,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巡视移交,纪律审查、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等多个来源渠道。一段时间以来,来自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从受理到处置都由相应的纪检监察室负责。个别纪检干部正是利用这一制度漏洞,规避审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甚至以案谋私。
类似问题,中央纪委机关也未能幸免。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里,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袁卫华众多违纪行为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故意泄露案情,多次将问题线索拿来做交易。
除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外,《规则》还提出“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等具体要求。
“这些新规定新要求,对问题线索从进到出的整个过程、所有环节都予以严格制约,明确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加强请示汇报、强化自我监督、规范处置办理,体现了执纪者时刻都要严守纪律的宗旨。”浙江省杭州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副主任刘钰告诉记者。
《规则》的制定出台,是对实践探索的梳理、提炼、归纳、总结。近年来,不少地方已为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打下了实践基础。
1月17日,浙江省建德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程茂红被“双开”的消息引发关注。据刘钰介绍,涉及程茂红的问题线索,便是由杭州市纪委案管室统一接收,在登记备案并通过审批后,送承办部门处置的。
“无论问题线索来自何处、由谁收到,千条线、万条线,最后都统一归口到案管室这‘一根针’。”刘钰表示。
抓早抓小,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
有这样一组数据:201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万件,谈话函询万件次,立案万件……
从数据中不难看出,作为线索处置方式之一,谈话函询在监督执纪实践中的分量。
早在2014年7月,中央纪委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留存”去掉,增加“谈话函询”,迈出了“转方式”的重要一步。
在梳理、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创新成果的基础上,《规则》将线索处置标准调整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四类处置方式,并把“谈话函询”单列一章,明确了具体方式和相关程序。
在不少纪检干部眼里,如此调整,是把纪律和规矩挺
在前面的具体体现,目的就是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
“过去,许多反映笼统的问题线索被搁置暂存,现在要本着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同本人见面,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要求其写出情况说明。”《规则》起草组成员介绍说。
为确保取得实效,《规则》严格程序步骤,规定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审批手续,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谈话内容记录在案,形成完整的廉政档案。
《规则》还明确,谈话既可以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纪委案管室处长彭玉芝注意到,《规则》对于谈话函询的每一个步骤的规定均提到相关党委主要负责人,如明确被函询人写出的说明材料需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等,其目的就是要督促各级党委切实负起主体责任。
初核扎实,立案后才能快查快结
谈话函询之后怎么办?
《规则》明确,除视情形予以了结澄清或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外,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
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记者了解到,去年底,某省一名地级市市委书记便因谈话函询中不如实交代问题,甚至在谈话后转移赃款赃物,经初核、立案,接受组织调查。
初核是处置问题线索的关键一步,初核做得扎实,立案之后才能快查快结。因此,《规则》用专章明确了初核的审批程序、采取措施和处置建议等内容,并规定初核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规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初核必须讲政治、讲规矩、讲纪律,严格按程序办事。如此规定,体现了纪律审查工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钟少伟告诉记者。
初核的关键在于收集掌握证据,《规则》第二十三条列出了相应措施。如,谈话了解情况,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等等。
“初核要做到行动快、目标准、取证细、保密严。”湖南省益阳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刘雄认为,初核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基本查清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真相,对
能够在初核阶段固定的事实证据都要尽可能固定下来;尽量缩小案情知晓范围,切实防止串供、伪造毁灭证据等问题发生。
根据《规则》,初核工作结束后,将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篇五: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规则解读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解读(上)
刘春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
大家好!我们本次讲座的主题是《关于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解读,讲座分两大问题,或者说两大部分,第一个大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重要意义。第二大部分,我们梳理一下党组条例的主要内容,主要是这两大部分。
一、《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看第一个大问题,《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重要意义。大家知道,今年(年)月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这个文件。党组工作条例从它的组成上看,主要分总则、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责任追究、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附则一共章内容,从条文来看,一共条。
这个文件是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是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做出解释,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呢?中央决定,自年月号开始施行、开始生效。我们大家都知道,今年月开始实行的党组工作条例在我们党内的法规体系中是一个全新的文件。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大家知道,党组由来已久,无论是我们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这么多年以来,都设立党组是这些机关中的领导机构。但党组的设立和党组的职能是根据什么来确定的呢?是根据我们党的党章,党章有专条规定党组。但是我们知道,中国共产党的党章是对党的纲领、组织结构、党的党员、党的各级组成、职能做一般规定和总体规定的文件。这里边包括党组的条文,而且根据这个条文,我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人民团体中建立党组,但是,党章的规定属于一般性规定,具体到党组的行为规范、职责、运行的原则、党组内部决策的程序,包括党组的责任追求,这些内容在党章上解决不了,因为这是具体问题。但是多少年来,我们有党组,但没有专门的党组的规范性文件。所以今年月号,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是我们党内法规体系里边的一个创新,是我们整个党内法规体系进一步的丰富,因为他把党章中关于党组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党组的条文,展开了、具体了,这就跟我们现实的党组运行的实践需求更加贴近了。
党组条例一共章,这章规定相对来讲比党章细多了,党组怎么设立?在什么机构设立?职责,既然是成立一个领导机构,它就有职能,承担什么责任?处理哪些事项?这是职责。再有就是组织原则,党组也是一个权力机构,权力机构的运行遵循哪些原则?这个要做出明确规定。再有议事决策,党组作为一个权力部门,是设立党组的那个单位里边的领导机关,它要决策,而且要承担很多大政方针的贯彻以及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这必然牵涉到它的运作程序、议事、决策、走哪些步骤、遵循哪些程序,这些对于权利机构的正常运行来讲,都是必不可少的规则、规范。这些内容在我们新通过的党组工作条例里都有专章予以规定,这样就对我们党组工作形成一个完整的、全面的规则、规范的依据和标准。所以我们说,这个文件的地位、作用都非常重要,尤其对党组的运行、发挥职能来讲,更是至关重大。所以我们看,党组工作条例是党组工作方面一部基础性、主干性的党内法规,关于党组的组成、运1/作、职能一系列重大问题要以这部文件作为基准,作为依据。这就是基础性、主干性,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
我们知道,任何权利机构的运作都要依法依规设立,依法依规运行,党组也不例外。我们知道,党组是领导机构,尤其在国家机关里边,领导国家机关,他就得有规则规范做依据,所以党组工作条例是总依据、总遵循。既然它有这样的地位,发挥这样的作用,那《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这个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的领导核心的作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所以我们说,认识党组工作条例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我们理解、贯彻、执行党组工作条例有直接的保障作用。
刚才我们说了党组工作条例意义重大。下面我们就从三个方面来展开、梳理党组工作条例的重要意义。
(一)党组条例的实施是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保障
第一,党组工作条例的实施是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保障,这是第一点。
我们知道,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核心,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领导核心作用要落实到方方面面,靠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来落实、体现、保证?必须在方方面面有相应的组织建设,而党组这样一种组织形式就是落实、实现、保障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的组织表现、重要的组织工具。党组条例说了,党组在哪些机构和组织中设立?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来设立党组。那我们注意了,首先设立党组的是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就是国家机构,这些机关包括什么呢?首先,我们国家有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机关,要建立党组,有中央和地方的政府机关,行政领导部门,到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到了地方,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这叫地方政府。国家机关包括司法,在我们国家,司法机关首先是两家,一家中央和地方检察院,中央叫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叫地方各级地方人民检察院,检察院里也有党组。第二个,法院,中央叫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是各级地方人民法院。法院是国家机关,要设立党组。在国家机关中,党组作为国家机关的领导机关发挥作用,党组的领导作用发挥了,不就等于党在国家体系这个机器里发挥了领导作用吗?从这个意义上说,党组是实现党的领导核心的重要保障。可想而知,假设在这些国家机关里没有党组,党的领导的力量如何体现?党在国家机器、国家体系里边的领导效能又如何实现?无从体现,也无以实现,所以,建立了党组才能实现,才能成为落实和实现党的领导作用、领导性能的组织工具,这就是重要保障。
党组除了在国家机关之外,还在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这是同样的道理。在这些机构中,党要领导在机构的工作,得有抓手,得有组织工具,这样你的领导才能够真正跟你的领导对象建立联系,你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在这些组织中落实下来、接地气,发挥作用,这都需要特定的组织来完成,这个组织首先是党组。我们看人民团体,大家都知道,人民团体工青妇这个组织,人民团体还有其他经济组织,经济组织大量是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我们国家有大量国企,国有企业本来是国家的企业,国家企业更得接受党的领导,因为你不是私人企业,不是民营企业,你是公共资产,执政党对公共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得把这个领导起来,靠什么领导?靠里边建2/立党组,这就把党的领导作用在经济组织的运行中落实下来。
另外,文化组织、社会组织更重要,要没有党组落实和贯彻党的领导,文化组织的运行怎么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且我们都知道,文化牵涉到思想、教育、艺术,甚至包括宣传等等,这是广义的。文化机构、文化组织中,如果不能贯彻落实党的领导,如果没有党组作为组织载体来领导这些工作,最终党的领导也会落空,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就更不用说了。所以我们说建立党组,就是在这些机构中,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中建立党实现领导作用的载体。有了这个载体,就能够把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承担和落实下来,没有这个载体,什么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喊得再高,没人去落实,没有机构,连抓手都没有。所以我们说,党组条例的实施是直接为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的一个重要保障。
前面我谈到,我们建立党组几十年了,但一直没有党组条例。我们知道,要建立规范也需要总结历史经验。建立党组、设立党组和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本来就体现了我们党独特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
我们看看历史,我们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阶段,各个历史时期,党组制度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今天我们党组工作条例规定的这些规则规范在过去几十年中间,实际上是党组实践不断地总结、摸索、探索出来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党组工作条例规定的这些内容是对我们长期以来党组工作实践成功经验的总结,党组工作探索了这么好的经验、方法,今天上升为规范,上升成为规则,成为具有一般效力的行为规范,然后再贯彻下去,落实下去,就把党的领导的一些好传统、好经验、好方法坚持下来,巩固下来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保障。
我们知道,党的十八大之后,习总书记总结了我们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和我们面临的问题。在今年的月号,习总书记把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格局这个系统概括和总结为“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实现“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是当前我们要为之奋斗、全力以赴践行、实现“四个全面”的主要任务,主要任务摆在我们面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这四个全面都有成型的高标准、严要求,任务艰巨,我们责任重大。
践行四个全面,要实现四个全面的艰巨任务,靠什么保障?首先是牢牢的坚持,坚定不移地保障和加强党的领导。为了推动“四个全面”战略目标的实现,必须加强和改善方方面面,加强党的领导。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中,怎么加强党的领导?其中一个重要抓手,尤其涉及到组织建设方面的抓手,要进一步保障党组发挥它的有效领导作用。各个机构、各个党组的党组按照中央部署,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下来,巩固下来,这就等于党的领导作用在方方面面、各个机构中实现了,我们践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艰巨任务就有保障了。所以我们说,从历史来看,我们需要通过党组的进一步健全完善来保障党的领导作用,从现实任务来看,更应该通过健全完善党组制度来推动“四个全面”布局的顺利实现,中间核心的一条就是要保障和加强,包括改善党的领导。所以我们说重要意义的第一点,党组工作条例是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保障。
(二)党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党组制度
3/第二个重大意义是党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党组制度,提高了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水平,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党的领导制度化水平和领导效能,这是第二个重大意义。
第二个意义我们从什么角度理解呢?从党组工作本身也是一个制度化的体系,需要提高它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进而才能提高它的领导效能这个角度。一定意义上说,提高我们党组本身也是一种管理活动,要进一步提高我们管理活动的科学性来认识、来把握。党组在党组工作条例的定位很清楚,领导本部分、本系统的工作,它是领导机构,领导从领导科学和管理科学的角度必然涉及到党组制度健全不健全,完善不完善。建立了的党组是一个组织,有组织就要发挥功能,就要活动,而发挥功能和活动本身有一个制度化水平高、还是制度化水平低,制度化水平高的话,比如规范到位,方方面面都有明晰的规定、规范,大家在党组活动中也按照规范办事,在实践中,往往就会表现为制度化水平高。制度化水平高了,你的领导效能就有保障了,领导活动本身的科学化水平就提高了,党组的作用就进一步发挥了,所以制度化水平高的意义在这儿。反之,有党组,党组也在活动,但是这些活动无论大处还是小节,规范不到位,制度不健全,包括好多活动是按照人的理解,张三一个样,李四一个样,没有统一的标准,更没有统一的依据,这在实践中就会形成相对混乱、各个方面的努力相互抵销的这么一种状态。原因何在?原因是制度化不高。所以说制度化不高的后果是你的运作效能、领导效能、效率会降低,党的领导作用在制度化低的情况就难以发挥,所以我们要提高它的制度化,要严肃,要使它规范、规则清晰,而党组工作条例做的首先是工作规则、规范。
关于职责的规定主要几大块,你都管什么事。而且你这个职责的相互边界何在?另外,议事程序,大事小情得议,议了以后做决定,重要的事不能说张三一个样,李四一个样,今天这么操作,明天倒过来。另外,怎么干都行,那可不行,那就乱了。必须严格按照党组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步骤,根据先后顺序操作,这样就提高了我们的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提高了规范化的水平。这是我们制度化里边,当然也包括程序化,程序是什么?程序不外乎是我们办事、做事的那些步骤和顺序,为什么程序化重要呢?因为党组是领导机构,他要决策事项,要定事,尤其对于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要党组处理。我们知道,你处理无论是人事问题,还是职能事项问题,甚至是一些经济财务问题,这都属于重大的审议事项,这些问题怎么保证能够正确处理,公平合理的处理?怎么在处理中体现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国家法治?靠什么?首先靠我办事是有规矩的,这个规矩就是有顺序、有步骤。张三这么干,一二三,李四来了,还是一二三,通过我们办事的规范、标准化、程序化,从而保证我们议事、决策、决定尽可能实事求是,保证它的科学性、合理性,从而实现正确决策,这是程序的意义。
反之,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办事没有规矩,什么时候动议,什么时候讨论,要不要表决,都没有一个规定,那这个事对于决策来讲,就留下了致命的隐患。比如表决,需要过半数才能通过,这规定可不得了,办事的程序,如果说同意这个议案,比如要立项、要拨款,几千万上亿的钱,多大的事,但是你却没有这样的规定,假设领导班子里多数人都不赞成,认为这有问题,但是因为你没这规定,那我几个人定了,甚至一把手拍板了,也不违法,因为你没规定。所以别看程序性的,哪怕这表决叫“同意票过半数才通过”,这个厉害,这就决定了4/一个人、两个人、少数人不能够凌驾于集体之上,你最后这个事能不能干,这个决策能不能通过,最重要靠票数,票数才是硬道理,这就是规则。否则的话,要没有这个规则,那漏洞太多了,谁都能拍板,谁都能把自己的个人意见强加在集体身上,最后什么错误决策、拍脑门决策就防止不了,就蔓延泛滥了。
所以我们说,党组工作条例在我们党组工作,尤其是议事、决策职能的发挥上提供了进一步清晰、明确的规范程序,从而在这个规范明确的程序之上实现党的领导能力的提升,实现党领导的科学化水平的提升,实现我们执政能力、领导能力的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所以我们认识党组条例的第二个重要意义要从管理科学、领导科学的角度来看,因为最终的目标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三)党组条例的实施是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手段
重要意义第三,党组条例的实施是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手段,第三个重要意义简单讲是“从严治党”。
“从严治党”是党组工作条例的重要背景,月号,中央政治局开会通过这个条例。我们知道,党中央为什么通过这个条例?党组搞了几十年,为什么此时此刻通过?首先一个大背景是我们十八大之后,中国共产党在从严治党的道路上揭开了新的一页。十八大之后,党的建设主题是“从严治党”,就是一切从严,不能从宽,从宽治不了党。什么都宽松,什么都稀拉,那还有什么规范?这个队伍还是队伍吗?往东也可以,往西也可以,那就没有队伍了,也没有党了。所以十八大后,“从严治党”这个主题非常清晰、非常突出,是我们整个党建设的主题。在从严治党的主题下,习总书记讲,从严治党得有手段,得有工具。习总书记一再讲,叫“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从严治党就把制度建设、党的领导活动的规范化建设的任务提出来,为什么?因为从严治党不是一句话,不是一个政治态度,不仅简简单单是一个政治立场问题,它还是治党的一个操作,是治党的一个执行,是治党实践。
我们知道,治党的对象是谁呢?首先是领导机关、领导机构,领导干部,这是治党对象。要治住这些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得有工具和手段。除了我们的党章,我们党内的纪律处分条例,党的政治纪律、政府规矩之外,党组织这一块,前面咱们也谈到了,党组搞了几十年,确实也积累了不少经验,在今天从严治党的新时期制定党组条例条件成熟了,从严治党为出台党组条例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有力的推动,为什么?从严治党就要用党的纪律,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来规范我们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规范临时机关、领导干部得有组织执行,得有组织载体来推动。党组搞了几十年,也积累了不少经验,在进一步从严治党过程中,承担了更加繁重的任务,这个时候,我们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需求突然提升了,要严格治党、制度治党,规范程序何在?这个时候,从严治党的实践自然提出来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党组领导制度的内容的任务。刚才我们说,党组工作条例很大一个推动力、大背景是十八大后,习总书记坚定不移地推动从严治党这个大气候、大背景的必然选择和必然产物。
事实是什么?现在党组条例通过了,它是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工具,我们在国家机关、中央和地方、人民团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包括企业,像国有大型企业,央企现在承担的任务、使命十分重大,可是这支队伍怎么遵章守纪,责任大,怎么实现这些?党组织就要发挥作用,文化组织、社会组织中都面临这个问题。党组工作条例的推出是从严治党的进一步5/9
篇六: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规则解读
【新规】?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规则(?2020年7?31?起施?)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检察院公告《?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规则》已经2020年6?15?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20年7?31?起施?。最??民检察院2020年7?31??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规则(2020年6?15?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7?31?起施?)??录第?章?总则第?章?组成?员第三章?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范围第四章?会议制度第五章?会议程序第六章?决定的执?和督办第七章?办事机构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保障检察委员会依法履?职责,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条?检察委员会是?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业务?作议事决策机构。第三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实?民主集中制。第四条?检察委员会履?下列职能:(?)讨论决定重?、疑难、复杂案件;(?)总结检察?作经验;(三)讨论决定有关检察?作的其他重?问题。第?章?组成?员第五条?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并设专职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依照法律规定任免。
第六条?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资深检察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最??民检察院应当为?级?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省级?民检察院应当为三级?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三)设区的市级?民检察院应当为?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四)基层?民检察院应当为三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第七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履?下列职责:(?)审阅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发表意见,参加表决;(?)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检察委员会决定的落实进?督促检查;(三)参加检察委员会集体学习;(四)应当履?的其他职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检察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第三章?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范围第?条??民检察院办理下列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涉及国家重?利益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拟层报最??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或者核准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三)拟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重?、疑难、复杂案件;(四)拟向上级?民检察院请?的案件;(五)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复议的案件;(六)其他重?、疑难、复杂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办案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第九条??民检察院办理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检察?作中贯彻执?党中央关于全?依法治国重?战略部署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问题;(?)贯彻执?本级?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要措施,拟提交本级?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作报告;(三)最??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作中具体应?法律的问题进?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四)围绕刑事、民事、?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作遇到的重?情况、重要问题,总结办案经验教训,研究对策措施;(五)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复议的事项;(六)本级?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的回避;(七)拟向上?级?民检察院请?或者报告的重?事项;
(?)其他重?事项。第四章?会议制度第?条?检察委员会实?例会制,定期开会。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第??条?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检察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告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第??条?对于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办案检察官和事项承办?应当制作报告,经其所在内设机构负责?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第?三条?检察长决定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移送的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进?审核,认为案件、事项及其报告的内容和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缺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出意见,由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修改、补充。办事机构可以对案件和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供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参考,并作为附件编?会议材料。第?四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会议排期或者案件、事项紧迫程度,提出会议议程建议,报检察长决定。除特殊情况外,?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前将会议通知、议程和案件材料或者事项材料等分送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员和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第?五条?检察委员会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和议程后,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或者事项材料,准备意见,按时出席会议。第五章?会议程序第?六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名副检察长主持;出现检察长职位空缺等不能委托情形的,由分管?民检察院?常?作的副检察长主持。第?七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汇报,其所在内设机构负责?可以补充说明情况;(?)检察委员会委员提问;(三)检察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顺序?般为:委员、专职委员、担任副检察长的委员、主持会议的委员。必要时,主持?可以请有关列席?员发表意见;(四)主持?总结讨论情况;(五)表决。第??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围绕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发表意见,提出明确的观点,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第?九条?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或者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应当履?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双重职责。第??条?对于提交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检察委员会应当在讨论后进?表决。认为需要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的,可以责成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后,重新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条?检察委员会表决案件和事项,除分别依照本规则第???条或者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外,应当按照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当场宣布。第???条?地?各级?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级?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事项的,可以报请上?级?民检察院或者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报请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同时抄报上?级?民检察院。第??三条?地?各级?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表决案件和事项,没有?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如果全体委员出席会议的,应当报请上?级?民检察院决定。如果部分委员出席会议的,应当书?征求未出席会议委员的意见。征求意见后,应当按照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或者依照本规则第???条的规定办理;仍没有?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应当报请上?级?民检察院决定。第??四条?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将会议讨论情况和表决结果及时报告检察长。报告检察长后,依照本规则第???条的规定办理。第??五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检察长的回避依照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六条?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经检察长决定,不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决定其他有关?员列席会议。第??七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情况,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进?录?录像并如实记录,经检察长审批后存档。检察委员会委员不得要求或者??在会议记录上修改已发表的意见和观点。任何?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得查阅、抄录、复制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查阅、抄录、复制检察委员会委员关于所办案件和事项的具体意见除外。第???条?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纪要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批后分送委员,并报上?级?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案。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发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和有关内设机构执?。检察委员会的决定需要有关下级?民检察院执?的,应当以?民检察院名义作出书?决定。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档。第六章?决定的执?和督办第??九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和有关内设机构、下级?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执?。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但提出完善意见的司法解释、规范性?件、?作经验总结等事项,承办内设机构应当根据意见进?修改。修改情况应当书?报告检察长。第三?条?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和有关内设机构因特殊原因?法及时执?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在执?完毕前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即书?报告检察长。下级?民检察院因特殊原因?法及时执?上级?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执?完毕前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即书?报告上级?民检察院。第三??条?下级?民检察院不同意上级?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可以向上级?民检察院书?报告,但是不能停?对该决定的执?。上级?民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应当对下级?民检察院书?报告进?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复议的,可以通知下级?民检察院暂停执?原决定,并在接到报告后的?个?以内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进?复议。经复议认为原决定确有错误或者出现新情况的,应当作出新的决定;认为原决定正确的,应当作出维持的决定。经复议作出的决定,下级?民检察院应当执?。第三??条?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应当在执?检察委员会决定完毕后五?以内填写《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情况反馈表》,连同反映执?情况、案件办理情况的相关材料,经所在内设机构负责?审核后送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对于上级?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关下级?民检察院应当在执?完毕后五?以内将反映执?情况、案件办理情况的相关材料,报送上级?民检察院。
第三?三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和有关内设机构、下级?民检察院执?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情况,必要时进?督办,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检察长。第三?四条?对故意拖延、拒不执?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员的法律、纪律责任。第七章?办事机构第三?五条??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检察委员会?常?作。第三?六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履?下列职责:(?)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是否规范进?审核;(?)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三)承担检察委员会会务?作和检察长列席同级?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相关?作;(四)对检察委员会决定进?督办并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五)对下?级?民检察院报送备案的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进?审查并向检察委员会报告;(六)对以?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司法解释、规范性?件、司法政策?件和指导性案例等,在印发前进?法律审核;(七)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作。第?章?附?则第三?七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其提交、讨论、表决、作出决定、执?和督办等均在统?业务应?系统中进?,全程留痕。第三??条?出席、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员,对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容和情况应当保密。第三?九条?检察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检察官惩戒相关规定。第四?条?本规则?公布之?起施?,《?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检发〔2008〕5号)《?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作规则》(?检发〔2009〕23号)同时废?。
篇七: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规则解读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3.09.17【实施日期】2013.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
(2013年9月17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检察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和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检察院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忠实履行法
1/3律监督职责,努力提高执法水平,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
省检察院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行使职权;加强管理,改进工作,保证质量,提高效率;顾全大局,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全面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条
省检察院工作人员要忠于国家、忠于宪法
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五条
省检察院领导由下列人员组成:检察长、副检察长、中共河北省纪委派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以下简称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反贪局局长、担任其他职务的党组成员。
第六条
检察长统一领导省检察院工作。其他院领导协助检察长工作,并实行分工负责、协作制度。
第七条
常务副检察长负责省检察院常务工作,并分管有关工作;其他院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检察长委托,负责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
省检察院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实行AB岗制度。检察长出差、出访和休假期间,由常务副检察长主持工作;其他院领导出差、出访和休假期间,分管的工作按照AB岗制
2/3度由相关院领导代管。
第九条
省委、高检院有关领导和部门召开的会议要求院领导参加的,原则上由会议涉及有关工作的分管院领导参加;分管院领导出差、出访、休假或因其他工作不能参加的,由AB岗相关领导参加;相关领导也不能参加的,由检察长指定其他院领导参加。
第十条
检委会专职委员、厅级干部按照具体分工,协助院领导工作或分管有关专项工作。
第三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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