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装修管理规定(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1. 装修活动,不得破坏房屋外观,严禁改变房屋门、窗、阳台护栏,以及外立面墙砖、涂料颜色;
2. 严禁在承重墙上开凿门、窗孔洞,严禁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严禁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外墙上开孔和凿洞;
3. 严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严禁封闭观景阳台、生活阳台,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外墙上安装雨蓬、防盗网、晾衣杆等;
4. 严禁随意在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空调外机应安装在房屋的预留位置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上;
5.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房屋外立面上安装广告牌及带有商用告示效应的标
识;
6. 严禁侵占公共区域的通道、露台和屋面,严禁在公共区域的通道、露台和屋面乱搭乱建;
7. 严禁开挖地下室、打井。损坏物业共有设施、设备及场地。
二、主体结构管理
1. 严禁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2. 严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装修管理规定
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房屋基础,严禁在结构墙、柱、梁、板上钻孔凿槽。如确须开孔凿槽,须征得物业服务企业同意。
4. 严禁在非承重楼面砌砖体隔墙;
5. 严禁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严禁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成卫生间和厨房;
6. 吊顶龙骨及木地板龙骨固定支点钻孔,孔洞点阵不得≤600 ㎜,孔洞直径不得≥12 ㎜,孔洞深度不得≥50 ㎜;
7. 房屋装修如需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其施工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三、防水施工管理
1. 防水层应涂抹在结实、坚硬、表面光滑平整、干净、干燥的基层上,并按规范要求施工。施工完成后,应作闭水试验,试验时间应不少于 小时,确认无渗漏现象后,方可后续施工;
2. 装修施工如对阳台、厨房和卫生间,有较大改变的和对原防水层有较大破坏的部位,二次防水施工时应作重点加强处理,确保无渗漏;
3. 卫生间、厨房、阳台未作闭水试验不得回填,并不得只在回填找平层上做防水层,因此方式存在严重的工艺技术缺陷和隐患;
4. 回填找平层水泥沙浆应有足够的强度,其水泥沙浆标号不得低于1∶2, 水泥沙浆厚度应≥60 ㎜;
5. 卫生间地面防水必须全做,墙面防水最低点应≥300mm;若使用淋浴龙头, 安装龙头的墙面防水层高度应≥1800mm,宽度是淋浴龙头左右各 500mm, 阴角临界墙宽度为 1000mm,高度必须达到 1800mm。
四、配套设施管理
1. 给水管不得暗敷在非防水地面,在通过无防水要求的区域内,应采用天、墙布管敷设方式,即采用吊顶内敷设和沿墙壁暗敷方式敷设;
2. 给水管道安装完毕后,应作压力试验,水压不应小于9kg、稳压不应少于两小时;排水管道安装完毕后,应作冲水试验,每个管口冲水量不应少于200kg, 冲水方式为容器灌冲。经压力试验和冲水试验无渗漏现象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3. 施工临时用电,只能在漏电保护开关后端驳接。布线完毕后,各回路应作通电试验和绝缘试验,通电试验时应在漏电保护开关的保护下进行;
天然气管道、阀门、计量表,严禁装饰封闭及包裹。应裸露在外,并随时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安装后的管道接口应作漏气检测;
5. 燃气报警器探头接通电源后,安装在吊顶的下方,尽可能靠近和正对燃气用具,不得远离燃气用具和隐蔽安装;
6. 燃气热水器排气管道,严禁接入厨房排烟道内,应按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位置和方式直接引向户外排放。
7. 严禁将燃气热水器置于厨房、卫生间内,燃气热水器只能安装在生活阳台的墙壁上,相距天然气表和管道≥500 ㎜的位置, 并将排气管道引至户外;
8. 严禁拆卸厨房与饭厅之间的隔门,严禁将封闭式厨房改装成开敞式厨房, 并随时保持厨房与户外空气的对流。厨房采用暗埋式燃气灶,应在厨柜前门上方开 4~ 个直径不≤30 ㎜的透气孔;
9. 阳台落水主立管,严禁装饰包裹。厨房、卫生间落水主立管,如确需装饰包裹,应采用可拆卸方式,或采用红砖隔离空包方式处理,包裹时管道与砖之间应留出 5~10mm 间距。有检查口的楼层,应露出检查口和足够的拆卸检查口盖的空间。严禁用水泥砂浆灰填充式包裹;
10. 可视电话及红外线监视器,不得擅自移位和改变,如需变动位置,应由原安装单位施工人员处理;
11. 严禁移动厨房排烟道预留孔洞位置(高度和方向)。抽油烟机排烟管应规范的接入排烟道预留孔;
12. 空调外机,应安装在预留位置上,氟里昂管敷设,应按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规定规范安装,并将冷凝水管接入积水管内,严禁冷凝水散流。(注:本楼房原设计未考虑家用中央空调安装,故严禁安装家用中央空调);
13. 严禁拆除卧室内的阳光窗防护栏。因装修改变防护栏材质和款式,高度
不得低于 1000mm,其安装应牢固、可靠。;
14. 入户给水管应加设总阀,便于日常维修和检查。
15. 严禁损坏物业共有设施、设备及场地,严禁擅自改变和移动共有设施、设备。
五、门面装修管理
1. 门面室内装修,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更改和移动报警按钮、喷淋头、烟感器、温感器、消防箱等消防设施,严禁封闭和占用消防通道。
2. 门面室内装修,严禁封闭共用管线(水、电、气、消防)井检查口、门,应留出检修空间及通道。
3. 燃气管道安装应符合燃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不得埋于墙内和地下,不得接近有明火和易产生静电火花的电器,应保持正常的空气流通。
4. 商业装修,必须遵守附属设施使用功能规定和要求,不得超功率、超容量、超标准、超范围、超规范安装和使用,如:通电、通水、通气(天然气)、通风(换气、新风)、排水、排烟、消防水等。
5. 商业装修,未经计可,不得擅自更改排污管道预留接口位置。不得封包检查口。
6. 室内外天棚吊顶时,在遇沉水弯、检查口(疏浚口)、消防水阀、强弱电路分线盒时,应在对应位置处预留维修检查口,洞口尺寸应小于500_500(㎜)。
7. 使用液化气罐的门面,燃具与液化气罐相距≥5m,液化气罐存放处应保持阴凉和空气流通,存放处应设置防爆墙或安全防护装置,在入口处张贴“火源切勿接近”或“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等标识。
8. 商业门面(办公用房)电器安装,应设置电源配电箱,除设置总开关(空气开关)外,各回路应单独设置空气开关,确保电力的使用安全。
9. 使用大功率电器较多的商业门面(办公用房),并由 380V 三相电源变为
220V 两相电源使用的,三相电源负荷分配应均衡和合理。
六、告知督导管理
1. 装修管理人员,应将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及相关管理办法,详细的介绍给前来办理装修申报的业主、租赁人或装修公司人员。
2. 装修管理人员,有权利和义务,将装修公司情况或装修公司的施工情况告知业主。
3. 装修管理人员,应将装修方案中或施工中不合理的工艺和工程隐患告知业
主。
4. 装修管理人员,应将装修的禁止行为和相关的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和装修施工人员。
5. 装修管理人员,有权利和义务,维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维护业主利益, 对装修施工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及时的纠正,并督导业主或装修施工人员进行整
改。
6. 装修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隐患,应及时的跟进和处理, 并及时的督导和予以解决。
7. 装修管理人员,对业主和装修施工人员提出的询问和求助,应予以当面的解释和指导,对难以陈述问题,应亲临施工现场予以帮助和督导。
七、施工行为管理
1. 任何装修活动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不得影响公共环境清洁卫生,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2. 严禁违章作业和野蛮施工,杜绝一切不文明的施工现象和行为;
3. 严禁施工现场有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如:吸烟、乱扔烟头、火种、不规范的使用明火、电炉(含电阻加热器)、碘钨灯取暖或烘烤物品等;
4. 施工和照明临时用电、线及插线板的安装应符合规范,严禁乱接乱搭;
5. 严禁在公共过道、公共区域地面上搅拌水泥、切割地砖、石材及进行木制品制作等作业;
6. 施工用水区域,应保证在不渗漏的前提下规范用水,不得侵害和影响相邻
户;
7. 严禁将建筑装修材料堆放在公共过道及公共区域,保证公共过道及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及通行安全;
8. 严禁高空抛洒,严禁影响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现象和行为;
9. 严禁采用国家或政府相关部门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和材料;
10. 严禁采用国家或政府相关部门明令禁止的工艺技术和施工设备、设施;
11. 如须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其施工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12.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13.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规定介绍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
( ( 二) )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 三) ) 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 四) )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 五) )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 六) )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 七) )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八) )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
权; ;
( ( 九) )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 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 的管理和使用; ;
( ( 十)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 )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
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 三) )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 四)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 五) )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 )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 三) ) 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
( ( 四) )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
( ( 五) ) 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
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 六) ) 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 1/2 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 1/2 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 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 %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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