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

发布时间:2022-06-29 19:55: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四川省巴中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供大家参考。

四川省巴中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巴狱刑减字第

 1 号 罪犯李俊,曾用名李国庆,男,1987 年 10 月 19 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故意杀人罪,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12 月 28 日以(2010)巴中刑一初字第 03 号刑事判决,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3 月 16 日作出(2010)川刑终字第 27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 年 2 月 10 日起至 2022 年 2 月 9 日止。该犯于 2010 年 4月 16 日被押送巴中监狱服刑改造至今。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12 月 30 日以(2013)巴刑执字第 35 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巴刑执字第 646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 2019 年 12 月 9 日止。

 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间,通过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和进一步学习法律法规,认清了改造形势,自觉坚持走正确的改造道路。在服刑中,该犯能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和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接受人民法院的判决,积极认罪悔罪。在日常

 改造中,该犯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罪犯行为养成二十个严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该犯能自觉遵守监区日常管理规定,积极汇报思想;能严格落实互监制度,主动反映罪犯中的情况。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接受课堂教学,学习态度端正,服从教学安排和管理,尊重教员,能够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健康测试。在减刑考核期内,该犯在历次政治考试中均取得合格的成绩。

 该犯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完成各项任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犯共获得表扬五个。

 综上所述,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年 3 月 5 日

  附:罪犯李俊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巴狱刑减字第 2 号 罪犯唐华君,曾用名唐华明,男,194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蓬安县 。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强奸罪,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2 月 6 日作出(2013)蓬刑初字第 134 号刑事判决,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 2013 年 8 月 17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6 日止。该犯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被押送巴中监狱服刑改造至今。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作出(2017)川 19 刑更 111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 2020 年 2 月 16日止。

 罪犯唐华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间,通过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和进一步学习法律法规,认清了改造形势,自觉坚持走正确的改造道路。在服刑中,该犯能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和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接受人民法院的判决,加速改造犯罪思想,积极认罪悔罪。在日常改造中,该犯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罪犯行为养成二十个严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接受课堂教学,学习态度端正,服从教学安排和管理,尊重教员,能够积极参加

 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健康测试。在考核期内, 该犯在历次政治考试中都取得合格的成绩。

 该犯在环卫岗位上,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犯共获得表扬三个。

 综上所述,罪犯唐华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华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年 3 月 5 日

  附:罪犯唐华君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巴狱刑减字第 3 号

 罪犯张广彦,男,1981 年 10 月 18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抢劫罪,2014 年 3 月 4 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佛明法刑初字第 304 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10000 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5 月 6 日以(2014)佛中法刑二终字第 100 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该犯于2014年 6 月 24 日被押送深圳监狱服刑改造,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转押至我狱改造至今。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以(2016)川 19 刑更 148 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 年 12 月 25 日以(2017)川 19 刑更 307 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0日止。

 罪犯张广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间,通过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和进一步学习法律法规,认清了改造形势,自觉坚持走正确的改造道路。在服刑中,该犯能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和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接受人民法院的判决,加速改造犯罪思想,积极认罪悔罪。在日常改造中,该犯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和《罪犯行为养成二十个严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接受课堂教学,学习态度端正,服从教学安排和管理,尊重教员,能够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健康测试。在考核期内, 在考核期内,该犯历次的政治考试都取得了合格的成绩。

 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该犯能严格执行“5S”管理规定,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减刑考核期内,该犯在制衣服装车间从事拼里布帽子、下脚面绗棉等工序劳动,能按时按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有处罚金人民币 15000.00 元,全部履行财产刑判项。

 截止 2018 年 12 月底,该犯共获得表扬三个。

 综上所述,罪犯张广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广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年 3 月 5 日

 附:罪犯张广彦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巴狱刑减字第 4 号

 罪犯邱安东,曾用名邱金龙,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大竹县 。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抢劫罪,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以(2011)东一法刑初字第1782号刑事判决,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2016)粤 1971 刑再 1 号刑事判决判处原审被告人邱安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罚罚金10000 元。刑期自 2011 年 6 月 29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28 日止。该犯于 2012 年 1 月 12 日被押送深圳监狱服刑改造,于 2015 年10 月 12 日转押至我狱改造至今。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作出(2014)深中法刑执字第 698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以(2016)川19刑更第14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以(2016)粤 1971 刑再 1 号刑事判决,撤销(2011)东一法刑初字第178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原审邱安东的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川19刑更第 865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 年 2 月 28 日止。

 罪犯邱安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间,通过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和进一步学习法律法规,认清了改造形势,自觉坚持走正确的改造道路。在

 服刑中,该犯能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和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接受人民法院的判决,加速改造犯罪思想,积极认罪悔罪。在日常改造中,该犯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罪犯行为养成二十个严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能严格落实互监制度,主动反映罪犯中的情况,鼓励他犯积极改造,自觉维护监区日常改造秩序。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接受课堂教学,学习态度端正,服从教学安排和管理,尊重教员,能够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健康测试。在考核期内,该犯历次的政治考试都取得了合格的成绩。

 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该犯能严格执行“5S”管理规定,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减刑考核期内,该犯在制衣服装车间从事上下摆等工序劳动,能按时按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有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全部履行财产刑判项。

 截止 2018 年 12 月底,该犯共获得表扬七个。

 综上所述,罪犯邱安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安东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年 3 月 5 日 附:罪犯邱安东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巴狱刑减字第 5 号 罪犯曾群刚,曾用名曾小刚,男,1975 年 11 月 11 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井研县 。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合同诈骗罪,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8月 27日以(2010)东二法刑初字第700号刑事判决,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刑期自 2009 年 7 月16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15 日止。该犯于 2010 年 7 月 6 日被押送深圳监狱服刑改造,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转押至我狱改造至今。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以(2016)川 19 刑更 173 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15日止。

 罪犯曾群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间,通过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和进一步学习法律法规,认清了改造形势,自觉坚持走正确的改造道路。在服刑中,该犯能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和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接受人民法院的判决,加速改造犯罪思想,积极认罪悔罪。在日常改造中,该犯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罪犯行为养成二十个严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能严格落实互监制度,主动反映罪犯中的情况,鼓励他犯积极改造,自觉维护监区日常改造秩序。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接受课堂教学,学习态度端正,服从教学安排和管理,尊重教员,能够积极参加

 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健康测试。在考核期内,该犯历次的政治考试都取得了合格的成绩。

 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该犯能严格执行“5S”管理规定,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减刑考核期内,该犯在制衣服装车间从事上拉链等工序劳动,能按时按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有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0 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 16500.00 元。该犯在考核期内累计接收汇款人民币 6500 元;累计获得劳动报酬人民币 1663.98 元;累计消费人民币 8617.01 元,月均消费 253.44 元,账上余额 565.32元。

 截止 2018 年 12 月底,该犯共获得表扬六个。

 综上所述,罪犯曾群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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