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百多年前今天,英国人用《大宪章》把权力关进了笼子(全文完整)

发布时间:2022-06-30 10: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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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百多年前今天,英国人用《大宪章》把权力关进了笼子(全文完整)

 

  八百多年前的今天,英国人用《大宪章》把权力关进了笼子

 英国《大宪章》是一个怎样的历史文件,为何在签署八百多年之后,依然受到人们的纪念和普遍尊崇?

  《大宪章》,签订于 1215 的政治文件,有 3500 多字,最初用拉丁文写成。《大宪章》的核心思想是“无人可以超越法律”。

  这是人类历史上最早一份以法律形式限制君权的正式文件,它为人类的民主和法制提供了最早的法律基础。

 八百零七年前,当这个文件被签署的时候,《大宪章》的条文被写在羊皮上,如今尚有四份原稿存留:一份在林肯教堂(Lincoln Cathedral),一份在萨利斯伯雷大教堂(Salisbury Cathedral),剩下两份在伦敦的大英图书馆。

 《大宪章》的英文是”Magna Carte“,这两个字是拉丁文,

 翻译成现代英文,是“Great Charter”。

 《大宪章》有两个版本:第一个颁布于 1215 年 6 月 15日,由英王约翰(King John)签署,地点就是前面提到的“Runnymede”。

 第二个版本由约翰的儿子,亨利三世(Henry III)再次颁布,第二版比第一版晚了大约 10 年(1225 年)。1297年,英文爱德华一世(Edward I)将《大宪章》正式纳入到英国的法律体系中。

  国王签订大宪章

 然而当乌合之众或暴君,对英格兰的道路横加干涉时,低语四起,八方战栗,就连兰尼米德的芦苇都颤抖不已。泰晤士河啊,它知道国王的心思,更知道民众、僧侣和其他所有人的。深邃的河水阴森恐怖,它从兰尼米德带来了警告!

 ——吉卜林:《兰尼米德的芦苇》

 1215 年是一个非同寻常的年份,在英格兰的历史和文化进程中具有无与伦比的重要意义。这一年不仅签署了《大宪章》(Magna Carta),而且废除了肉体考验这种残酷的审判方式。前者当然更为著名,但后者也同样重要。

  我们先说第一个。在兰尼米德发生的这场贵族与国王之间的当面对峙,起源于国王的贪得无厌和多疑猜忌,完全是由国王的性格缺陷引发的。从气质上看,约翰并不是一个能担当王位重任的人。他性格狡猾,但缺乏自信。他躲在偏执的棱镜后扭曲地施展权力,并以为别人和自己一样卑劣。他对整个世界缺乏信任,并导致整个世界也不信任他。

 W. L·沃伦这样评价他:“ 他有成为一名伟大君主的智力 ,以及成为一名小气暴君的性格 。”还有很多人对他的评价更加极端,但无论如何,人们普遍认为他是英格兰历史中最差劲的国王。在他身后,再也没有国王用约翰给自己命名。尤其是与父亲亨利二世的伟大成就以及兄长狮心王理查的赫赫战功相比,约翰的失败者形象更加展露无遗。

  1199 年,理查在名声如日中天的时候死于一场围城战,约翰随即继承了王位。他很快就丢掉了对安茹的统治——那是一片由他父亲历经千辛万苦建立,由他兄长英勇无畏守护的土地。

  他在法兰西贸然发动了灾难性的军事冒险,在短短五年内就连诺曼底都无力守护。

  他绝望地想收复失地,但却又怀疑贵族们的忠诚。他的贪欲和多疑相互交织,非但不去安慰这些丧失领地的贵族,反而要求他们为惨败的战争继续提供资助。由于丧失了欧洲大陆的领地,约翰不得不被禁锢在英格兰境内。

 他持续地压迫贵族,利用皇家法庭滥征罚款,很多时候都毫无道理;他让贵族们对自己负债累累,不按时偿还就没收贵族的土地,并强迫部分贵族用离谱的价格“购买国王的支持”。此外,他还有一个不幸的癖好:他不光对贵族的财产贪得无厌,对他们的妻子也垂涎三尺。约翰剥削了不可计数的现金,但他各项事业的失败也达到了顶峰。

  1214 年,他挥霍光了贵族们的黄金,丢掉了对法兰西的统治,也一并让贵族们丧失了那里的土地。在鲁莽特质的加持下,这位昏庸至极的国王亲手打造了一座孤零零的“权杖之岛”。

  靠着“不懈努力”,约翰成功地让大部分贵族离心离德,最终亲手塑造了一个自己一直担心出现的群体:心怀不满并蔑视自己统治的贵族阶层。他屡战屡败,让贵族们迷信地认为上帝不愿为这位国王提供庇佑,因此必须在他将整个国家毁灭之前阻止他。

  此外,贵族们还意识到,安茹时期的土地法改革为他们的佃户提供了可观的保护,但没有给他们这些直属封臣同样的权利。出于这些混杂的动机,贵族们终于在第二年发动了叛变,夺取了富庶且戒备森严的伦敦城。

  很快双方的斗争陷入胶着,国王无法对伦敦城发动攻击,更不要说重新夺回它;但贵族们在战场上也无法彻底击败国王和他的雇佣军。

  形势迫使双方都坐下协商,但局面显然对贵族们更加有利。兰顿(Stephen Langton)大主教出于对贵族们遭遇的同情,出面担任双方的调停人。

  《大宪章》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兰顿。由于他坚持国王必须服从于法律的观点,约翰和他的贵族们方才重归于和平。

 这是一项神圣的工作,其中作出的承诺将持续有效——约翰称“受到上帝的鼓舞,为了他灵魂的美好,用上帝的荣耀、教会的圣洁和王国的未来”起誓。然而,信用破产的约翰的口头承诺根本无法得到信任,贵族们坚持任何和平承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必须昭告天下。

  5 1215 年 年 6 6 月 月 5 15 日,在泰晤士河畔的中立地带,双方会面 。

 这场会面被后世称为“ 兰尼米德议会” 。

  在这场有意为之的角力中,各方勉强达成了不甚稳定的共识。约翰勉强(或者狡猾)的妥协成就了英格兰历史里最重要的一份文件。它书面记录了对国王权力的限制。这也许不是第一次,但肯定是最早对王权进行限制的文件之一。

  当然,这份文件更多地是对特权的许可,而不是一份对自由的声明。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叛军们没有提出任何关于“人权”的主张,甚至没有一点这种主张的迹象——除非我们认为对“人权”的定义可以排除全体人口中的绝大部分人。即便第一份草案中的“全体贵族”被修改为“全体自由人”,也不

 能意味什么,因为“自由人”的数量实在是太少了。

  叛军们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自己的地位和财产,并终结国王的专横统治。他们并不想废除皇家司法制度——这是个好东西,但不能被滥用,也不能让任何人游离在外,哪怕国王也不行。尽管亨利二世当时也并非时时刻刻都能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但贵族们坚持亨利的继任者们必须要这么做:制定法律的人,同样也应当接受法律的统治。一位编年史学家哀叹:“当法律不复存在时,就只有暴政横行”。另一本当年的小册子记载:“在这座王国中盛开的应该是权利和正义,而不是堕落和腐败的意志。”

  但需要澄清的是,这种说法只是部分正确。因为所谓的暴政和专横基本上只针对贵族,而没有针对所有人。国王依然勤勉地在地位低下的民众中不偏不倚地主持公道,并因此受到了一定尊重。

  人们需要的是法律之下适用所有人的正 义—— 其中也应包括这些贵族。

 亨利二世时期的法律改革令人钦佩且不可逆转。它承载了极高的期望。皇家司法化身为法律和秩序的守卫者和财产的保护者,自此成为最受人们青睐的求助手段。这部宪章并不是革命性的,而更像是对已有原则的重建。

  它的条文并非试图对皇家司法作出限制,而只是让它恢复到更规范、衡平和易得的状态,这正是约翰统治前的样子:

  第 17 条规定“民事诉讼”不必对皇家法庭亦步亦趋,而应当遵循公众需要,在“事先设定的地点”举行(实践中这通常意味着在威斯敏斯特厅进行)。

 第 18 条规定,两位巡回法官应当每年举行四次地方法院审理,专门处理某些特定民事案件,这也被称为“被占土地找回”“先人占有权”或“神职任命权”令状。

  当然,一年四次审理很快就被证明过于激进,政府根本无法提供足够的资源实现这一目标。

 在 在 7 1217 年重新颁布的《大宪章》中,审理次数被缩减第 为每年一次。第 5 45 条规定,担任法官或地方治安官的人必须要“ 精通并愿意遵守和维护法律” 。

  宪章中有一些暂时性的条款,例如对渔堰和啤酒度量方面的规定。也有一些条款一直在历史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这两个:

  39.任何自由人不得被拘捕、囚禁、剥夺财产、放逐或受任何损害,我们亦不会自己或派军攻击他,除非他受到相当于同等人之合法审判或经本地法律所允许。

 40.任何人的法律公道与正义都不得被出卖、拒绝或延迟。

 这两个著名的条款保证了正当程序、经同意征税和法治,这都是已经觉醒的英格兰意识中令人惊艳的方面。二十五名男爵被挑选出来,监督宪章的执行,确保国王遵守法律。尽管这种监督未能一直持续,但一段时期内“在贵族们组成的委员会的监督下,国王的角色事实上被限制为法律的执行长官”。当约翰将他的大印盖到《大宪章》之上时,《大宪章》也将这枚封印升华为普通法赖以生存的基本原则。

 即使在当时,《大宪章》也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

  四十多份原始副本——也被称为“范例”——被发送到英格兰的每一个郡县,其中的四份副本穿越了八百年时光留存至今;其中记载的条款经国王之手,在整个国家内广泛传播。

  当然,它的标题根本没有“伟大”的意思,之所以称之为“大”,仅仅是为了与它的小伙伴“森林宪章”(Charter of the Forest)进行区分。贵族们将它称之为“王国境内普适的宪章”。

  图 | 英国新建的最高法院,这些在显著位置展示的文字,体现着《大宪章》的持续影响和英国法的持续性

 尽管《大宪章》的条文已经传遍了王国各处,但约翰还是很快食言了。

  他争取到了教皇的支持,由教皇宣布宪章无效。这导致短短八个月内,叛乱再起。约翰一度占据上风,占领了罗彻斯特的据点。如果他能活得再长一点,也许就能从兰尼米德的屈辱中彻底脱身,让叛军此前的胜利果实变成一纸空文。

 但是,约翰在接下来的一年被痢疾彻底打垮,并且只留下一

 个未成年的子嗣。

  就这样,国王死了,宪章活了。

  约翰的儿子亨利三世(Henry III)年幼无助,在引导和辅佐之下赋予了宪章新的生命。1216 年、1217 年和 1225年,亨利三世先后三次重新颁布了修订后的宪章。

  1225 年版的《大宪章》最终成为法律。

 这是第一部成文法,其中的三个条款自此从未被废止。它是一项根本大法的事实,“并非到十七世纪甚至十四世纪才被发明出来”,而是“清晰无误地就是宪章本身的原始目的”,因为只有最基本的法律才能永久保障这种对自由的承诺 。这株幼苗在历史长河。

 中幸存,并在英格兰以及它未来的殖民地中成长为参天大树。

 某种程度上,它的成长甚至有些早熟。

  1297 年颁布的《宪章确认》(The Cnfirmation of the

 Charters)将它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所有主要的皇家政策。爱德华三世(Edward III)统治时期(1327 年—1377 年),议会至少六次通过立法,将《大宪章》覆盖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使其扩展到陪审团审判、正当程序以及“无论何人、有何财产、是何身份”。

  由《大宪章》派生出的神话甚至比它本身更加有效。可以说,是它神话的一面赋予了这部中世纪笨拙宪章以不朽精神。

  正如塞缪尔·约翰逊后来谨慎观察到的那样,《大宪章》自诞生时就“长着灰白的胡须”。

  到了十七世纪,胡须已经完全长成,它从出于政治目的的一份文件,变成了一部英格兰历史上无与伦比的具有不可撼动地位的宪章。

  这种转变最终在查理一世时期才完成是有深刻原因的。

 因为查理一世缺乏战功,对金钱无度索取,并试图将自己无穷的欲望强加于囊中羞涩的臣民——它越来越像“坏王约翰”(Bad King John)。

  莎士比亚的戏剧《约翰王》(King John)很好地解释了为何上述演变未能更早发生:这部写于 1598 年的戏剧赶上了“英明女王贝丝”(Good Queen Bess)统治时期,眼前的太平盛世使得这部戏剧对于大宪章的签署——我们如今认为约翰统治时期最重要的事件——只字未提。

 到了十七世纪,5 1225 。

 年版的《大宪章》重回人们视野。

  回归之后,它被视为古代英格兰自由权利的集大成者和源头——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古代自由权利的守护者。

  在爱德华·科克(Edward Coke)这位伟大的普通法拥趸的努力下,它被成功地塑造为“一个在其自身范围内不再需要其他至高无上的权力的家伙”。

  当然,科克的工作也并非重新修建一座大厦,而是对原有的成就进行扩展。为他的伟大工程提供坚实基础的,是十三、十四世纪人们对宪章的不断重述和发展。

  这项成果产生于本土议会和斯图亚特异国君主之间艰难斗争的背景,最终由一个权威的法律巨擘塑造成功,使《大宪章》成为“无可争议的基础法律”的具体化身,从而保证所有英格兰人无论地位如何都能永远享有这些古老的权利和自由。

 就这样,起初一个只保护特定群体特权的法律,终于庄严地宣告了惠及所有人的大写的“ 自由” 。

 尤其是第 39 条和第 40 条,被人们拥戴为人身保护法、陪审团审判和普适自由的开端。当然,这种说法有一些问题,例如,人身保护令其实是皇家特权的一部分,它最初产生于皇家法院的令状而非《大宪章》,但由于《大宪章》中的“精妙措辞”, 使其“ 逐渐成为普通法的元素之一 , 并在几个世纪中持续施展着它的修辞魔法” 。

 《普通法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2 年版

  就算是神话又何妨?《大宪章》的神话非但没有扭曲它

 的现实意义,反而对其进行了扩充。

  那两条简洁条款的适应性是如此强大,以至于可以穿越历史中的无数次解释和发展。它们最初想保护“所有自由人”免受约翰的专横统治,而非仅仅贵族 。

 那么为什么在每一次和每一处反抗暴虐统治时,这个条款不能被援引呢 ? 为什么“ 自由人” 这个当时数量相当有限的群体,不能被扩展到所有人呢?

  《大宪章》的“现实意义远超过其字面含义”。这是国王在臣民的监督下,用皇家宪章方式建立的法典。“它开创了对法律和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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