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隔离制度及消毒灭菌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7-01 08:15:03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毒隔离制度及消毒灭菌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消毒隔离制度及消毒灭菌管理制度

 

 消毒隔离制度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消毒卫生标准》、《隔离技术规范》、《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制定本制度。

 1、术语

 清洁:去除干扰灭活微生物作用的有机物、无机物和可见污染物的去污染过程。

 消毒:清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灭菌: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隔离:采用各种方法、技术,防止病原体从患者及携带者传播给他人的措施。

 低度危险性物品:仅与完整皮肤接触而不与黏膜接触的器材,如听诊器、血压计袖带、病床围栏、床面以及床头柜、被褥、墙面、地面、痰盂(杯)和便器等。

 中度危险性物品:与完整黏膜相接触,而不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和血流,也不接触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的物品,如胃肠道内镜、气管镜、喉镜、肛表、口表、呼吸机管道、麻醉机管道、压舌板等。

 高度危险性物品: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从中流过的物品或接触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的物品,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具有极高感染风险,如手术器械、穿刺针、腹腔镜、活检钳、心脏导管、植入物等。

 低水平消毒: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分枝杆菌除外)和亲脂病毒的化学消毒方法以及通风换气、冲洗等机械除菌法。如采用季铵盐类消毒剂(苯扎溴铵等)、双胍类消毒剂(氯己定)等,在规定的条件下,以合适的浓度和有效的作用时间进行消毒的方法。

 中水平消毒:杀灭除细菌芽孢以外的各种病原微生物包括分枝杆菌。达到中水平消毒常用的方法包括采用碘类消毒剂(碘伏、氯己定碘等)、醇类和氯已定的复方、醇类和季铵盐类化合物的复方、酚类等消毒剂,在规定条件下,以合适的

 浓度和有效的作用时间进行消毒的方法。

 高水平消毒: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包括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和绝大多数细菌芽孢。达到高水平消毒常用的方法包括采用含氯制剂、二氧化氯、邻苯二甲醛、过氧乙酸、过氧化氢、臭氧、碘酊等以及能达到灭菌效果的化学消毒剂在规定的条件下,以合适的浓度和有效的作用时间进行消毒的方法。

 灭菌水平: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芽孢,达到无菌保证水平。达到灭菌水平常用的方法包括热力灭菌、辐射灭菌等物理灭菌方法,以及采用环氧乙烷、过氧化氢、甲醛、戊二醛、过氧乙酸等化学灭菌剂在规定条件下,以合适的浓度和有效的作用时间进行灭菌的方法。

 2、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原则 工作中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要求,并应遵循批准使用的范围、方法和注意事项。

 (1)根据物品污染后导致感染的风险高低选择相应的消毒或灭菌方法:

 高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灭菌方法处理。

 中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达到中水平消毒以上效果的消毒方法。

 低度危险性物品,宜采用低水平消毒方法,或做清洁处理;遇有病原微生物污染时,针对所污染病原微生物的种类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

 (2)根据物品上污染微生物的种类、数量选择消毒或灭菌方法:

 对受到致病菌芽孢、真菌孢子、分枝杆菌和经血传播病原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艾滋病病毒等)污染的物品,应采用高水平消毒或灭菌。

 对受到真菌、亲水病毒、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等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应采用中水平以上的消毒方法。

 对受到一般细菌和亲脂病毒等污染的物品,应采用达到中水平或低水平的消毒方法。

 杀灭被有机物保护的微生物时,应加大消毒剂的使用剂量和/或延长消毒时间。

 消毒物品上微生物污染特别严重时,应加大消毒剂的使用剂量和/或延长消毒时间。

 根据消毒物品的性质选择消毒或灭菌方法:

 耐高热、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耐热的油剂类和干粉类等应采用干热灭菌。

 不耐热、不耐湿的物品,宜采用低温灭菌方法如环氧乙烷灭菌、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或低温甲醛蒸汽灭菌等。

 物体表面消毒,宜考虑表面性质,光滑表面宜选择合适的消毒剂擦拭;多孔材料表面宜采用浸泡或喷雾消毒法。

 3、病房消毒隔离制度 (1)坚持每日清洁,空气、地面、物体表面消毒方法遵循《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2)医护人员上班时应着装整洁,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遵循消毒隔离基本原则,必要时使用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护目镜、隔离衣、防护服等。离开工作场所应脱去工作服,禁止穿工作服进入食堂等非工作场所。

 (3)遵循手卫生五大指征,执行手卫生规范。

 (4)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可重复使用时,应根据其危险程度选择清洁消毒方法;一次性用品一人一用一废弃。

 (5)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按医疗废物处理。

 (6)病床应湿式清扫,一床一套(巾);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床单元必须进行终未消毒处理。

 (7)直接接触患者被服应一人一更换,污染时应及时更换。更换后的用品由洗浆房统一清洗与消毒,不可在病房、走廊清点更换的被服。

 (8)间接接触患者的被芯、枕芯、褥子、病床隔帘、床垫等应定期清洗与消毒,遇污染应及时更换、清洗与消毒。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患者、

 不明原因病原体感染患者等使用后的上述物品应进行终末消毒,或按医疗废物处置。

 (9)患者的安置原则应为: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分开,同类感染病人相对集中,特殊感染病人单独安置。

 (10)各种治疗、护理及换药操作应按清洁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依次进行,特殊感染伤口如:炭疽、气性坏疽、破伤风等应就地(诊室或病室)严格隔离,处置后进行终未消毒。

 (11)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针对不同的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额外隔离措施:空气传播、飞沫传播、接触传播等隔离措施。

 (12)对传染病应及时转至传染科或专科医院。朊病毒、气性坏疽和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的病原体污染物品和环境的消毒按相应规程处理。

 (13)疾病流行季节要加强病房管理,执行探视陪护制度。

 (14)患者生活卫生用品如毛巾、面盆、痰盂(杯)、便器、餐饮具等,保持清洁,个人专用;患者出院、转院或死亡进行终末消毒。消毒方法可采用中、低效的消毒剂消毒;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开装运,医疗废物分类放置,并有明显标识,专人收集。

 4.监督、处罚 院感办、护理部、后勤保卫科等职能部门应对相关的消毒隔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指导。

 科室不执行医院消毒隔离制度或执行不到位的,按照医院相关要求进行考核。

 消毒灭菌管理制度

 1、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舰范》 (WS/T367-2012)制定本制度。

 2、我院消毒灭菌工作实行消毒供应中心统一、集中管理。所有需要消毒或灭菌后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由供应中心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灭菌和供应。各科室应遵循本制度。

 3、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从中流过的物品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4、接触完整皮肤、粘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根据物品的性质采用合适的消毒方法。

 5、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先清洁,再进行消毒或灭菌;耐热、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耐热、不耐湿的物品,宜采用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油剂类和干粉类等应采用一次性无菌包装。

 6、根据物品污染后导致感染的风险高低选择相应的消毒灭菌方法。

 7、临床科室遇感染性疾病污染器械(如:特殊病原体、突发不明原囚的传染病病原体、分枝杆菌、经血传播病原体等)应告知供应中心回收人员,供应中心工作人员应根据物品上污染微生物的种类、数量选择消毒或灭菌的方法。

 8、物体表面消毒应根据其表面性质选择消毒方法,光滑表面选择合适的消毒剂擦拭紫外线消毒近距离照射;多孔材料表面应采用浸泡或喷雾消毒法。

 9、科室使用的器械、器具等所有消毒产品均应为药械科提供,药械科应对消毒产品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存档备案。

 10、各科室应保持诊疗环境表面的清洁与干燥,遇污染应及时进行有效的消毒。

 11、各科室根据消毒灭菌工作实际,为从事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与灭菌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医务人员应掌握消毒与灭菌的基本知识职业防护技能,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12、院感办定期对消毒、灭菌工作进行检查与监测,及时总结分析与反馈,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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