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银保监局办公室主任科技金融公司规范管理思考(全文),供大家参考。
近一段时期,高科技金融公司的定位、风险、规范和监管等问题引起广泛争议,有待从金融本质视角拨开迷雾、揭开面纱,通过重塑金融价值观和厘清监管底线,促使其回归遵循金融运行基本规律的轨道。
金融属性视角:高科技金融公司不应以科技之名掩盖金融业务之实
金融科技公司是指利用前沿科技手段,服务于金融效率提升的企业。而科技金融公司则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移动互联等新技术与金融行业融合,改变传统金融业态和服务方式,让金融获客更加方便、融资更为高效、服务对象更趋精准。在金融严监管背景下,随着以PxP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乱象得到有效整治,一些高科技金融公司纷纷表示要褪去金融光环,回归技术本源。然而在“科技外衣”之下,高科技金融公司并未实现真正转型为科技供应商,反而游走在政策边缘和灰色地带继续跑马圈地,利用技术优势大兴金融之实。该类公司无论如何标榜科技理念和属性、利用各种新概念包装主营业务类别,均无法掩盖其综合金融公司的本质属性。
科技金融是利用科技赋能金融、发展金融、普及金融,其核心和实质还是金融,金融属性是其本质属性。科技应当成为金融稳健发展的推手,而不应成为助长金融风险的隐患、造成金融垄断的工具。必须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科技金融的金融本质,防止和纠正一些高科技金融公司以科技之名掩盖金融之实,引导和督促其坚守本质、敬畏风险,尊崇现代金融发展长期以来形成的宗旨、原则和理念。
普惠金融视角:高科技金融公司亟须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和使命
一些高科技金融公司业务开展“普而不惠”,在践行普惠金融理念和使命、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上存在较大差距。一方面,通过高利放贷攫取社会财富。数据显示,几家头部高科技金融公司主要消费信贷产品年化利率在xx%-xx%,远高于建行快贷、招行闪电贷x%-x%的年化利率,也远高于xxxx年xxxx家上市公司x.xx%的净资产收益率,特别是高于x%左右的制造业权益资本投资回报率(ROE)。这些高科技金融公司运用高杠杆转移风险、放大利润,导致社会融资成本翻倍上行。另一方面,利用诱导宣传助长过度负债消费。大量向收入低、还款能力弱的青年群体超需求授信,大肆宣扬“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让无数大学生和打工者经济上雪上加霜。
高科技金融企业只有赋能实体经济、助推普惠金融,才能具有可持续性和旺盛生命力。如果脱离实体经济本源、摒弃普惠金融使命,最终结果除了形成寡头利益、攫取大量社会财富外,不仅难以发挥对实体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而且将加剧底层贫困,对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和谐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和破坏。
风险防控视角:高科技金融公司的所有金融活动必须全面纳入监管
一些高科技金融公司因其资产规模之巨、涉及面之广、叠加杠杆之高,已蕴含巨大的系统性风险。一方面,资本天然的逐利性,容易形成高杠杆无序扩张。尤其是超杠杆操作的底层资产出现风险将迅速放大,传导到整个金融市场,危及国家金融安全稳定。另一方面,数字支付、消费信贷、小微企业信贷、理财、保险等诸多金融业务相互交错,不仅存在较高的交叉性金融风险,而且基于互联网的特性使得各类风险传染性更强、扩散速度更快,一旦风险爆发将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
简单把监管对立化,甚至抱怨监管的硬约束阻滞了业务发展和创新,不符合金融发展的逻辑。
无论是从金融业内在的脆弱性、风险外溢性和负外部性特征考虑,还是从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稳定运行出发,将高科技金融公司所有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十分必要、刻不容缓。“科技金融”“互联网金融”也好,数字金融”“智能金融”也罢,只要本质上是金融,都必须与传统金融机构一起纳入监管,接受一致的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遵循同等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既是高科技金融公司行稳致远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的必然要求。
客户权益视角:高科技金融公司应当保护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别于有形的一般商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尤为重要。高科技金融公司依托虚拟性的互联网而非物理场所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者与其缺少面对面的充分交流沟通,加之相关法规不健全、外部监管不充分,一旦合法权益被侵犯,往往投诉“无门”。近年来,因网络借贷导致的纠纷、甚至暴力催收相关投诉日益增多,高科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形势严峻。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实现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金融企业开展金融业
务的基本前提。作为金融服务的供给主体,高科技金融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一样,保护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都是其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必须全面落实高科技金融服务公司的投诉纠纷化解主体责任,健全消保制度体系,特别是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监管部门要加强依法合规经营的监督,尽快出台金融科技公司各类业务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查处力度。
信息安全视角:高科技金融公司数据资源的产权及交易有待法治规范
为提供针对性金融服务,实施精准营销,获取更大利润,高科技金融公司往往运用计算机算法、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技术极力采集客户数据、挖掘数据价值,大数据已经成为其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资源。然而,在对待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方面,其主观意识及技术手段往往落后于银行体系,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导致未经客户授权侵犯个人隐私、因员工行为失当或黑客攻击造成客户信息泄露等问题屡见不鲜。客户个人信息遭到泄露,不仅会大幅降低之前对于平台建立的信任,还可能导致挤兑等极端情况的发生。如何保护好海量的客户信息安全,已然成为横亘在前不容回避的重大问题。
信息安全的深层逻辑是数据资源产权及交易问题。亟待高度重视顶层设计,加快监管立法,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严格规范消费者个人信息采集、管理和使用。要明确高科技金融公司获取数据的产权属性和权利边界,建立规范高效的金融数据交易与共享机制,确保个人信息得到合理利用、信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高科技金融公司本身要加强技术研发力量建设,通过技术手段提升平台技术安全等级,从而有效防范和应对客户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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