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代表管理指导意见》通知(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津国资〔2020〕9号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代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区国资监管机构:
《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代表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国资委第60次党委扩大会、第4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代表
管理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管理,规范其行权履职行为,维护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二、本指导意见中的国有股权代表是指监管企业依据《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推荐选派,并经其参、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担任其参、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董事、监事的人员。
三、国有股权代表的推荐选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心中有党,对党忠诚。
(二)作风硬朗。敢于担当负责,勇于创新、锐意进取。
(三)能力出众。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业绩突出。
(四)清正廉洁。严守底线、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
(五)人岗相宜。个人专长、履职精力与任职企业情况、数量相匹配。
(六)依法合规。符合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规定,严格规范履行相关程序。
四、监管企业与合作方议定公司章程及协议,应充分考虑涉及派出国有股权代表事项:
(一)要在所出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的公司章程及协议中明确按照出资比例推荐有关人员,履行相关程序后,担任所控股、实际控制企业董事、监事、其他高管等关键岗位职务。
(二)对于所参股企业也要依法依规争取权利,协商确定相关条款,保障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提名、变更及依法行使知情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同时,确保国有股权的安全及变动、退出机制的顺畅与合规。
五、监管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日常管理。
(一)强化培训。加强对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相关专业、政策制度及履职要求等任前培训与任职期间的履职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国有股权代表的规范履职意识和履职水平。
(二)建立完善管理机制。明确管理部门及相应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三)强化考核。对派出国有股权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督促其规范履职尽责,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
六、监管企业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国有股权代表的行权履职提出明确规范要求,并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一)明确国有股权代表的任职条件及推荐、任免程序。
(二)明确国有股权代表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三)明确国有股权代表履职应遵循的原则、程序及工作流程。
其中,应进一步明确派出国有股权代表需事先向派出单位报告事项的范围。涉及国有股权代表需在任职企业决策表态的事项,应由国有股权代表依据派出单位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在相关会议上发表意见和主张、行使表决权。表决结果及沟通情况要及时向派出单位反馈。
如果向同一企业派出多名国有股权代表的,可明确一位首席国有股权代表,由其负责召集、协调其他国有股权代表并汇总、报送、反馈相关情况。
(四)建立健全国有股权代表履职工作报告制度。
(五)建立健全对国有股权代表的评价考核管理机制,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决定国有股权代表是否续任。
(六)建立健全对国有股权代表的表彰、激励及约束、责任追究机制。
七、监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名单及相关管理情况应于每年一季度末报市国资委备案。
国有股权代表名单应包括任职企业名称、持股单位、持股比例、担任职务等相关内容。
管理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股权代表的履职情况,对国有股权代表的培训、评价、考核、任免等有关情况。
八、市国资委将对监管企业的国有股权代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国资委对该企业的年度考核体系。
九、监管企业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并结合自身实际,指导其独资、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建立健全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管理机制。
十、监管企业在对国有股权代表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国资委反馈。
十一、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XX市国资委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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