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大学公务卡报销实施细则(完整)

发布时间:2022-07-02 08: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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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学公务卡报销实施细则(完整)

 

 大学公务卡报销实施 规范

  为加强行政经费管理、规范公务消费、提高支出透明度、预防腐,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公务卡报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所有经费报销适用本规范。

 第二条学校的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根据公务报销需求,凭身份证复印件至财务处填写表格,申请办理公务卡。无公务报销需求的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可暂不申请开卡。

 第三条公务卡的结算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

 各预算单位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应严格按《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 500 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二)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

 (三)维稳等工作需要的相关公务支出。

 第五条报销人提供公务支出的票据、POS 机消费凭条或网上支付

 截图等报销凭证,经财务审核后报销。报销人应确保提供的票据真实有效。

 第六条未使用公务卡结算,且在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公务支出,不予报销。除本规范第四条范围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报销人应拟写情况说明,经报销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及财务处审批后报销。

 第七条受财政授权支付流转程序限定,报销金额一般申请报销之日在 2-7 日后进入公务卡,报销人必须在规定的透支免息期内(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办理报销手续,不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及时报销的,报销人应当自行垫付还款,以免产生罚息。

 第八条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出的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因个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报销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处,财务处及时退回学校零余额账户。

 第十条因公务卡持卡人报销不及时等个人原因引起的超过公务卡还款日还款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相应的利息与滞纳金。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 大学公务卡报销实施规范》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规范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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