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高职教育卓越发展典型经验

发布时间:2022-07-02 12: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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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高职教育卓越发展典型经验

 

 国外高职教育卓越发展的典型经验 ——Foreign Typical Experiences of Excellent Developments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Cases from America,Germany,Switzerland,Australia,and Singapore 作

 者:

 管弦

 作者简介:

 管弦,女,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评估与督导办公室助理研究员,广东 广州 511483

 原发信息:

 《教育学术月刊》(南昌)2015 年第 20158 期 第 33-39 页

 内容提要:

 美国、德国、瑞士、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高职教育实现卓越的发展,有各自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国情,也有一些共同的典型经验,包括建立和完善高职教育卓越发展的法律支持体系和经费投入机制,构建完善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多元协同发展机制,确立严格的师资准入制度等。

 Foreign Typical Experiences of Excellent Developments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Cases from America,Germany,Switzerland,Australia,and Singap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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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词:

 高职教育/卓越发展/典型经验/国际比较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excellent development/typical experience/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期刊名称:

 《职业技术教育》 复印期号:

 2016 年 01 期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311(2015)8-0033-07

  近年来,我国高职教育通过国家、省(区、市)级示范性建设加快了内涵发展,一些高职院校办学实力和水平大幅度提升,纷纷期待在新的阶段实现卓越发展。顺应这一需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 号)提出,要推动与中国企业和产品“走出去”相配套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建成一批世界一流的职业院校和骨干专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培养高地。学习借鉴国外高职教育的成功经验,是达到国际水平的重要途径。美国、德国、瑞士、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的高职教育,都经过卓越的发展,取得了世界公认的办学质量和水平,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尽管由于历史背景和国情的差异,这几个国家高职教育走向卓越的过程各不相同,因此形成了各自的特色,但比较分析中发现,这些国家高职教育实现卓越的发展,也存在一些共性的典型经验。总结这些典型经验,可以为我国推动高职教育的卓越发展,建设一流高职院校提供参考借鉴。

  一、建立和完善高职教育卓越发展的法律支持体系

  国外高职教育的卓越发展,与国家重视相关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高职教育发展的法律支持体系密切相关。

  美国高职教育在发展的不同时期,都伴随有一个颁布与职业教育相关法律的过程。1862 年美国国会颁布《莫雷尔法案》,通过划拨土地的方法,支持建立服务于工农业发展的高等学校,使职业教育上升到高等教育

 层次。1917 年的《史密斯—休斯法案》,首次明确职业教育拨款及课程设置问题,将职业教育从普通教育中分离出来,开始从制度体系上构建职业教育。1944 年颁布的《军人权利法案》使大量退伍军人进入社区学院接受教育,同时强化了社区学院的职业教育职能。1963 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及随后于 1968 年和 1972 年的两次修订,在赋予社区学院职业教育合法地位的同时,扩大了联邦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支持,从而增加了社区学院的经费来源,大大促进了美国高职教育的发展。据统计,从1964 年到 1968 年,美国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的人数几乎翻了一番,由450 万增加到 800 万。[1]1990 年《卡尔—珀金斯职业与应用技术教育法》规定了职业训练实施具体标准和评价办法,强调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整合,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需求。1994 年的《由学校到就业法》、1996 年的《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法》、1998 年的《劳工投资法》又强调通过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2]

  德国不仅注重教育立法,更强调依法治教。1968 年出台的《联邦各州专科学校发展协议》决定创建与大学平行的高等专科学校。1969 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确立了“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1972 年颁布的《企业基本法》规定了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双元制的有效实施。1981 年颁布的《职业教育促进法》第一次将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挂钩,明确了职业教育是公共事业的责任和义务。2005 年,德国在合并 1969 年《职业教育法》和 1981 年《职业教育促进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职业教育法》,强调职业教育在为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

 贡献的同时,要更好地满足个体需求,同时积极应对发展趋势,促进职业教育的国际化。[3]除联邦以外,大量的德国高职教育立法由各州自主制定,一般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能贯彻实践先进的教育思想。如《自由州萨克森州职业技术学院法》从职业技术学院的概念、任务、法律地位、学院机构、经费来源到学生考试毕业、文凭管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以致在德国,有什么样的先进教育思想,就一定能找到保障这一思想落到实处的法律条文。实现现代教育思想与法治的完美统一,是德国高职教育健康迅速发展的原因。[4]

  瑞士的高职教育被认为具有世界领先水平,也与法律的大力支持密切相关。早在 1848 年,瑞士联邦宪法就确立了职业教育的地位,明确联邦政府和公有企业有资助职业教育的责任。1930 年颁布的《职业培训法》规定职业教育与培训由联邦政府统一领导与管理。1963 年出台了《职业教育法》有力地促进了瑞士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发展。为顺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产业结构的调整,瑞士政府多次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于1978 年和 2004 年颁布与修订了《职业教育与培训法》,其目的在于:“对国际职业世界和劳动世界的显著变化予以积极的回应,并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提供服务。”[5]1995 年,瑞士颁布了《高等职业教育学院法》,按照与大学“同等水平,不同模式”的原则组建高等职业学院,并将原有的部分高等专科学校改组为“应用科学大学”,由此提高了职业教育的层次。

 澳大利亚自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就通过立法途径推进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逐步建立起由若干法组成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在纵向上包括联邦法和州法,横向上包括职业教育与培训法、澳大利亚技术学院法、用技能武装澳大利亚劳动力法、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法、劳动场所与平等法等,这些法律就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管理、经费划拨方式、行业企业参与等重要内容进行了规定,并建立了审核、监督与处罚制度,可操作性和制约性强,关注职业教育的质量与公平及其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并能根据需要进行及时修订。[6]

  新加坡政府注重通过立法强化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其《职业教育法》规定,所有技术人员需经过职业培训、考核并得到生产力局的承认、监察,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方可谋求职业。如此一来,这就使“先培训,后就业”成为一种制度。同时,凡资本在百万新元以上或雇员在 50 人以上的企业,必须对在岗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外资或合资企业,如招聘新籍员工,必须派到投资者母国或技术更新的外国进行技术培训。[7]这些规定,保证了职业教育政策得到有效贯彻和实施,也提高了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

  二、建立和完善保障高职教育卓越发展的经费投入机制

  毋庸置疑,卓越的高职教育质量离不开充足的办学经费支持。国外高职教育的卓越发展,与其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经费投入机制,从而奠定高职教育卓越发展的物质基础密切相关。美国在战后大力发展社区学院,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过程中,就大幅度增加了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美

 国职业教育拨款由 1952 年的 26173383 美元增长到 1962 年的53619101 美元,增长了 2.04 倍,而到了 1965 年职业教育拨款已增至2.92 多亿美元,是 1952 年职业教育拨款的 11.16 倍。[8]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美国政府除经常性的财政拨款以外,还以多种途径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如为提高国家教育系统和工作培训体系毕业生的质量,美国实行培训的财政援助计划。到 1998 年,美国 43 个州的社区学院分配到培训资金的 33.6%。[9]根据 2009 年的“美国人毕业倡议”资助计划,美国在 10 年内投入 120 亿美元资助社区学院,充实了社区学院的实力。[10]由于美国发展高职教育遵循了“公益原则”,政府成为教育经费投入的最主要力量。从表 1 可知,在 2012-2013 学年美国社区学院的经费来源中,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投入分别占15.1%、28.5%、17.8%,三者之和为 61.40%。

 资料来源:美国社区学院协会网站http://www.aacc.nche.edu.[2014-1-20]。

  政府的大量投入既降低了社区学院对学费的依赖程度,也保证了办学质量,因此受到广大中下阶层子女的欢迎。2012 年 1 月,全美共有 1171所社区学院,其中公立院校 992 所,私立院校 148 所,近 1040 万学生就读于社区学院,占在校大学生总数的 44%;42%的社区学院学生是家中第一代大学生;2011-2012 年度,美国 4 年制公立大学每个学生平均每年学杂费为 8244 美元,而公立社区学院只要 2963 美元。[11]

 德国政府也非常重视职业教育投入,以保证职业教育必需的经费支持。1993 年,统一后的德国职业教育经费为 668 亿马克,占 GNP 的2.06%,同年职业教育研究经费是 488 亿马克,占 GNP 的 1.53%。[12]二者之和高达 3.59%,与过去多年来我国用于整个教育的经费相当。与此同时,德国职业教育还有大量来自企业的经费支持。众所周知,企业培训是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的主体;而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开展职业培训的费用主要由企业承担,这就使德国企业承担了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大部分费用。近年来,为使那些历年未能找到学习位置的青年更多地接受职业教育,也为了进一步鼓励行业企业参加和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德国联邦劳动局自 2008 年夏季开始,决定通过经费补贴的办法,对凡是增加或扩充学习位置的企业,由联邦政府提供相应的职业教育促进补贴资金。这一鼓励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企业每增加一个职业教育的学习位置,将由政府给予 4000 欧元至 6000 欧元的资助。[13]

  瑞士认为职业教育在提高劳动者素质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也非常重视职业教育的投入,确保学徒制职业教育的免费原则。在 2002 年瑞士的公共教育经费中,职业教育经费占 16%,学术高中占 8%,高等教育占 17%。[14]可见,职业教育在经费投入上并未遭到政府的歧视。2004 年修订实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进行“政策性倾斜”,提供了资金投入和行政管理上的法律保障。该法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和行业组织是瑞士职业教育资金的三个主要来源。过去,州政府负担至少 75%的公共费用。按照新的规定,在未来几年,联邦政府将扩大职业

 教育公共经费的分摊,达到 25%。[15]此外,与德国类似,瑞士的职业协会、企业还通过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培训机构和支付学徒费用等途径支持职业教育,这既保证了职业教育的质量,也提高了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

  澳大利亚通过多项目立法保障职业教育经费,其中联邦政府颁布的有关职业教育经费方面的法律就有 1988 年的《拨款(学校资助)法》、1989年的《拨款(技术与继续教育资助)法》、1990 年的《培训保障法》、1992 年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资助法》等,另有各州颁布的相关法律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经费来源于政府拨款、企业投资和个人投入等多种渠道。《培训保障法》明确规定,年收入在 2216 万澳元以上的雇主应将工资预算的 2%用于员工进行资格培训。[16]近年来,政府拨款日益成为澳大利亚 TAFE 学院的主要经费来源,以新南威尔士州悉尼 TAFE 学院(TAFE NSW-Sydney Institute)为例,在 2009-2011 年间,政府财政拨款占学校教育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72.2%、71.7%、75.6%。[17]

  新加坡把人力资源看做是经济发展的第一资源,因此非常重视教育在开发人力资源中的作用,重视教育包括高职教育的投入,财政预算成为新加坡高职院校的主要经费来源。以新加坡理工学院为例,其办学经费 75%来自政府资助,10%来自企业资助,学生的收费只占办学经费的 15%。[18]其他理工学院的政府拨款也大致如此。在企业的投入上,新加坡于1979 年颁布了《征收技能发展税法令》,规定各企业必须为月薪在 750

 新元以下的雇员缴纳其月收入 4%的技能发展税,作为技能提高培训费。[19]尽管后来征税比例有明显降低,但积累了大量用于企业职工培训的经费。

  三、构建完善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构建完善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高职教育提高社会地位,增强吸引力,适应经济发展尤其是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从而取得卓越发展的重要条件。完善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衔接与沟通:一方面,各层次职业教育之间能够相互衔接,而不是始终停留在低层次的“断头”的教育。另一方面,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能够横向互通,高职院校与普通高校之间学分互认,学生可以在不同类型学校之间转学。美国没有独立的职业教育体系,其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并存于各层次学校,这使高职教育能够直接与普通高等教育衔接与沟通,使学生拥有继续学习的机会。众所周知,美国社区学院毕业的学生,既可以主修职业教育课程,毕业后直接就业,也可以主修学术性课程,并通过学分认证进入四年制大学相应专业继续学习。

  在德国,不论接受何种教育哪一阶段的学生,都可以在适当的教育节点选择适合自身的发展道路。德国初中毕业分流可以有三种选择:进入文理中学,进入职业高中,进入职业学校,而无论何种选择,通过教育立交桥,都可以完成自己所需要的高等教育学业。文理中学毕业的学生,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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