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审批-市公安局-流程图-合并处理项

发布时间:2022-07-02 20:25: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12-审批-市公安局-流程图-合并处理项,供大家参考。

12-审批-市公安局-流程图-合并处理项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4 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备

 注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图)

 不符合条件 不符合规定形式的 符合 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审批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对经过审查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 区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涉及的全部内容进行现场考察

 当场出具《补充申请材料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区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材料 制作、发放《保安培训单位许可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同意 不同意 保安服务公司或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向拟开办保安培训单位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治安管理总队 法定期限 3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3961650 监督电话 023 63961733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的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2.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学许可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有保安培训所需师资力量的证明材料; 4.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4 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备

 注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流程图)

  不符合条件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 符合 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审批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对经过审查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

 对申报材料涉及的全部内容进行现场审核

 当场出具《补充申请材料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区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材料

 制作、发放《保安服务公司许可证》 材料可当场纠正错误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同意 不同意 社会单位向拟申报保安服务公司的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治安管理总队 法定期限 3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3961650 监督电话 023 63961733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设立申请书;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 100 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区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无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证明; 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等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持枪证核发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枪支管理法》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一条:“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备

 注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持枪证核发 (流程图)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不同意 同意 上报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枪爆支队审批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辖区区、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符合条件的 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初审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审批通过的,填发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持枪证。

 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持枪证核发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治安管理总队 法定期限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3961572 监督电话 023 63961733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辖区区、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配购民用枪支(弹药)申请表》、《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枪支(弹药)运输证核发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备

 注

  枪支(弹药)运输证核发(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上报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枪爆支队审批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辖区区、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符合条件的 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初审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审批通过的,填发《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枪支(弹药)运输证核发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治安管理总队 法定期限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3961572 监督电话 023 63961733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申办人、押运人员、押运负责人及驾驶人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非本单位工作人员需提供与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 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3.经批准从事制造、配售、配备、配置、进出口枪支(弹药)活动的证明资料(初次办理); 4.运输进出口枪支(弹药)的,还需提供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 5.提供双方购销合同复印件; 6.《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公务用枪持枪许可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枪支管理法》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备

 注

  公务用枪持枪许可(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枪爆支队审核 申请人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 不符合申请条件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符合条件的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枪爆支队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填发《公务用枪持枪许可许可证》 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受理

  公务用枪持枪许可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治安管理总队 法定期限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3961572 监督电话 023 63961733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枪支使用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3.证明符合以下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的配枪部门、岗位工作人员,年满二十周岁,身体健康,没有精神疾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没有因违法犯罪受过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理以及违反枪支管理使用纪律或者处分记录;经过所在单位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的培训,熟悉枪支(弹药)管理有关规定,熟练掌握枪支(弹药)使用技能,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核发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枪支管理法》第十三条:“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第十五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备

 注

  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上报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枪爆支队审批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辖区区、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符合条件的 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初审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颁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 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治安管理总队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3961572 监督电话 023 63961733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2.经营场所、枪支(弹药)保管设施建设图表以及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组织机构设置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的说明; 4.证明符合以下规定的其他材料: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配售、储存枪支(弹药)的场所和安全可靠的存放设备以及安防报警系统;管理、销售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熟悉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掌握枪支(弹药)性能,没有因违法犯罪受过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理记录;具备计算机系统管理枪支(弹药)配售的条件;没有违法、违规销售枪支(弹药)的记录;建立经营管理制度,具备售后服务体系;治安保卫工作应当执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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