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精选推荐】

发布时间:2022-07-03 1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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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精选推荐】

 

 - 1 - XXXX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XX 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其中,学籍管理部分适用于本科生,研究生、专科(高职)学籍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立足北疆、面向全国、育人为本、特色强校”办学理念,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

 - 2 -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求真务实”的校训,弘扬“崇尚真知、追求卓越”的内大精神,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

 - 3 - 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XX 大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以书

 - 4 - 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所在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招生办按国家规定报校长办公会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向招生办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下同)的新生可持入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向招生办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招生办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报校长办公会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生所在学院、体育学院和校医院按照工作职责,在 3 个月内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5 -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招生办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招生办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政治面貌等信息时,须以录取新生名册为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三条 新生在取得学籍后须登录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如发现数据有误或缺失,新生须在入学后 3 个月内向招生办提出申请,招生办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核查后

 - 6 - 修改或补充数据。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学生所在学院请假或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注册后生效。正在办理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未提出暂缓注册申请或者申请未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从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学校教务处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 1 个月内,在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网进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

 学生参加我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我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向教务处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教务处审核后变更。学生要求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每学年分为秋季、春

 - 7 - 季两个长学期和夏季一个短学期。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习年限最短为 3 年,最长不超过 6 年。

 学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应修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拟毕业前一年夏季学期第四周提出书面申请和学习计划,学生所在学院对其学习能力和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届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延读 1 年。

 学生因休学或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等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经教务处批准,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中断在校学习的时间和因降级转学、转专业需要延长学习的时间。因创业休学或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到国际组织实习保留学籍的,经教务处批准,最长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

 第三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军事技能训练等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

 - 8 - 纪律处分。

 教师负责所授课程的学生考勤工作,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采取全程或抽查方式进行考勤,并将学生旷课情况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科研办公室反映。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的,按旷课处理。学生旷课时间,理论课等课程表明确载明学时数的按实际学时计算,实习实训等未在课程表载明学时数的每天按 4 学时计算。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须有校医院证明,下同)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应履行以下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一)学生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

 (二)请病假 1 次在 7 天内的由班主任审批,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1 次在 7 天以上的由班主任审核,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抄送学院领导;

 (三)请事假 1 次在 3 天内的由班主任审批,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1 次在 3 天以上的由班主任审核,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抄送学院领导。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 14 天;

 (四)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及时向班主任或学院领导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院应当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

 - 9 -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由学校同意组队的重大活动、学术或科技竞赛、文艺体育竞赛等活动,或参加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报教务处批准。教务处负责分别通知学生、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任课教师。

 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根据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表及本人意向在规定时间内选课。教务处、开课学院在选课结束后根据学生选课情况可对开设课程进行调整。学生在选课时须注意“先修后续”关系,每学期主修专业的修读学分最高不得超过 30 学分,开课 3 周后不得退选已选课程。未选课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包括笔试(含闭卷、开卷)和口试。课程考核原则上由平时考核(含课后作业、课程论文、读书报告、讨论课、合作性

 - 10 - 学习等)、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组成,课程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期中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按学校规定的比例综合评定。主讲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制定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并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

 课程考核原则上实行百分制记分(成绩以整数计分,小数部分以四舍五入算法进位),60 分为及格线。新生研讨课、科研训练与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级制考核。形势与政策、军事理论与技能训练、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与职业发展、第二课堂等课程按合格、不合格考核。

 课程成绩及格以上或合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得申请再次修读。必修课未取得学分必须重修(指 2 次以上修读同一门课程),选修课未取得学分可以重修该门课程或选修其他课程。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必须有校医院诊断证明,经分管院长审核同意,体育学院负责人批准方可安排。

 第二十四条 成绩记载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第一次修读的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二)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成绩记载时标注“重修”字样;

 - 11 - (三)高水平运动队等学生运动员的课程成绩记载程序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成绩查询与更正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

 (二)查阅原始成绩档案必须履行严格审批程序。学生对考试成绩若有异议,可要求核查试卷。核查试卷须在课程考试下一学期开学 2 周内向开课学院教务科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由评卷教师和教学秘书在教务科研办公室核查试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事宜;

 (三)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评卷或成绩录入有误的,由主讲教师在试卷和原始学生成绩登记表上进行更正,并填写“课程成绩更正申请单”,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录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开设双学士学位专业。已修读主修专业一学年的学生,可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教务处批准后注册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学习年限可延长至毕业后 1 年,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具体修读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经教务处批准修读国内外其他高校课程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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