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基建REITs再推动,带动板块估值提升(全文完整)

发布时间:2022-07-03 1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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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基建REITs再推动,带动板块估值提升(全文完整)

 

 主要任务 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建设,固废全产业链景气度加速提振

 7 月 31 日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城镇生 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提出 2023 年具备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形成垃圾分类系统,全国焚烧产能大幅提升等主要目标。垃圾分类再次被强调全面执行,未来 3-5 年相关需求(焚烧 5398 亿、湿垃圾 2731 亿、环卫服务 2095

 亿/年)将全面释放;而居民付费制度的逐步建立,将保障运营期回款问题; REITs、专项债等则将有效解决融资问题。固废全产业链伴随垃圾分类的全面执行维持高景气周期,建议关注湿垃圾设施建设龙头维尔利、环卫装备龙头盈峰环境+龙马环卫、优质焚烧公司瀚蓝环境+旺能环境等。

 我们对本次《实施内容》总结了五大要点:

 (1)

 完善生活垃圾收费机制,加大征收力度。要求县级及以上城市需建立生活垃圾收费机制,合理定制收费标准,并且鼓励差异化收费制度。付费来源将加速从政府向居民转移。

 (2)

 大力提升焚烧处置能力,有望加速实现填埋产能替换。要求在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地级以上城市及有焚烧 产能的县市区不再新建填埋场,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预计焚烧产能建设规模仍将保持增长。

 (3)

 垃圾分类建设加快,鼓励地级以上城市适度超前建成配套设施,包括环卫、湿垃圾。政策要求已出台生活垃圾分类法规并对厨余垃圾分类处理提出明确要求的地区,超前建设配套设施。

 (4)

 强化专项债、REITs等多手段对垃圾分类和处置设施补短板的资金支持。表

 1:《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加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补齐处理能力缺口,健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治理能力现代 化,推动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

 到 2023 年,具备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大幅提升;县城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建制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逐步健全。

 1. 加快完善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

  2. 大力提升垃圾焚烧处理能力  到 2023 年,《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明确的 46 个重点城市全面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

  推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文明试验区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成与生活垃圾清运量相匹配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

  建制镇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收运能力并向农村地区延伸。

  全面推进焚烧处理能力建设:

  在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 300 吨的地区,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到 2023 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 在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 300 吨的地区,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实施目标

 保障措施

 3. 合理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

 4. 因地制宜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 既有焚烧处理设施提标改造:

  确保既有设施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提高设施自动化运行水平,增加供热等城市服务功能; 鼓励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区范围内的设施因地制宜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有色烟羽治理。 加快建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

  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跨区域布局建设飞灰协同处置设施。 其它地区可在省城内统筹规划建设飞灰处置设施。 全面摸清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结合区域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情况,合理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

  原则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具备焚烧处理能力的县(市、区),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将主要作为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应急保障设施使用。

  暂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能力地区,可规划建设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 需要进行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有序开展规范化封场整治和改造,加强填埋场渗滤液和残渣处置。

  稳步提升厨余垃圾处理水平  已出台生活垃圾分类法规并对厨余垃圾分类处理提出明确要求的地区,根据厨余垃圾分类收集情况,按照科学评估、适度超前原则,稳步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 尚未出台垃圾分类法规的地区,以及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缺乏消纳途径的地区,厨余垃圾可纳入焚烧处理设施统筹处理。

  1. 落实各地目标责任

  要求各地对现有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短板弱项进行摸查,梳理设施建设需求,明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各项目标责任。

 2. 明确对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绿色债券等方式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同时要求各地积极利用现有绿色金融政策,创新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和中央企业参与设施建设。

 3. 完善收费机制

 4. 引导公众参与垃圾分类和处理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合理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同时鼓励各地实行差别化收费制度,倒逼生活垃圾减量。

 强调各地区要积极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多渠道持续提升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引导居民养成垃圾分类习惯。要求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要逐步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

 5. 要求各地形成工作合力

 要求各地区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职责细化工作举措, 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

  数据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广发证券发展研究中心

 垃圾分类制度建设正全面铺开,301座地级及以上城市已启动垃圾分类工作。根据 《实施方案》要求:2023年具备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需基本建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根据各政府官网统计,截至2020年6月7日,337座地级及以上城市中已有301座城市启动了垃圾分类工作(30座发布垃圾分类管理条例、37座发布垃圾分类管理办法、163座发布了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并有71座发布了与垃圾分类相关的其他政策及规划),垃圾分类制度建设正全面铺开。

 图

 1:已有89%的地级以上城市启动垃圾分类工作 图

 2:全国各省市区已推进垃圾分类城市比例情况

  36

 , 11%

 71

 , 21%

 30

 , 9%

 37

 , 11%

  163

 , 48%

  管理条例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其他 未启动

 数据来源:住建部,广发证券发展研究中心备注:截至 2020 年 6 月 7 日 数据来源:各城市政府官网,广发证券发展研究中心 备注:启动比例=省内已开始推进垃圾分类地级以上城市名单/省内地级及以上城市数量,截至 2020 年 6 月 7 日

 大力提升焚烧处置能力,有望加速实现填埋产能替换。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要全面推进焚烧处置能力建设,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同时要求 2023 年需基本实现垃圾“零填埋”,根据住建部信息统计,截至 2018年末填埋产能达 54 万吨/日(填埋率为 52%),“零填埋”要求给焚烧产能带来广阔的扩张空间。

 图

 3:截至2018年末,填埋产能达54万吨/日 图

 4:“零填埋”带来焚烧处置产能提升空间

  填埋产能(万吨/日)

 焚烧产能(万吨/日)

 125

 100

 75

 50

 25

 0 其他产能(万吨/日)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100%

 80%

 60%

 40%

 20%

 0% 填埋率(%)

 焚烧率(%)

 其他处置率(%)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数据来源:城乡建设统计年鉴,广发证券发展研究中心 数据来源:城乡建设统计年鉴,广发证券发展研究中心

 强化专项债、REITs 等多手段资金支持,固废全产业链“融资改善”逻辑明确。根据《实施方案》对本次固废“补短板”的保障措施要求:1)通过地方政府债、绿色债等对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2)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3)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开展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本次方案强调了专项债、REITs等多领域将给予固废行业资金支持,垃圾分类及后端处理设施的融资端有望改善。

 17 20 24 28 33 41 9 35 10 13 39 42 46 48 50

 51 53 54 52%

 45%

 图

 5:方案强调了专项债、REITs等多领域将给予固废行业资金支持

  数据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广发证券发展研究中心

  二、出台 REITS 试点申报和指引政策,看好运营资产估值提升

 8 月 3 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等污染治理项目位列优先支持的行列。REITs

 试点要求项目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运 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3 年,近三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且预计未来 3 年“可分配现金流/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 4%。此外,通知明确 PPP 项目也可申请,但额外要求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为主,若收入来源含政府 补贴,则需在 PPP 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目前环保项目中供水项目收 入来源为使用者付费(自来水公司直接征收水费),污水及固废处置费收入来源为政府转移支付(污水费包含在整体水费中由水务企业代收代缴,一些地区也有固废处置费征收)加上少部分的政府补贴(为了保障合理的收益水平)等符合要求条件。

 表

 2:《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试点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二)聚焦重点,准确把握试点项目的地区和行业范围

  (三)确保试点项目满足基本条件 1. 开展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风险、去杠杆、稳投资、补短板决策部署的有效政策工具,是投融资机制的重大创新,有助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

 2. 试点工作必要前提是基础设施项目手续依法合规;衡量试点成功是否的标准是基础设施项目持续健康平稳运营。

 1. 聚焦重点区域: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2. 聚焦重点行业:包括①仓储物流项目。②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③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④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⑤数据中心、人工智能、智能计算中心项目。⑥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项目。⑦智能交 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3. 鼓励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特色产业园等开展试点。

 4. 酒店、商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房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

 1. 基础设施项目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3 年。

 2. 现金流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投资回报良好,预计未来 3 年净现金流分派率原则上不低于 4%。

 3. 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具备丰富的同类项目运营管理经验,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出现重大问题。

 主要内容 详细要求

 (四)明确项目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合规情况、证明材料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1.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试点项目申请材料。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聚焦合规优质资产”的试点原则,严格把握试点项目质量。

 (五)规范试点项目申报程序

 (六)严格开展项目合规性审查

 (七)其他工作要求 2. 发起人拟整合跨地区的多个项目一次性发行 REITs 产品的,需分别向注册地和相关省级发改委报送申报材料。

 3. 对符合条件、拟推荐开展试点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需向我委出具无异议专项意见,同时报送项目申请材料。

 1. 试点项目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已依法依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手续。

 2. PPP 项目还需满足:符合国家关于规范有序推广 PPP 模式的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 法》、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为主(若收入来源含政府补贴,则需在 PPP 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中有明确约定)、运营稳健、正常,未出现暂停运营等重大问题或重大合同纠纷。

 3. 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建设。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范围内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 事业项目建设,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前期工作成熟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和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4. 试点项目的资产范围、REITs 产品架构设计等主要参与方,需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6.

 涉及外商投资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有关法律法规。

 1.

 项目申报和审查工作一视同仁,试点项目成熟一个申报一个。2.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与证监等部门加强沟通衔接。3.

 对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投资良性循环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可按上述规定和要 求,向发改委报送申请材料。4.

 发展改革委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社会效益良好、投资收益率稳定且运营管理水平较好的项目,开展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至中国证监会。

 数据来源:发改委《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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