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木薯淀粉国标内容

发布时间:2022-07-03 14:45: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用木薯淀粉国标内容,供大家参考。

食用木薯淀粉国标内容

 

 食用木薯淀粉 国标内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木薯淀粉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 1 的测定 GB/T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087 淀粉水分测定 GB/T 22427.1

 淀粉灰分测定 GB/T 22427.3

 淀粉总脂肪测定

 GB/T 22427. 4 淀粉斑点测定 GB/T 22427.5 淀粉细度测定 GB/T 22427.6 淀粉白度测定 GB/T 22427.7 淀粉粘度测定 GB/T 22427.10 淀粉及其衍生物氮含量的测定 GB/T 22427.13 淀粉及其衍生物二氧化硫的测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食用木薯淀粉

 edible cassava starch 从木薯块根中提取的可食用淀粉。

 4 要求 4.1 原料 无异味、臭味和不得含有对人类健康的有害污物(含动物源及其死昆虫)。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白色或稍带浅黄色的粉末 滋、气味 具有木薯淀粉的滋、气味或轻微酸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物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14 灰分 (干基)

 /(g/100g)

  ≤

  1 斑点 (个/cm2 )

 ≤ 5 细度

 150(100 目)筛过滤 / %

  ≥ 99.5 粘度

 6%(干物质计),125cmg,峰值粘度,BU

 ≥

  1 白度 457mm 蓝光发射率/(%)

  88

 ≥ 蛋白质(干基)/(g/100g)

  待补充 脂肪/(g/100g) 待补充 二氧化硫 /(mg/kg)

 35 氢氰酸 /(mg/kg)

  10 黄曲霉素 B 1

 /(µg/kg)

 5

 4.4 卫生指标 总砷和铅的含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磁盘内,在自然光线条件,用肉眼观察其颜色、光泽和杂质,并取少量品尝其滋味。

 取淀粉样品20g,放入100ml磨口瓶中,加入50℃的温水50ml,加盖,振摇30s,倾出上清液,嗅其气味。

 5.2 水分 按GB/T 12087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灰分 按GB/T 22427.1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斑点 按GB/T 22427.4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细度 按GB/T 22427.5规定的方法测定。

 5.6 白度

 按GB/T 22427.6规定的方法测定。

 5.7 粘度 按GB/T 22427.7规定的方法测定。

 5.8 蛋白质

 按GB/T 22427.10规定的方法测定。

 5.9 脂肪

  按GB/T 22427.3规定的方法测定。

 5.10 二氧化硫 按GB/T 22427.13规定的方法测定。

 5.11 总砷 按GB/T 22427.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12 铅 按GB 22427.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13 黄曲霉素 B 1

 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5.14 氢氰酸 按GB/T5009.36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方法 在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3kg,其中一半留样备检。

 6.3 出厂检验 6.3.1 每组批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细度、白度、粘度和净含量。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 4.2、4.3、4.4 和 4.5 规定的所有项目。

 6.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b)原料来源有重大改变或生产工艺重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 3 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5 判定和复验规则 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检验如有2项不符合标准规定,允许用留样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中仍有1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卫生指标中有1项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相 GB 7718 规定。产品外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容器及其材料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7.3 运输

 运输设备应保持干燥、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装、混运,避免日晒和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直接钩扎包装袋。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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