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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资格许可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国税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普通发票的印制量确定印制企业的数量。即印制量在一亿份以下的省市不超过 3 家,印制量在一亿份以上省市的不超过 6 家。” 备
注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流程图)
相关资料 办税服务厅(税务所)接收资料 受理申请 县、区逐级核实 市局征科处审批 核对资料 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或不予受理原因 否 是 纳税人 可直接提出申请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责任处室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12366 监督电话 023 67572855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特种行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印刷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生产、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7.购买印制设备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备
注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流程图)
相关资料 办税服务厅(税务所)接收资料 受理申请 县、区逐级核实 市局业务处室审批 核对资料 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或不予受理原因 否 是 纳税人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责任处室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12366 监督电话 023 67572855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日全部帐号的对账单据; 3.灾情报告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等; 4.当月计提“应付职工工资”的汇总表或明细表; 5.当月应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或凭证;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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