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珠孜区防控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全文)

发布时间:2022-07-03 19: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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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珠孜区防控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全文)

 

 桑珠孜区防控非洲猪瘟等 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全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自治区和市关于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精神,切实加强我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桑珠孜区畜牧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供应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制定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迅速控制、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确保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西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形成防控合力。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我区防范突发非洲猪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可能引发非洲猪瘟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桑珠孜区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四)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桑珠孜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以及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 (一)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街道)农牧部门在桑珠孜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主要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

 (二)

 职责分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向区政府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

 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农业农村局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

 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由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已经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非洲猪瘟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区财政局:保证我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疫后相关畜禽产品市场的恢复和开拓。配合农牧等部门做好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负责对本辖区内疫苗的购销,使用,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制订消费环节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查处疫苗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指导地方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各乡(街道)应参照我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和协调,做出处理各乡(街道)区域内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三)日常管理机构 应急指挥部下设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入担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按照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具体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规划和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协调突发重大疫情应急准备工作,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时,指导各多(街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各方面参加应急工作;负责承办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工作报告。

 (四)应急处理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区农牧综合服务中心(区动植物检疫 监督所):

 其主要职责: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消毒处理,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和宣传教育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承担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其他工作。

 三、疫情监测、预警、报告和确认

 (一)监测 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桑珠孜区农牧主管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工作。

 (二)预警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II 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 级)。

 (三)疫情报告 在我区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农牧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和农牧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四)疫情确认 农牧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 即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 情的,应立即向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应当在 2 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至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同时报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

 对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区农牧主管部门及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构及时采集病料,指定专人专车、经市动物防疫部门送自治区动物疫控中心进行内脏组织和血清学检测。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农牧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牧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处理工作。

 1.当疫情确认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启动《西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确认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后,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启动《日喀则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启动自治区应急响应机制。

 3.确认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后,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农牧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区级相应,必要时,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4.确认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后,由我区农牧主管部门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区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启动的决定,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对发现的

 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二)应急处置 1 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2 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区)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调查,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隔离场,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隔离场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场所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 3 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10 公里的区域。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停止生猪屠宰活动。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乡(街道)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

 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乡(街道)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6)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 3 、疫情排查监测

 各地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疫情发生前至 少 1 个月以来疫点生猪调运、猪只病死情况、饲喂方式等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重点区域、关键关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

 要加大对生猎交易场所、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要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以及中欧班列沿线地区的监测力度,要高度关注生猪、

 野猪的异常死亡情况,排査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 4 、疫情追踪和追湖

 对疫情发生前至少 30 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高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至少 30 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疫情追踪追溯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分析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应急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必需是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为止。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 级)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度情(Ⅱ级)由自治区农牧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市农牧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县(区)人民

 政府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县(区)农牧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县(区)人民政府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和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报告。

 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具体要求:

 1 1 . 疫点为养殖场,交易场所的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的生猪全部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2 天后(未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的)未出现新发疫情的;或者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15 天后,引入哨兵猪继续饲养 15 天后,引入哨兵猪未发现临床症状且病原学检测为阴性,未出现新发疫情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2 2 . 对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

 对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应对屠宰场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 15 天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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