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53-盐务局-目录表(包含审批)(全文),供大家参考。
重庆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表(市盐务管理局)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类别 项目 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 窗口办理 备注 1
行政审批 食 盐 定点 生 产审批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 197 号)第五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2.《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不得生产食盐。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越权、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纪给予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所在单位应将其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5、《重庆市盐务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根据其情节和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过错情节较轻,造成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 (二)过错情节较重,造成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或降级处分,并可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三)过错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或影响极坏,但未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应收回执法证件并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造成罚没收据遗失的,责任人应依法按被遗失罚没收据面值足额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给予相对人国家赔偿的,由责任单位先行给予赔偿后,应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责任大小,向直接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盐政执法人员在盐政执法和盐政管理中有越权、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类别 项目 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 窗口办理 备注 2
行政审批 食 盐 批发许可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 197 号)第十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越权、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纪给予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所在单位应将其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5、《重庆市盐务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根据其情节和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过错情节较轻,造成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 (二)过错情节较重,造成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或降级处分,并可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三)过错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或影响极坏,但未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应收回执法证件并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造成罚没收据遗失的,责任人应依法按被遗失罚没收据面值足额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给予相对人国家赔偿的,由责任单位先行给予赔偿后,应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责任大小,向直接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盐政执法人员在盐政执法和盐政管理中有越权、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类别 项目 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 窗口办理 备注 3
行政审批 食 盐 运输许可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 197 号)第十八条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2.《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实行食盐运输准运证制度。食盐准运证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在本市盐产区的盐业管理机构核发。在本市范围内运输食盐的,必须持有本市县以上盐业公司的有效凭据;市外途经本市运输食盐的、从本市运出或者从市外运进食盐的,必须持有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机构签发的食盐准运证。运输情况应与食盐准运证填写的内容相符,不得涂改、伪造和重复使用食盐准运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越权、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纪给予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所在单位应将其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5、《重庆市盐务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根据其情节和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过错情节较轻,造成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 (二)过错情节较重,造成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或降级处分,并可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三)过错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或影响极坏,但未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应收回执法证件并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造成罚没收据遗失的,责任人应依法按被遗失罚没收据面值足额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给予相对人国家赔偿的,由责任单位先行给予赔偿后,应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责任大小,向直接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盐政执法人员在盐政执法和盐政管理中有越权、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类别 项目 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 窗口办理 备注 4
行政审批 盐 资 源开 采 审查 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1 号)第八条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2.《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开采盐矿资源,必须经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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