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市煤管局-审批(范文推荐)

发布时间:2022-07-03 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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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市煤管局-审批(范文推荐)

 

 重庆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表(市煤管局)

 序号 审批 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 1. 煤 矿 建设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煤炭法》第十九条:“开办煤矿企业,必须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开办煤矿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开办煤矿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开办煤矿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审批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 煤 矿 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开办煤矿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开办煤矿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开办煤矿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审批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 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 3. 煤 矿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煤炭法》第十九条:“开办煤矿企业,必须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开办煤矿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开办煤矿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开办煤矿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审批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 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单位认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 知 》( 安 监 总 煤 装〔2011〕162 号)第十八条:“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一、参照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 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3 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审查

  非行政许可审批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 知 》( 安 监 总 煤 装〔2011〕162 号)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一、参照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4 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审查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1〕26 号)第五条:“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国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公布评估结果。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参照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 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5 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煤矿人员资格认定 1. 矿 长 资格证核发 非行政许可审批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52 号)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一、参照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 煤 矿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 行政许可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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