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发布时间:2022-07-03 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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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重庆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表(市人力社保局)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市人力社保局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第 87 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 11 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2

 市人力社保局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渝府令第 202 号)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合并为“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40 号)第七条:“举办以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培训或新职业培训为主的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和管理。举办以初、中级职业资格培训或非职业资格培训为主的机构由办学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3

 市人力社保局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 号)第十条:“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3 号)附件 3 第 4 项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4

 市人力社保局 外国人来渝就业许可

  行政许可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第 92 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劳动部 公安部 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 号)。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5

 市人力社保局 外国专家来渝工作许可

  行政许可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第 443 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6

 市人力社保局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许可 1.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第 444 项: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实施机关:国家外专局。

  《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 号)第 65 项“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和第 66 项“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实施。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行政许可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7

 市人力社保局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行政许可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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