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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减少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的损失,现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防火安全组织
第一条
校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为学校防火责任人。学校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并明确义务消防队员。
第二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该部门防火责任人,并确定若干义务消防队员。
二、防火重点单位
第三条
学校仓库、档案室、图书室、汽修实训室等为禁火区。该区域内不准私自动用明火,不准吸烟,因工作需要运用明火的,必须事先经各级防火责任人同意,制定安全措施,明确三定(定人、定岗、定责)职责后方可动用明火。
第四条
学生宿舍,严禁焚烧废纸、杂物和动用明火照明,严禁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在宿舍内烧煮食物。
第五条
库房、档案室、汽修实训室不得使用火炉、电炉等。
三、电源管理
第六条
电工、电焊工应经消防安全培训,持有培训合格上岗证,禁止非电工安装电器设备、线路,禁止非电焊工施工作业。
第七条
机电房及电器设备周围要保持整洁、干净,不准堆放杂物和栽种高杆作物、藤类植物。
第八条
非工作需要,严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凡工作需要的烘箱、电炉、电烙铁等,必须放在不燃基座上,做到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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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类库房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各类实训室、广播室、计算机房、文印室、办公室等一切电器设备在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
四、建筑消防管理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因教学需要搭建的各种建筑物,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未经学校许可,不得自行改建或扩建原有建筑物,不得自行拆除门窗或破墙打洞,不得擅自变动固定的消防设施。确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