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机制意见(范文推荐)

发布时间:2022-07-04 13:15:03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机制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对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机制意见(范文推荐)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

 市区房屋征收工作机制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规范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促进依法征收、和谐征收、阳光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以下简称《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和《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本级经营性用地做地工作机制的意见》(嘉政办发〔2021〕29 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主体工作职责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拟定、计划编制、标准执行、业务指导等工作(以下简称市征收部门)。

 (二)按照属地原则,各区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下简称区征收部门),涉及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辖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负责。

 (三)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税务、监察、审计等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共同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

 (四)市、区政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公房涉及征收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被征收房屋按规定予以核销,其必要的办公等用房由同级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按实际需求另行安排。

 二、进一步规范征收计划编制 (一)编制原则 1.符合公共利益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可列入征收计划:一是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是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遵循规划发展原则。年度房屋征收计划须从我市实际出发编制,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

 3.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市级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市人大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市人代会审议决策。

 (二)编制方式 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结合市区做地规划、土地出让计划、城建计划等要求,由市征收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编制市级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三)编制内容和范围 市级房屋征收计划编制主要围绕重点工程和民生保障,范围包括市级部门(单位)作为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的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

 除上述范围外,南湖区、秀洲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各区自行做好相关区级房屋征收计划的编制、决策工作,征收计划经批准后报市征收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完善征收资金保障 房屋征收活动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予以保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具体资金保障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进一步做好房屋征收补偿 (一)严格征收程序。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职能部门,在房屋征收工作中要严格征收程序,按照《省条例》的规定有序进行。要严格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征求公众意见、论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等程序,认真做好征收补偿方案制定、房屋调查登记、房屋价格评估等各项工作,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救济权。

 (二)规范征收行为。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落实省纪委关于“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等价补偿,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产权调换房屋按时交付到位,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落实保障政策。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可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购房后对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对于房屋承租人已享受过房改政策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的,严格按《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涉及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规定》(嘉房委办〔2012〕第 2 号)执行。

 (四)强化数字赋能。深入贯彻省、市数字化改革的有关要求,全面应用“浙里房屋征迁监管在线”平台、“七张问题清单”重点关注问题场景应用平台和嘉兴市区房屋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对征收项目的全过程、闭环式管理,实现房屋征迁工作数字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

 五、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化解

 强化征收领域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积极耐心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提出化解措施和办法,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按照《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规定,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后,出具该房屋合法面积确认书,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

 六、进一步完善征收奖惩机制 单个项目征收工作完成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征收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对征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对属地政府予以奖励,最高不得超过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相关总费用的 1%。

  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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