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关区民政局对于民政公益性岗位人员岗情况通知(2022年)

发布时间:2022-07-04 17: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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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关区民政局对于民政公益性岗位人员岗情况通知(2022年)

 

 七星关区民政局 关于民政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社会救助工作站):

 根据《毕节市七星关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及上级相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1、请各乡镇、街道通知民政低保协管员从下星期一(3 月 19 日)开始必须在岗在位。

 2、请各乡镇、街道于每月 20 日之前将 民政低保协管员在岗在位情况扫描件报送到七星关区社会救助局城乡低保股丁伟处。(注:

 在岗在位情况必须经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联系电话:18212678585、8300780;QQ:804665877、804665877@qq.com) 3、各乡镇、街道在报送协管员在岗情况时,如有不在岗的,请附乡镇、街道解聘处理意见一并报送。

 4、各乡镇、街道报送民政低保协管员在岗在位情况必须真实,如督查发现低保协管员不在岗、弄虚作假的责任自负。

 各乡镇街道在今后工作中要加强对低保协管员的管理,对不在岗人员应立即上报作解聘处理。

  七星关区民政局 2018 年 3 月 15 日 附件:《毕节市七星关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毕节市七星关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有效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政策扶持,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各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司法协管、社会治安联防队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福利院、养老院、公共卫生服务等机构公益性岗位;在乡、镇、社区开发的保洁、护林、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包括门卫、收发、驾驶、打印、保洁、保绿、公办学校食宿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外人员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四)其他政府需要特殊岗位。

 二、公 益性岗位的开发 (一)具有七星关区户籍或在七星关区居住满半年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持有《就业创业证》的人员:

 1、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2、“4050”人员:女性年满 40 周岁、男性年满 50 周岁失业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同一户口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就业困难无 1 人就业的家庭;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人员; 5、登记失业连续 12 个月以上人员; 6、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7、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8、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要坚持以下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开发、分级负责;面向基层、总量控制、动态监控、鼓励就业。

 (三)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合理适度保持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四)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可向人社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工资待遇、用工期限等情况。人社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岗位设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聘用

 (一)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审核批准的计划控制范围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招聘工作,用人单位协办。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有进有出、能聘能退”的动态管理模式。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政策到期后要严格按照规定从岗位上退出,实现公益性岗位“能进能出”的良好运行模式,确保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健康运行。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一年一聘。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用工协议,

 报人社部门备案。规范聘解程序,完善人员进出机制。

 (五)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失职、渎职、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并报人社部门。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后可向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一)用人单位可按月或按季度持以下书面材料向人社部门申请拨付岗位补贴: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公益性岗位人员银行代发工资发放清册; 3、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情况; 4、单位发放工资公示图片; 5、单位内部结算票据。

 (二)用人单位按季度持以下书面材料向人社部门申请拨付社保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收据及核定单; 3、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明细; 4、用人单位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据;

 5、单位内部结算票据。

 (三)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变动时需在变动后 10 日内将变动情况反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按时申报所有在岗人员的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提供资料不完整的,不拨付补贴资金。

 (四)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六、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报区人社局备案,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满 3 年的;

 2、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3、到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4、提前退休(内退)领取待遇的;

 5、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6、无故旷工连续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的; 7、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8、有违法行为的。

 (二)实行管理与监督分离,明确监督部门和管理部门的职责,使各部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提高工作效能。人社部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次检查岗位人员无故不在岗的给予警告处理,第二次检查仍无故不在岗的给予清退处理。用人单位要制定本单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并且建立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基础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

 (三)公益性 岗位人员请假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请假以假条为

 凭证,凭假条请假,1 天内由所在办公室负责人审批,2 天内请假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3 天以上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1.病假。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 3 天以上(含 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请病假。请病假一年内累计时间不超过 3 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上班工作的,请假超过半年以上的须报区人社局主要领导审批。

 2.事假。公益性岗位人员请事假 1 天以上 3 天以内的,本人书面请假,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请假。3 天以上 5 天以内的,本人书面请假,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能请假。经批准后的《请假条》交聘用单位办公室备案。

 3.公益性岗位人员请年休假及产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要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薪酬待遇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设置公益性岗位用人资格。

 (五)用人单位每季度要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使用情况、在岗人员出勤和工作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追回所有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

 事人及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七)公益性岗位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处理。

 七、本办法适用于七星关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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