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方案(1)【精选推荐】

发布时间:2022-07-05 09: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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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方案(1)【精选推荐】

 

 毕节市人民政府

 打击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高位运行,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搞非农建设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市场利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土地公有制属性,牢固树立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严守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依法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乡村振兴,助推脱贫攻坚。

 二、工作目标

 用 1 年左右时间,通过清查梳理、审批完善、依法打击、建章立制等措施,坚决遏制集体土地非法转让、买卖违法行为蔓延的势头,确保集体土地的利用规范有序,集体土地的监管有力,集体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有效,

 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城镇化的推进更加健康有序。

 三、工作重点

 要坚持依法依规,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和依法打击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非法出售、出让、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营合作、入股等方式,将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将宅基地违法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四)农村村民擅自将其宅基地、承包地等集体土地,非法出售、出让、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五)单位和个人将非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再行出售、转让的;

 (六)未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经营性项目以及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搞设施农业等行为; (七)以其他形式非法买卖、转让、使用集体土地的行为。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结合自身实际和部门职责,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特别是要在城镇、村寨周围、公路两侧以及赶集和其他重要等时段要有声、有像、有字。完成时限为 2018 年 8月 31 日前。

 。

 (二)全面清理。以县区为主体,以乡镇为单位,以 2016年以来出售、出让、出租、转让集体土地行为为重点,认真排查清理辖区内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完成时限为 2018 年 10 月 31 日前。

 (三)分类处理。按照消化存量、严控增量,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依法有序消化处理发现的问题;对脱贫攻坚、民生改善、基础设施、小微企业等用地行为,已建成的,想方设法帮助完善手续;对准备建设的和正在建设的,责成当事人立即停工,完善手续或另行选址;对以谋利为目的,非法转让、买卖、占用集体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综合执法予以拆除,对责任人触犯刑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或规划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失职渎职、直接或间接参与的公职人员,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也可以由监察机关依法直接查处。完成时限为 2019 年 4 月 30 日前。

 (四)建章立制。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梳理,深入查找,完善措施,堵塞漏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区要落实以村组干部为主的巡查报告制度,以乡镇政府为主体的制止违法行为工作机制,以县级国土资源或城乡规划部门为主体,相关责任部门密切配合的违法案件查处机制;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体,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执法和服务保障机制。完成时限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

 五、工作分工

 实行部门责任制和层级责任制,打击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违法行为,县区政府为主体、乡镇是关键、村居两委是基础,相关职能部门是保障。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工作负总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和成果形式,要对重大典型违法建设行为组织综合执法,拆除复垦到位,提高震慑力;要加大调度、督察、问责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不流于形式;要加强问题研判,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的主要实施单位,承担及时发现、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审核上报、维护稳定等基础性工作。要建立长效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明确村支两委、包村干部的巡查报告职责并督促落实到位;组织国土资源、村镇建设、环境保护、信访维稳、司法和公安等力量及时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切实将责任落实到点,落实到人,做到地动我知,地动我清。要加强对村级集体组织的财务监管,严禁将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收入入账。对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本级政府无法处理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

  (三)各村、居两委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进行日常监管,履行好土地所有者的职责,对本辖区内集体土地的利用行为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发现违法线索,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同时配合相关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负监管责任,要按规定对辖区内的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巡查督察,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权限依法组织查处非法转让、买卖和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单位和个人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失职渎职和不依法依规履职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研判,有效掌握土地利用动态和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要落实好集体土地改革的相关工作,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

 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政府,切实发挥好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桥梁和纽带。

 (五)各级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非法买卖、转让、占用集体土地行为,要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必要时,可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函请提前介入指导帮助调查取证;对妨碍、阻挠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殴打、伤害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

 (六)各级住建部门要根据职责权限,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对无合法土地手续的建设,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七)各级规划部门要对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无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行为,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八)各级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对无合法土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相关服务业务;并加强对转供水、转供电的管理,禁止转供单位(个人)向违法业主供水、供电;对私自接水、接电行为,依法查处。

 (九)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查处买卖集体土地违法案件的宣传报道,公开曝光一批买卖集体土地违法典型案件,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形成抵制违法买卖集体用地的共识。

  (十)各级督办督察部门要将打击非法转让、买卖集体土地工作情况列入专项督察的内容,加大督察力度,按规定处理督察中发现的问题。

 六、组织保障

 为开展好打击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违法专项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

 张集智 副组长:蒋从跃

  彭容江 成

 员:市政府秘书长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市督办督察局局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 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管委会主任; 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王晓灵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各部门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系,名单在本方案下发后一周报市国土资源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主动作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打击非法转让、买卖集体土地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行动起来,在本方案下发后一周内出台本级本部门的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要以铁的决心谋划工作,铁的措施开展工作,铁的纪律落实工作。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主要领导统筹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领导配合抓,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推动工作顺利启动,平稳推进、达到预期效果。

 (二)

 区别对待、量质并重。开展打击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涉及面较广,敏感性较强,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农村发展、事关农民利益,要把困难考虑充分,把工作做得扎实。要全局谋划,统筹兼顾,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把服务和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把惩处和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把保护和保障有机结合起来,把治标和治本有机结合起来,把工作的质和量更好的结合起来。

 , (三)强化督导,严肃纪律。各级各部门要严肃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避免工作搞变通,流于形式,玩数字游戏,只听雷声,不见雨点,要拿出实招、务求实效市打击非法买卖集体土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采用专题报告、工作周报等形式将各县区工作的推进情况准确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督办督察、纪检监察要主动介入,积极参与,加大督办督察和执纪问责力度,确保工作按要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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