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优秀范文】

发布时间:2022-07-05 10: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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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优秀范文】

 

 深圳市和合珠宝有限 公司或者机构 车辆 管控 制度 第 1 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使公司或者机构车辆管控统 1 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调配和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并对公司或者机构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或者机构车辆是指本公司或者机构购置的所有公务车辆;以下所指的驾驶人须是持有合法的驾驶证的人员. 第3条

 公司或者机构行政部为公司或者机构车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有责任公司或者机构车辆的购置、调配、保养、维修、年审、保险协议等项目的管控. 第 2 章

 车辆的使用 第 4 条

 公司或者机构各部门因公需要用车的,应事前向行政部申请派车并填写《派车申请单》,注明派车事由、用车时间、乘车人数、出车地点等信息,经车队负有责任人签字批准后(部分车辆须由董事长签字批准),依据业务的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申请者,车队负有责任人有权拒绝派车. 第 5 条

 车辆出车期间需临时改变计划或增加派车任务的,亦须电话报请车队负有责任人同意,并在回公司或者机构交车时补签《派车申请单》,交行政部存档. 第 6 条

 车队负有责任人根据各部门工作的轻重缓急、请派先后顺序,统筹安排,合理调配车辆使用,应遵循先远后近,先外地后市内的原则.

 第 7 条

 车辆驾驶人员按行政部安排领取车辆钥匙及派车单,按时出车并如实填写出车时间、地点和行驶里程,做好车辆使用记录. 第 8 条

 驾驶人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当期驾驶人员负有责任. 第 9 条

 每辆车须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1 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每次出车信息由驾驶人员填写,乘车人签字确认;行政部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里程表和行驶记录不符的,按超出的公里数扣罚当事驾驶人耗油款. 第 10 条

 车辆使用人在办理公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车单中所规定的时间及时返回公司或者机构,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提前致电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或者机构. 第 101 条

 车辆使用人不允许向驾驶人员提出违背公司或者机构车辆管控规定的要求,否则驾驶人员有权拒绝; 第 102 条

 原则上公司或者机构车辆是只能用于公司或者机构业务工作的,未经董事长批准不允许擅自私用,经董事长特批后方可做为他用. 第 103 条

 凡公司或者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家属需借用公司或者机构车辆私人使用时,须由工作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并在《派车申请单》上注明“***私用”,车队负有责任人签字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予以安排出车,并在车辆使用完毕后根据实际耗油量向使用人收取所耗费的燃油费用. 第 104 条

 因私人事物借用公车时,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在扣除保险协议理赔金额后全部损失由使用人某工作人员个人承担.

 第 第 105 5 条

 任何人不允许将公司或者机构车辆交由无驾照人员驾驶,由此给公司或者机构所造成的 1 切损失及相关责任和义务由经手借出车辆责任和义务人及无证驾驶人承担,公司或者机构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情节严重的将对当事人予以辞退处理.

  第 3 章

 车辆的停放 第 106 条

 公司或者机构所有车辆钥匙由行政部统 1 保存、管控,公务车辆在交车时,应将钥匙和行驶证交至行政部;车辆驾驶人员接公司或者机构安排,次日执行出车任务并早于公司或者机构人员正常工作时间的,可提前 1 天领取钥匙和行驶证. 第 107 条

 未出车时,车辆应停放于指定停车场内,并将车门车窗锁妥;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背交通规则或车辆损毁、失窃的,由驾驶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第108条

 无论任何时间段,出车返回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或者机构指定停车场,未经董事长同意,公司或者机构任何人员不允许擅自将公司或者机构车辆开回家存放或开出停车场私用. 第 4 章

 费用管控 第 109 条

 公司或者机构行政部负有责任对公务车辆的管控费用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各部门、分公司或者机构、子公司或者机构及私人使用公司或者机构车辆需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核或者签字,所产生的过路费、停车费由各部门、分公司或者机构、子公司或者机构、私人全额承担,并按相应车辆油耗比例及行驶公里数承担燃油费及车辆磨损费.

 第 210 条

 燃油费用管控:

 (1)公司或者机构所有车辆统 1 办理油卡加油,1 车 1 卡,公司或者机构车辆油卡不允许外借,加油回执按月交财务部,财务部须每月对公司或者机构所有车辆的行驶公里数及用油量进行核查. (2)车辆办理加油卡后,驾驶人员须在出车前到行政部登记领取加油卡加油,如遇到特殊情况或长途行车需现金加油的,应上报车队负有责任人及行政部批准,并开具正规发票回公司或者机构报销. (3)驾驶人员领取加油卡外出丢失的,应自行承担再次办卡的费用;卡内资金因丢失被盗用的,驾驶人员应按上 1 次加油完毕所打印单据的卡内所剩余额进行全额赔偿. 第 2101 条

 维修保养费用管控:

 (1)各类车辆按照各车的技术保养程序例行保养,新购车辆按说明书规定的要求进行保养. (2)公司或者机构车辆的 1 般性保养工作,由驾驶人员视车辆情况报车队负有责任人统筹安排. (3)车辆修理应事先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车队负有责任人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送修. (4)车辆须在指定厂家维修,维修时司机应在现场监督,以保证维修质量、缩短维修时间;如出现增修项目,应及时汇报,维修后按维修申请审核无误后方可在价格单上签字确认,若发现弄虚作假,严加处罚. (5)车辆损坏的零部件可自行修复的,由车队负有责任人统 1 采购并予以换修,以降低修车费用. (6)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而急需修复和更换零件的,在不影响安全

 行车前提下,应将车辆驶回公司或者机构检验后送修;无法行驶时应先向董事长请示,根据实际情况送修,未经请示的修理费用,公司或者机构不予报销. (7)如因驾驶人员操作不当出现故障者,其维修费用视情节轻重,决定驾驶人负担比例. 第 2102 条

 其他费用管控:

 (1)车辆行驶每年所需缴纳的通行税费、年检费、维修费同车队负有责任人审核后,按公司或者机构报销制度执行报销. (2)车辆出省外出公干所发生的 1 切费用(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必须先经车队负有责任人连同《用车申请单》、《车辆行驶记录表》进行审核后,按公司或者机构报销制度执行报销;费用与实际情况不符、无法做出合理有效说明的费用,均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公司或者机构不予报销. (3)在出车中由于驾驶人员管控不当所造成停车卡、行驶证丢失或车内物品丢失的,1 切损失费用均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第 5 章

 事故处理

 第2103条

 1旦出现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员应迅速做出应急处理,并向行政部报告. 第 2104 条

 凡因违章、特别是无照驾驶及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处理的,1 切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不准报销;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等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有责任. 第 2105 条

 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或者机构联络,行政部协助处理,并即刻通知保险协议公司或者机构办理赔偿手续. 第 2106 条

 因公务用车发生事故后由交通部门认定责任和义务,扣除

 保险协议理赔后的其他费用,由驾驶人员和公司或者机构共同承担,承担比例如下:

 (1)我方车辆负权利和责任和义务时,驾驶人员承担 60%的费用; (2)我方车辆负主要责任和义务时,驾驶人员承担 40%的费用; (3)双方车辆负同等责任和义务时,驾驶人员承担 20%的费用; (4)我方车辆负次要责任和义务时,驾驶人员承担 10%的费用. (5)我方车辆无责任和义务时,驾驶人员无须承担任何费用. 第 2107 条

 凡发生意外事故的,除经济处罚外还要以公司或者机构的净损失(扣除保险协议理赔外)金额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1)1 次事故净损失大于 30000 元时,视为重大事故,驾驶人员停职停薪或调离岗位; (2)1 次事故净损失 5000—30000 元时,视为大事故,对驾驶人员罚款100 元并在公司或者机构大会上作出检讨; (3)1 次事故净损失在 5000 元以下时,为小事故,驾驶人员在公司或者机构大会上检讨. (4)发生连续两次及以上大事故,或连续 3 次及以上小事故,将视为重大事故作出处理. 第 6 章

 驾驶人员守则 第 2108 条

 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控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控的规章规则,熟悉各项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检查,谦虚谨慎,文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 第2109条

 驾驶人员必须具有驾照并随身携带,出车时1定要保证证件齐全;严禁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

 第 310 条

 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驾驶人员平日应注意休息,不准疲劳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第 3101 条

 驾驶人员必须随时掌握车辆完好状况,对各部件的磨损程度要准确掌握并及时汇报,对油、电路、刹车、转向、传动等关键部位要及时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更换零部件、加注机油等,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 3102 条

 驾驶人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 3103 条

 车内严禁吸烟,如有乘客需吸烟的,驾驶员应予以劝阻;

 第 3104 条

 所有驾驶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按正常上下班时间待命出车,若临时有事离开必须向办公室主任请假,不能出勤时也应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按程序办理;若驾驶人员不听从安排、耽误公事,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 第3105条

 驾驶人员及副驾驶位置上人员在高速上行车时应系好安全带. 第 3106 条

 驾驶人员应爱岗敬业、端正驾驶作风、遵循职业道德:

 (1)做到礼貌用语,不允许私自散布谣言、打听消息、攻击他人长短、宣泄私愤. (2)不允许打探领导行程安排或泄露行程,不允许散布车上人员交谈的内容. (3)对所接待客户提出的问题,涉及到公司或者机构业务核心机密或公司或者机构领导私人信息的,应予以回避. 第 3107 条

 未经乘车人员同意,驾驶人员不允许擅自打开音响和空调

 系统;空调使用应在当天气温值于 28 度以上或 10 度以下方可开启. 第 3108 条

 夜间、大风、雨雾冰雪天气情况下出车的,驾驶人员应检查好车辆各部分机件和油、水、电路等车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在车况不佳的情况下出车;途中应严格控制车速,密切注意信号变更及交警管制措施. 第 3109 条

 驾驶人员执行外派任务时临时发生身体不适的,应将车辆平稳停在安全区域内,并立即通知行政部,妥善安排后续工作后,立即就近诊疗. 第 410 条

 驾驶员执行出省外派任务时,单程距离超过 100 公里的,应在途中合理进行短暂休息,并检查车况;单程距离超过 200 公里的,应每间隔 1小时进行合理休息并检查车况,严禁持续疲劳驾车. 第 7 章

 相关奖惩 第 4101 条

 公司或者机构为所有专职司机设立安全无事故奖:

 (1)安全无事故需满足 3 个条件:没有出现保险协议理赔;公司或者机构没有出资赔付;即便出险,但事故无责任和义务. (2)安全行车无事故连续累计满 1 年的,奖励 1200 元;第 2 年连续全年无事故的,奖金再加 200 元;以此类推,连续累计无事故则每年加 200 元. (3)期间若专职司机驾车出现意外事故,则累计全部归零,重新开始计算. 第4102条

 公司或者机构驾驶人有以下情况者,1经核实,公司或者机构将给予处罚:

 (1)未经批准出车者,处罚 100 元. (2)未经批准将车交由他人驾驶者,处罚 100 元. (3)酒后驾车但未发生事故者,处罚 200 元.

 (4)未经批准将车停放规定点之外者,处罚 50 元. 第 第4103 条

 驾驶人出车过程中所造成的违章行为受到交警部门处罚的,公司或者机构将按以下比例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1)因公务用车的情况下:

 1、闯红灯违章行为的,驾驶人承担交警罚款的 80%,其余部分由公司或者机构承担; 2、违停、超速、违规变道、闯单行线等违章行为的,驾驶人承担交警罚款的 50%,其余部分由公司或者机构承担; 3、驾驶人首次到外地城市发生除闯红灯以外的违章行为的,可以免于处罚; (2)因私人事务或外单位人员用车的情况下:

 1、闯红灯违章行为的,驾驶人承担交警罚款的 80%,其余部分由用车人承担; 2、违停、超速、违规变道、闯单行线等违章行为的,驾驶人承担交警罚款的 50%,其余部分由用车人承担; 3、驾驶人首次到外地城市发生除闯红为以外的违章行为的,可以免于处罚,所有罚款费用由用车人承担. 第 8 章

 附

 则 第 4104 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或者机构所有,对于公司或者机构以外人员用车的,尽可能的将本制度提前告知对方. 第 4105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 4106 条

 本制度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深圳市和合珠宝有限公司或者机构 2022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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