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保障基金涉税会计处理,供大家参考。
保险保障基金的涉税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监视治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集中治理,统筹使用,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特地账户,保险保障基金根据保险公司分户核算。
因此,保险保障基金系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根据集中治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以及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峻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供应救济的法定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人寿保险公司、安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二、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核算
(一)提取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目处理》规定,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应设置“业务及治理费”科目,不再设置“销售费用”和“治理费用”科目。保险公司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业
务及治理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以下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意外损害保险和短期安康保险,根据自留保费的 1%缴纳;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安康保险,根据自留保费的 0.15%缴纳;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根据自留保费的 0.05%缴纳;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二)缴纳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目处理》规定,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准时、足额地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中国保监会保险保障基金特地账户,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到达公司总资产 6%的;人寿保险公司、安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到达公司总资产 1%的。
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
三、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136 号)规定,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现对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治理方法》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按以下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意外损害保险和短期安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 1%;
2.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安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 0.15%;
3.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安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 0.05%;
4.其他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二)保险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到达公司总资产 6%的;
2.人寿保险公司、安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到达公司总资产 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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